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水利部下文落實國務院將10%的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田水利建設的規定
本報訊 近日,財政部、水利部印發《關于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各地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有關規定,將10%的土地出讓收益用于農田水利建設。
《通知》規定,從2011年7月1日起,各地統一按照當年實際繳入地方國庫的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土地出讓收入,扣除當年從地方國庫中實際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支出、土地開發支出等相關成本性支出項目后,按10%計提農田水利建設資金。
《通知》明確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計提、清算的具體辦法。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按季度計提、年終進行清算,各地區不得將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并入水利建設基金管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用于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并重點向糧食主產區傾斜。但不得用于人員經費、公用經費等經常性開支。省級人民政府可以自主決定是否統籌部分農田水利建設資金,用于本地區農田水利設施建設的均衡發展。
《通知》要求,各地要建立健全農田水利建設資金預決算管理制度,將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收支預算納入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管理范圍,并在土地出讓收支預算中予以單列反映。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在安排農田水利建設支出預算時,要統籌考慮公共預算資金來源,避免同類農田水利建設項目重復安排資金。(宗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