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長郭明克簽署了內部文件,對康菲公司未按期完成蓬萊19-3油田油污清理作業提出批評。
中海油漏油事件已經過去兩個多月,但是漏油還在繼續,污染還在擴大。而更讓公眾不滿的是,作為肇事方,到目前為止,中海油和康菲公司都沒有任何賠償的誠意和賠償的行動。
據經濟參考報報道,8月1日,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長郭明克簽署了內部文件,對康菲公司未按期完成蓬萊19-3油田油污清理作業提出批評。
海洋局高調批評康菲公司
《經濟參考報》獲悉,8月1日,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副局長郭明克簽署了內部文件,對康菲公司未按期完成蓬萊19-3油田油污清理作業提出批評,要求康菲公司于8月7日前完成仍有油花持續溢出的C平臺的油基泥漿的回收處理,在8月10日前提交清理回收效果的評估報告,并在8月31日前徹底排查并切斷溢油源。
據第一財經日報報道,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8月5日指出,到目前為止,康菲公司對溢油應急工作采取的只是一些臨時性措施;在完成國家海洋局提出的“確保海上溢油不登陸、確保不影響環境敏感區”要求上沒有兌現承諾,在清除海面溢油和海底油基泥漿工作上沒有達到要求。
啟動刑事訴訟追究雙方刑責
據證券日報報道,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生態受損后應該是由國家海洋局代表國家進行訴訟,但是事故發生后,國家海洋局對事故責任方所應承擔的責任,相關的賠付方案以及代表國家提起海洋生態損害賠償的公益訴訟都沒有向公眾披露詳細內容。
而環保組織自然之友在發出《要求國家海洋局加快渤海漏油事故處理的公開信》后,國家海洋局給出的回復則是正在進一步調查中等推脫之詞。
此外,對于國家海洋局在事故初期認定的責任方為直接作業者康菲公司,與會律師均不認可。
海洋生態損害索賠缺乏國家標準
除了下達通知、表示不滿,國家海洋局對康菲公司的處罰手段卻十分有限,與此同時,打算向康菲和中海油提起公益訴訟的環保組織也面臨著諸多難題。
據天津市海洋局內部人士向《經濟參考報》透露,從2002年“塔斯曼海”漏油案件發生,到2004年天津海事法院一審判決賠償4209萬余元,再到2009年終審判決賠償額“縮水”為1513 .42萬元,該次索賠工作并不太成功,“主要是在國家層面缺乏法律依據”。該人士稱,如果此次通過類似于山東的行政性規章進行索賠,“未嘗不是個辦法”。
編輯 王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