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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黑嘴第一案”一審宣判封堵黑嘴汪建中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8月16日 01:15  中國經濟周刊

  《中國經濟周刊》記者 孫維晨 | 北京報道

  在2010年10月28日庭審之后的第10個月,“股市黑嘴第一案”聽到了一審判決槌音。

  2011年8月3日,站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庭被告席上的汪建中,在兩名高大法警的圍夾下更顯瘦小。手銬鎖住手腕的一瞬間,這個原本多次創造奇跡的原北京首放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北京首放”)法人代表被判處“操縱證券市場罪”。

  自2008年11月被拘留至今,幾乎與世隔絕的他也許不知道,北京市工商局朝陽分局于2009年12月9日,對注冊地為北京市朝陽區安翔南里北段健翔新村華亭嘉園A座1605室的北京首放吊銷了營業執照,其原因只是該公司未按規定參加年檢。公司網站“shoufang.com”永遠停滯在了“2010年5月7日”。 如今,這個頁面已不復存在。

  在判決后,汪建中接受媒體采訪說:“我一家人幾乎都進去了,我的兩個哥哥現在還在羈押中。我已經被關3年多,公司如何,家里怎么樣完全不清楚。罰金和罰款,我交了兩個多億,我已經沒有錢了”。“我對法律不了解,對這個行為的認識不清。這是我應該反省的地方。”

  這種反省的代價太高。因為罪名的成立使得汪建中將面臨7年監禁和1.25億元人民幣的罰金。

  8月8日,汪建中委托律師送達上訴書。汪主要對判決量刑提出了異議,而其辯護律師則認為汪不構成犯罪,要求宣判無罪。

  “黑嘴案”尚未完結。

  “汪神童”股市發跡

  1968年11月,在安徽懷寧縣洪鋪鎮的一個普通農戶家里,第四個孩子降生了。據媒體報道,這個叫汪建中的農家孩子成績優異,年僅16歲便考入廈門大學金融系。

  如果這個高考傳說是真的,那么汪建中或從小就比別人善于創造“業績”。因為相比之下,同年同月出生的雅虎創始人楊致遠,1990年才進了斯坦福大學的校門。而在山西陽泉,同年同月出生的百度公司創始人李彥宏考入北京大學是在1987年。

  作為家中的第一個大學生,汪建中在1989年畢業后找到了一份讓人羨慕的工作: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大興支行信貸員。4年后,他考入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從事財務工作。

  這一年是1993年,中國通過“憲法修正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個新名詞首次寫入憲法中。這次修改標志著短缺經濟時代的終結。

  隨著票證退出歷史舞臺,證券公司營業部和投資者數量迅猛增長,股票也適時地進入無紙化的柜臺交易。“紅馬甲”作為交易撮合的參與者,也成為了當時投資者最為津津樂道的職業之一。

  1993年8月,開市集合競價制度正式誕生。同年,汪建中第一次開戶進入資本市場,開戶資金據報道稱有1萬多塊錢。

  然而,1993年是中國股民第一次體會“政策市”的苦澀回憶。由于經濟轉軌促使居民和企業的需求和供給被大規模釋放,通貨膨脹陡然升高,經濟過熱苗頭隱約顯現,國家開始動用加息等宏觀緊縮政策。中國股市在短短一年內損失了80%的市值。

  沒有人知道汪建中在這一年是否有所斬獲。但時至2003年,這個安徽散戶的炒股資金已經達到數千萬元。

  1998—2001年,汪的身影還停留在北京中投策投資顧問有限公司。2001年8月,33歲的汪建中首次創業。他和前妻趙玉玲成立北京首放,初始注冊資本金為100萬元。汪投資80萬元,持股比例80%。2002年10月,北京首放增資擴股,注冊資本金達到1000萬,汪建中出資800萬,持股比例不變。汪建中依舊任法人代表。由此,北京首放具有了證券咨詢資格。

