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璐
記者王璐自年初以來,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直投業務的試點情況進行了全面的總結和評估。總體看來,證券公司的直投子公司運轉正常,業務開展比較穩健,在強化內控、有效監管的基礎上,直投業務可以做到風險可測、可控、可承受。監管部門認為,直投業務具備了由試點納入常規監管的條件,決定將直投業務納入常規監管。
國泰君安創新投資董事長何斌表示:“開展直投業務,是證券公司發展到現階段的內在要求,也是滿足證券公司的高端客戶對投資渠道多元化的要求。”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也表示,目前部分直投子公司已經取得了較好的投資回報,形成新的利潤增長點,有利于證券公司優化收入結構,改善盈利模式。
論證試點方案完善監管規則
2006年9月,證監會在對證券公司直投業務試點方案進行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確立了“先試點、后推開”,“方案簡單易行、風險控制有效”,“內控與監管同步落實”等試點原則,允許證券公司設立直投子公司,以自有資金對境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開展直投業務試點。
數據顯示,截至目前,共有34家證券公司設立了直投子公司,注冊資本合計216億元。其中有1家直投子公司設立了直投基金,籌集并管理機構投資者資金開展直投業務。另有6家直投子公司投資管理了7只產業投資基金。
五年間,針對試點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證監會及時察覺、密切關注、認真分析,并視情況及時制定完善了監管規則。2009年4月,出臺《證券公司直接投資業務試點指引》,明確試點條件和基本的監管要求;2010年9月,出臺《關于證券公司及其直投子公司切實防范利益沖突并公開披露相關制度安排的函》,要求證券公司認真履行控股股東職責,加強對直投子公司的稽核與管理,切實防范利益沖突,要求直投子公司建立健全投資決策機制和合規管理機制,穩健開展業務,要求證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向社會公開披露防范利益沖突的制度安排,主動接受社會監督;2010年12月,證券業協會發布《證券公司信息隔離墻指引》,進一步明確直投業務與投行業務的信息隔離和業務隔離要求。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試點過程中,一方面,證監局加強對直投業務試點的日常監管,監督證券公司持續嚴格遵守監管要求;另一方面,直投子公司強化自律管理,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總體來看,證券公司及直投子公司基本落實了監管要求,目前尚未發現重大違規問題或者風險。”
試點業務開展穩健
“無論從直投子公司方面,還是被投企業方面,試點工作均取得了積極成效。”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如是說。
據了解,由于證監會抓住直投業務監管的核心和重點、要求重點控制投資風險、防范利益沖突、強化信息披露,并做好相應的制度安排,因此,直投子公司的風險意識較強,建立了自我約束機制和制度,開展業務穩健。截至目前,所有試點公司均有效控制了業務風險,且尚未發生大額虧損或者出現重大問題。此外,通過業務實踐,直投子公司積累了業務經驗,培養了專業團隊,形成了一定的投資規模和品牌效應,具備一定的業務競爭能力,為直投業務的深入發展打下了良好基礎。
而從被投資企業情況看,通過直投子公司提供的增值服務,被投資企業完善了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了管理水平和規范運作程度。“直投業務的開展,在一定程度上拓寬了部分企業的融資渠道,有利于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對增加企業直接融資比重,促進產業結構升級具有積極意義。”市場人士如是說。
根據西南證券提供的數據,納入統計的15家上市券商5月合計實現營業收入31.28億元,實現凈利潤8.54億元,分別環比下滑47%和71%。對此,市場人士表示:“在經濟業務收入明顯下滑的情況下,證券公司亟須突破發展瓶頸,因此,以創新業務進行彌補不失為一條可行之路。”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也表示,直投業務豐富了證券公司的業務組合,利于充分發揮證券公司金融中介的功能,可以為客戶提供更多服務,也給證券公司傳統業務帶來新的客戶資源,拓寬了收入來源。
三方面控制投資風險
為做好直投業務納入常規監管工作,在總結試點經驗,不斷完善監管規則的基礎上,證監會進一步明確了直投業務常規監管的配套要求。
“嚴格控制投資風險放在首位。”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主要通過以下四個方面:
一是實現法人隔離,要求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開展直投業務,證券公司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子公司承擔優先責任,防止直投業務風險向證券公司傳導。
二是限定投資規模,要求證券公司對直投子公司、直投基金、產業基金及基金管理機構的投資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公司凈資本的15%,將最大投資風險控制在證券公司可承受范圍之內。
三是強化投資決策,要求直投子公司建立健全投資決策機制,明確項目選擇標準、投資比例限制和業務流程,提高投資決策、執行、監督的透明度,加強投資風險管理。
四是加強稽核管理,要求證券公司認真履行股東職責,強化對直投子公司的稽核與管理,督促直投子公司嚴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業務指引》,不斷完善內控制度,穩健開展業務,切實防范風險。
不過,市場對直投業務依然有所顧慮,有市場人士就表示,直投業務的大規模開展,將使得券商憑借天然優勢,通過上市前的突擊入股謀取巨大收益,“這是對投資者利益的侵害”。對此,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為切實防范利益沖突,證監會要求直投子公司和證券公司之間要做到人員獨立、決策獨立、信息隔離以及業務隔離。“證券公司自擔任擬上市企業的輔導機構、財務顧問、保薦機構、主承銷商或者實質開展相關業務之日起,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屬機構不得再對該企業進行投資。”
上述負責人進一步表示,證監會將繼續以要求證券公司防范利益沖突、強化信息披露、控制投資風險、加強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為監管重點,進一步加強對證券公司直投業務的日常監管。發現問題及時采取監管措施,嚴肅追究違法違規公司及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