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
美國
完全按照市場化的運作方式來進行回收利用。廢舊汽車作為殘值較高的廢棄物,目前全美共有12000多家報廢汽車拆解企業。2009年美國廢舊物資回收再制造產業規模突破2000億美元,汽車行業占了三分之一,這些數據都說明美國的市場化機制是比較成功的。
美國雖然還沒有一部國家級的報廢汽車回收利用法規,但美國環境保護以及產品連帶責任的法規相當完備,嚴格限制了報廢汽車廢料的填埋。美國汽車產品的制造商、分銷商、供應商、零售商和其他參與公眾都被要求對汽車產品所造成的損失負相應法律責任。
日本
2002年頒布了《汽車再利用法》,為日本報廢汽車的再循環利用提供了法律保證。日本汽車消費者需要交納回收利用費,包括汽車破碎殘渣、安全氣囊費、氟利昂處理費、資金管理費和信息管理費。消費者需在購買時或者在年檢時交納上述費用,不交費不能通過年檢。汽車生產企業會有專門的部門承擔汽車粉碎殘渣、氣囊、氟利昂等三類指定零部件的回收、利用及合理處理的工作。汽車回收再利用促進中心受國家委托征收回收再利用費,并對其進行嚴格管理和運用,直到報廢汽車得以回收利用為止。
德國
1996年通過的《循環經濟和廢棄物法》規定,無法通過檢查的車輛或維修費用超過車輛自身價值的車輛必須進行報廢處理。
2002年《廢舊車輛處理法規》生效,除明確規定報廢汽車回收利用的適用范圍外,還對車主的委托義務、汽車制造商和進口商的回收義務、拆解廠的資質認證和回收利用率等做了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