  “汪鐵嘴”“搶帽”生涯

  在北京首放成立之初,汪建中一直操作規范。當時的證券咨詢業一直以招收會員的方式進行產品銷售從而產生效益。但是2005年12月,證監會下發《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規范和限制證券咨詢機構招收會員的行為。

  汪建中的公司遭遇發展瓶頸。北京首放只能向社會銷售其咨詢報告。

  別小看“汪氏報告”。早在2003年,汪建中便開始高頻率出現在新聞媒體中。憑借著北京首放法人代表、執行董事等頭銜以及獨到的判斷力,汪建中逐步成為炙手可熱的證券分析人士。

  精明的汪建中更是與其團隊創造出能夠造就“紅色星期一”的《掘金報告》。從2003年開始,這份能夠預測下周一高漲的證券報告每周五會準時發往各路財經媒體。其主要內容是預測下周上漲的牛股。

  當時,有媒體在報道中寫道:“每周一上午股市開盤,股民們就會發現,北京首放在上周五推薦的股票,在滬深兩市的千余家股票中,總是位居漲幅排行榜前列。幾乎周周上榜,屢試不爽,且幾個月來都如此。”“能有此水平和魄力的投資咨詢機構,獨此一家,別無分店。”

  如此“敬佩”讓汪建中叱咤證券咨詢界,人稱“汪鐵嘴”。不過,市場上有人懷疑:“單靠研究、預測絕不可能這么精準,背后肯定有資金配合。”

  上述說法并沒有在本案審理中得到印證。檢方的起訴書認為,汪建中是從2007年1月開始,利用本人及汪公燦、汪小麗、段月云、汪偉、何玉文、吳代祥、汪建祥、汪謙益等9人的身份證開立資金賬戶17個、銀行賬戶10個,并下掛以上述個人名義開立的股票賬戶進行股票、權證交易。

  2010年庭審時,汪建中自己辯稱,面對公司業績虧損,他“產生了利用公司薦股信息加上長年炒股‘占便宜’的想法,想以此彌補公司的虧損”。

  汪建中利用北京首放,通過各大媒體向社會公眾發布咨詢報告,而在發布這些報告之前,汪已經利用控制賬戶購入了大宗推薦股票。

  據悉,汪建中以上述方式買賣的證券包括“工商銀行”、“交大博通”、“中國聯通”、“四川長虹”、“一汽轎車”、“五糧液”、“中國鋁業”、“中信銀行”、“中國石化”、“萬科A”、“中海集運”等38只股票和權證。

  2007年1月9日,汪建中使用自己的股票賬戶以2479萬元總價購入“工商銀行”約434萬股,均價5.71元。隨后,在當天交易結束后的17點,北京首放將有“工商銀行,有望井噴”之類的信息先后在新浪網、搜狐網、《上海證券報》等媒體發布。第二天,從9點半開盤到10點半之間,汪便將上述股票全部拋出,該交易獲利超過60萬元。

  根據司法機構調查統計,以上買賣證券行為中,買入證券金額累計52.60億元,賣出金額累計53.86億元。上述賬戶買賣證券行為合計55次,其中45次合計獲利1.50億元;10次合計虧損0.25億元,累計凈獲利1.25億元。

  這種交易方式就是證監會稱之為“搶帽子”的違法交易行為。中國證監會制定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認為,“搶帽子”交易操縱是指證券公司、證券咨詢機構、專業中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買賣或者持有相關證券,并對該證券或其發行人、上市公司公開作出評價、預測或投資建議,以便通過期待的市場波動取得經濟利益的行為。而汪建中的“搶帽子”戲法只做短線,因為他亦擔心出現被套。所以買入股票后的第二天,不管盈虧都必須清倉。

  2007年4月,汪動用了7個賬戶資金,對武鋼權證進行了一次“搶帽子”交易,一次就獲利1156萬元。

  好景不長,從2007年1月9日到2008年5月21日,從“股壇名嘴”到“北京第一看守所14號囚衣”,汪建中只用了1年零4個月的時間。

  是什么引起了證監會的注意呢?有報道稱,2008年查辦國有資產流失的國家審計署在審計中信證券時意外發現,在北京北三環的多個營業部存在7個證券賬戶組成的證券組群交易額特別巨大且交易頻繁,而這個交易組的實際控制人為汪建中。隨即調查組將線索反饋給證監會。

