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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強制險鐵板一塊 2%定保費缺乏精算依據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7月28日 04:42  21世紀經濟報道

  鄧雄鷹 趙萍

   溫州動車追尾事故賠付額敲定,遇難者每人將獲得50萬元賠付,超過了鐵道部相關法規規定的17.2萬元限額。新華社消息稱,50萬元由事故賠償金、一次性專項幫扶款以及愛心捐助款構成。

   27日傍晚,記者輾轉致電鹿城區善后處理一線的某事故處理小組,一位工作人員表示,外界傳言對林焱家屬賠償中“5萬元獎勵費”的說法并不屬實,賠償條款中不涉及該項費用。此次賠付并非鐵路部門一家承擔,還包括地方政府和各相關企業和單位。

   50萬元的賠償額是如何敲定的?1951年以來鐵道部累計數百億的強制保險費,如何為鐵路意外提供人身傷害保障?記者了解發現,票價2%的保險費及50萬元的賠償額均缺乏精算依據,多年來累積的保險費也并無相應制度來保障。航空、公路交通都逐漸放開強制保險后,鐵路強制險改革為何仍然困難重重?

   數百億保費去向

   鐵道部財報顯示,2006-2010年的客運收入分別為727.94億元、823.93億元、929.96億元、1090.47億元,1344.91億元,5年客運收入總計為4917.21億元,按仍有效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下稱“《條例》”),保險費以票價2%計算,5年里鐵路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收入共98.34億元。由于意外傷害強制險從1951年起便存在,這塊費用總計應達數百億元。

   多位保險精算人士表示,以票價2%來確定保費缺乏精算依據,鐵路運輸發生意外的幾率遠遠低于道路交通意外,因此費率也低很多。

   特別是隨著鐵路發展和票價的水漲船高,保費額度也日益增加,僅2010年,鐵路意外傷害強制險保費已達26.9億元。這一數字在53家財險公司中已可排第18,相當于一家中型財險公司的規模。

   但是,如此龐大的保費收入在鐵道部近三年的審計報告中均未有反映。記者縱觀多份審計報告,均無“保險”二字,也絲毫看不出對意外傷害可能發生的風險進行過安排。

   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在分析了鐵道部近三年的審計報告后說,企業會計報表有詳細的披露要求,但由于鐵道部的政企合一機制,其披露信息并不詳細,從報表中無法看出保費收入的來源和去向。

   他說,如果意外傷害保險是屬于代收代付形式,那么其資金明細應該反映在“應收應付款”一欄中,如果屬于自身成本支出,則應反映在營運成本中。

   按《條例》所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辦理手續(摘錄)》規定,車站進款所收之保險費視同營業進款一樣,按現金出納程序之規定辦理不單獨區分。由此,百億元保費極有可能進入營業收入中,成為鐵道部的收入組成部分。

   一位保險業內人士稱,相信鐵道部的所謂“強制保險”并沒從大賬中分離出來,嚴格意義上講不能算是真正的保險,只是借用了保險的原理而已。若按保險原理運作,應計提風險準備金、對費率進行嚴格精算、有相應保險條款,經監管機構審批并接受監管。

   鐵路強制險鐵板一塊 2%定保費缺乏精算依據

   記者從多位保監會人士及保險從業人士處證實,鐵道部名下的意外傷害強制險并不在保監會監管范圍內。鐵道部的強制保險繼續系統改革,或進行商業化運作。

   一位接近保監會的人士稱,幾年前,鐵道部曾有過成立一家保險公司的想法,但不知為何不了了之了,“只很簡單的接觸了一下,沒有到遞交申請的層面。”

   “自保”改良還是商業化?

   鐵道部的意外傷害強制險是否一定要報保監會批準?似乎并沒有準確答案。

   雖然《保險法》總則第六條規定,保險業務由依照本法設立的保險公司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保險組織經營,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保險業務,但鐵道部同樣有“尚方寶劍”。1951年,原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頒布《條例》雖然在1992年修改了保險賠償限額,但主要內容依然有效;《保險法》附則也提及,強制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隨著保險業的發展,不少曾以票價形式存在的航空、公路交通運輸中的強制保險,已逐漸松綁,改由旅客自主選擇,誠然在實施過程中仍有不少問題,但已不像鐵路意外傷害強制險這樣鐵板一塊。

   一位接近保監會的人士分析,問題關鍵在于鐵道部政企合一的體制,集政府職能、行業管理職能及企業事務于一身,往往有一套獨立于其他企業的規章制度。

   該人士表示,鐵道部可以運營強制保險,將保費自留,但要有一套完整的機制,計提風險準備金,制定資金運用制度、通過精算定價,關鍵是計算好賠償限額——要包含對死亡賠付和對傷殘賠付的不同方法,包括醫療費用的安排等等。

   如果進行商業化運作有兩個常用途徑,比較簡單的一種是選擇一家商業保險公司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按出險概率及保險責任厘定費率,交付保險費同時也把相關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

   另一個方法是進行“風險組合轉移”。按損傷的實際發生情況預估某次事故的賠款額,一次性或分期支付給某家保險公司,后者負責處理此后的索賠等一系列問題。

   為什么在規定賠償額不足的情況下,最終確定賠付是50萬元,而不是60萬或者更多?有保險人士指稱,沒有精算依據,“像‘過家家’一樣”。

   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學院院長郝演蘇在微博中呼吁,應參照伊春空難標準賠償。(實習記者周一慰、羅思思對本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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