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個稅改革是為居民減稅的重要舉措,也是積極財政政策的具體體現。迄今為止,我國稅制結構可以概括為貨物與勞務稅占主體,個人所得稅規模較小,僅占全部稅收比重的6%左右,財產稅剛剛起步。
但至今,這種稅制結構已然不符合調節貧富收入差距的需求。首先,可轉嫁給消費者的貨物與勞務稅比例相對較大。其次,個人所得稅規模太小。第三,財產稅的長期缺失,使得我國對于不動產等財富的稅收調控基本沒有。因此,要讓稅收制度在收入分配調節中發揮作用,必須做大個人所得稅在整個稅收收入中的比重。
此次個稅改革的最直接意義,就是給大部分居民減稅,同時對高收入階層增稅。作為積極財政政策的重要舉措,能有助于擴大內需、緩解通脹壓力。但那些月工資低于原來免征額的社會階層并沒有在此次個稅改革中獲益。因此,從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作為本次個稅改革的補充措施,應該對月收入達不到原來免征額的群體給予一定補償。
可以預留出部分財政資金注入不用繳納個稅居民的社保賬戶,以抵免低收入居民的各項民生支出,同時對低收入居民的贍養費用和住房支出給予一定的免稅額和扣除標準。這樣一方面救濟了低收入群體,另一方面減輕了中低階層的稅負,既縮小了收入差距,又符合稅制改革的方向和國際慣例。(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