  另有報道懷疑,汪建中身陷囹圄或是因他人舉報。有傳言稱,舉報者或有兩種可能,一為2005年春節便與汪離婚的趙玉玲,趙認為當年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劃分不公,要求獲得經濟補償,遭到拒絕后引發不滿情緒,憤而進行揭發;另一位可能是汪建中家中的保姆,該吳姓保姆可能因身份證被拿去開戶炒股而舉報汪。

  一審不服罪

  2008年11月9日,汪建中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刑事拘留,后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于同年12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2009年5月,檢方變更對汪的強制措施,汪被安排在北京一家招待所,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衛分局監視居住。之后,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批準,于同年9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

  據悉,在前兩年被羈押的時間中,汪建中都會“筆耕不輟,不斷給法院、檢察院寫信陳述自己的交易行為”。不過,這種帶有悔過性質的行為并未得到檢方的“憐憫”。

  2011年8月3日一審宣判之后,汪建中的代理律師高子程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說,“我今天從杭州回北京,我在飛機上已經完成上訴狀。”而汪建中對本次的判決結果認為:“判錯了,無罪。”

  在此前的庭審中,公訴人和被告方爭辯的焦點是“先推薦后買股”還是“先買股后推薦”。

  8月3日判決之后,負責該案的審判長白波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由于認定汪建中的違法行為出自《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指引(試行)》,但由于該文件只是內部的操作參考,并非公開發布的法規條例。因此在正式庭審的時候,法院未作為量刑的依據。

  白波說,認定汪建中構成犯罪的重要依據之一是證監會出具的一份報告。“證監會出具的《相關證券價格和交易量波動情況的分析報告》可以明顯看出他所操縱的38只股票,價格和交易量在他的網站或其他網站推薦之后,整體上漲明顯, 包括個股開盤價、當日均價、集合競價成交量、開盤后一小時成交量都是成倍放大的,另外換手率明顯上升,參與買入的賬號明顯增多。他一推薦,大家都跟著買,漲了之后他再賣。”

  在此前的庭審中,汪的辯護律師高子程認為,操縱股市的立案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買賣股票的交易量占股票總交易量的10%以上;二是買賣股票的資金量達到買賣該只股票資金總量的10%以上。但是汪建中并未滿足條件,故不構成犯罪。

  但公訴方認為,關于10%等具體犯罪數額和比例,是對傳統操縱市場行為是否入罪的一個法律標準。對于像汪建中這樣以“搶帽子”方式操縱市場的行為,其是否入罪,并不以其買賣股票的數額和比例為判定標準,而是通過其行為特點、性質來認定。高子程所說的操縱股票價格判定標準是針對大量資金對一只股票的操作,而汪建中的行為恰恰與此不同,是一種新型的操縱市場行為,有其新特點。

  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審判并未采信汪建中所提供的“自首”情節。2008年10月,汪曾經快遞一份“自首函”給北京公安局朝陽分局,其中含有住址電話等信息。但是法院認為“汪建中雖然給公安機關郵寄了投案信件,有投案的意思表示,但其在法庭審理中,否認有意操縱,未能如實供述,故依法不能認定為自首”。

  白波稱,他的行為完全破壞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破壞了正常的證券市場管理秩序,使證券價格不能真實地反映市場的供求關系,對投資者產生誤導,而且盲目跟進,損害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也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國家的金融體系,造成了社會不穩定,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而該案的公訴人陸昊則向媒體表示:“這個案子的宣判標志著用‘搶帽子’的交易方式實施證券市場的這種新型的犯罪方法或者手段,已經被司法機構認定為有罪,這個判決具有一定的判例示范作用,可以說是對其他證券機構從業人員的法制宣傳和警示,同時也表達了我們司法機關,對于維護國家證券市場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保護中小股民利益的決心。”

