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葡萄酒的四款包裝,因涉嫌侵權被北京一家廣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茅臺葡萄酒公司與茅臺葡萄酒的運營商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00萬元。日前,北京西城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原告馳譽國際廣告(北京)有限公司訴稱,2009年3月,茅臺葡萄酒運營商總經理顏世國向馳譽公司提出了策劃設計“盛世佳釀”系列產品的項目委托。同年4月底,茅臺葡萄酒公司總經理鐘懷利審閱設計方案后,肯定了設計方案并提出了修改意見。但此后馳譽公司被告知方案未被采用,茅臺葡萄酒公司采用了另一家設計公司設計制作的包裝和宣傳手冊。不過馳譽公司發現,采用的四款葡萄酒商品包裝與他們提交的設計非常相似。因此,馳譽公司認為茅臺葡萄酒的包裝方案已構成著作權侵權。
對此,被告茅臺葡萄酒公司及其運營商的代理人均表示“不予認可”。兩家被告的代理人認為,原告當初設計方案時,茅臺葡萄酒公司和運營商都參與其中,雙方對設計方案的著作權應是共同享有,因此不存在侵權行為。
據了解,由于要求補充證據,7月初將再次開庭。本報將繼續關注上述案情的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