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雅君
核心提示:此種情況屬實的話,通號院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對于直接責任人,最高可判刑10年。
28日上午,北京全路通信信號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通號院”)發布了《致“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死傷者及家屬的道歉信》。信中稱,“會積極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和鐵道部的事故調查工作,敢于承擔責任,接受應得的處罰,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的責任追究處理。”
多位律師認為,此種情況屬實的話,通號院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對于直接責任人,最高可判刑10年。
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在上海鐵路局局長安路生稱此次事故“溫州南站信號燈設備存在缺陷,應該顯示紅燈的時候顯示綠燈,沒給后車提供應有的信號,相關調度人員也沒有發出預警,引發追尾事故”。
多位律師認為,如果安路生所言被之后調查結論證明確實如此,那么通號院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但具體到承擔何種責任,律師界基本達成共識的是,通號院將面臨“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犯罪指控——除非是現今科技水平不能發現存在設計缺陷。
《刑法》第137條規定的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刑法規定,對于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實行“雙罰制”,既處罰企業,也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
北京市律師協會憲法委員會副主任魏汝久指出,在本案中,通號院是犯罪主體,是單位犯罪。具體處罰方式是,對通號院要判處罰金,對此公司中的直接責任人比如直接領導者和設計者既要判處徒刑或者拘役,同時還要判處罰金。
北京華歡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彭劍指出,按照法條規定,“后果特別嚴重的,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判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結合此案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最高判刑將達到10年。浙江東甌律師事務所律師王青山介紹,司法實務中,“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主要適用于追究建筑領域犯罪,在此案中用此條追究通號院刑事責任,有些勉強。
或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通號院除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還有律師認為,此公司還可能涉及《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和《刑法》第146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鐘錦化介紹,根據《刑法》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有關責任人最重可以判處無期徒刑。根據《刑法》第146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有關責任人最重可以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在這兩個罪名的認定上,律師界觀點頗有分歧。
鐘錦化認為,通號院可能觸犯了刑法140條和146兩條規定,王才亮認為可能觸犯《刑法》140條,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青松認為可能觸犯《刑法》146條。
京衡律師集團湖州事務所律師程福如指出,通信設備制造企業具體是否構成刑法第146條規定的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上,關鍵在于其制造的通信設備是否
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
若通信設備制造企業所生產的通信設備不符合上述國家標準,則構成此罪。
而魏汝久、吳冬、彭劍、李方平等律師則認為此案不涉及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以及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罪,只構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強調,此次事故應落實系統性追責,不能僅限于北京全路通信信號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的問責,高鐵的設備采購的決策者必須也要對此事故負責。
或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通號院“敢于承擔責任”,是否將影響對事故遇難者的賠償,遇難者及其家屬在向鐵路系統求償之外,是否可以向北京全路通信信號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索賠。
對于這些問題,目前律師界仍有爭議。
鐘錦化、王才亮、公益律師李方平等數位律師對此持肯定態度。他們認為,除了鐵路部門要承擔賠償責任外,通號院也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賠償責任。
上海市翟建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朗指出,如該設計院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一般要等刑事判決作出后,才開始審理該單位的民事賠償責任。
如不需承擔刑事責任,根據目前的資料,該起事故應是多種原因共同所致,比如設備設計缺陷、生產缺陷以及運營中的監管不力等原因。那么凡是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的單位都有連帶賠償的義務。
至于具體承擔多大的賠償責任,最終要根據通號院與鐵路部門在這起事故中的作用大小確定。
魏汝久、彭劍等律師則對此觀點提出異議。
彭劍認為,設計單位依據《合同法》第280條等法律規定,對鐵路建設單位承擔工程質量損害賠償責任。一般不會直接對建設單位之外的事故受害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除非建設單位破產、無力承擔賠償責任。這意味著,通號院不會對乘客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