  與此同時,審判方認為,根據當時適用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該規定已于2010年5月18日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廢止。)第三十二條,操縱證券交易價格非法獲利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予以追究,該規定說明非法獲利50萬元以上的情形屬于“情節嚴重”,結合本案,被告人汪建中通過55次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非法獲利數額高達1.25億余元,應當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審判書寫道: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被告人汪建中犯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罰金人民幣125757599.5元(已被證監會申請強制執行并上繳國庫)的罰款人民幣54626119.99元予以折抵,余款于判決生效后三個月內繳納。

  而對于汪建中一方來說,7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或早已被猜透。高子程在今年7月便對媒體透露說,“最嚴重的后果可能是被判7年。”

  多名律師認為,此前中國在操縱證券市場罪領域沒有清晰可依的案例作為參照,汪案的量刑對未來類似案件有判決有標桿和啟示作用。

  與此同時,受汪建中案關聯的“汪建中兄弟洗錢案”近期不會宣判。該案涉及汪建中在2008年接受證監會調查期間,授意其三個兄弟對“搶帽子”交易所得的金額進行轉移。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七十七條 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縱證券市場:

  (一)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中國證監會2007年9月開始施行的《證券市場操縱行為認定辦法》認定,“資金優勢”的標準是動用的資金量能夠滿足下列標準之一: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總量的5%;在當期價格水平上,可以買入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買賣相關證券的數量,達到該證券當期交易量的20%;顯著大于當期交易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買賣金額。“持股優勢”的標準是直接、間接、聯合持有的股份數量符合下列標準之一:持有相關證券總量的5%;持有相關證券實際流通總量的10%;持有相關證券的數量,大于當期該證券交易量的20%;顯著大于相關證券一般投資者的持有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二)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并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

  證券業“傳奇”人物

  趙笑云

  曾被稱為“中國薦股第一人”的趙笑云,1997年創辦東方趨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他的“莊托”形象在“青山紙業”的推薦上暴露無遺。該股后來一再下跌,使得眾多股民被牢牢套死。2002年,東方趨勢沒能通過證監會的年檢。趙笑云遠走英國。

  呂梁

  人稱“K先生”的呂梁,是集股評、并購、坐莊三大技法于一身的“超級莊家”。1999年,呂梁串通另一個莊家朱煥良,坐莊中科創業,股價從13元左右一直拉升至2000年年初的84元。但從2000年12月25日開始,該股連續10個跌停,50億元市值煙消云散,眾多股民血本無歸。事發之后,呂梁與朱煥良均攜巨款出逃,從此銷聲匿跡。

  王秀杰

  帶頭大哥“777”,真名王秀杰,原系長春聚隆投資咨詢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由于具體預測大盤點位和個股價格“超準”,備受股民追捧。其博客點擊率已經突破910萬。他開設QQ群,收費招收會員,根據等級不同,收費標準從3000元至3.7萬元不等。據公安機關掌握的證據顯示,已經證實的QQ群有15個,會員1000多人。2007年7月19日吉林省長春市人民檢察院證實,吉林省警方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向該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王秀杰。

  孫成剛

  2004年,時任山東神光咨詢服務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和首席分析師的股市名嘴孫成剛,因違法買賣安源股份被證監會實施5年市場禁入。孫被處以沒收違法所得199.2萬元,并處罰款10萬元的處罰,山東神光被罰5萬元。2005年,孫的5年禁入期未滿,便在上海借助此前注冊的公司弘信投資從2006年1月至8月接受38名客戶委托炒股,涉及資金1350多萬元,沒有相關業務資格的弘信投資獲利超過30萬元。2008年末,浦東新區法院審理認為,弘信投資和孫成剛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擅自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構成非法經營罪,孫成剛構成非法經營罪。法院判處孫成剛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罰款50萬元,弘信投資被罰款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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