進一步明確附著于土地或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征收增值稅還是營業稅;實踐操作中仍待細化規定
【財新網】 (記者 王晶)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公布2011年第47號公告,對于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銷售不動產的征稅作出進一步完善。這一文件的內容并非此前傳出的對年終獎等繳納個稅問題進行解釋的“網絡47號文”。
47號公告規定,在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時,對于一并銷售附著于土地或者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分別計稅,屬于不動產的,征收營業稅;如果屬于增值稅應稅貨物的,征收增值稅。公告于9月11日起執行。
中國社科院財政與貿易研究所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指出,47號公告是基本的部門規章,是對過去執行過程中不太明確、不太完善的地方,進一步細化完善和明確,不是重大的財稅制度變化。
“原來規定沒有那么細致,很多都是按照轉讓土地征營業稅了。”張斌稱。至于47號公告使得相關納稅人稅負是增是減,張斌稱很難判斷。
按照相關稅法規定,增值稅是對中國境內銷售的貨物進行征稅,提供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則屬于營業稅征收范疇。
業內人士對財新記者稱,47號公告出臺是為了與2008年增值稅轉型靠攏。2008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曾公布《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新購固定資產,如機器設備,可以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至于需征收增值稅的固定資產,47號公告指出,征稅依據參照《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第二條有關規定。
上述《通知》第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對于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固定資產,按照《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第四條的規定執行。
上述業內人士指出,對于區分附著在土地或不動產上的固定資產是屬于動產,還是不動產,需要有明確規定,否則在實踐中容易出現混亂。
但47號公告未明確規定如何區分動產與不動產,僅規定如果納稅人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增值稅應稅貨物的銷售額和不動產的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