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將修改
本報訊 (記者吳倩)昨日,有報道稱,有接近證監會的人士透露,修訂后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已于日前上報國務院,并將于近日下發,以公開征詢意見。
據了解,此次修訂旨在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確保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資組合(包括封基、開基、社保組合、企業年金、特定客戶資產管理組合)得到公平對待,以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與2008年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導意見》相比,此次修訂后的《意見》將主要從三個方面進行修改。
新《意見》進行了三方面修改
首先,修訂后的《意見》將明確公平交易的定義。根據原規定,基金公司管理投資風格相似的不同投資組合之間的業績表現差異超過5%,公司應就此在季度報告和年度報告中做專項分析。而此次修訂后的《意見》則將從事前、事中和事后等多個方面對公平交易進行要求。
在事前,《意見》要求投研決策過程的公平性,即基金的投研成果沒有優先給一部分人分享,再給公司其他人分享,以確保基金沒有從投研開始就出現不公平的現象;在事中,則主要考察基金的交易過程中有無出現不公平的現象;在事后環節上,主要考察基金公司是否建立了相關的監督機制和一旦此類情況發生的解決方法。
其次,修改后的《意見》將更多地通過量化指標來實現公平交易,進一步量化不同投資組合之間同向交易和反向交易的監控指標。其中包括,連續一年內,同一基金公司任何兩個不同投資組合之間,買賣相同證券的同向交易溢價率的均值應顯著趨于零;一個投資組合相對于另一投資組合同向交易價格占優的交易次數占比應較為均衡,即控制在50%左右。
對于不同的產品買進同一只股票,由于基金公司需要將交易指令分拆,因而很可能會出現不同的投資組合在不同的時間以不同的價格買入,在這種情況中,不應當出現某一只產品在交易價格上始終占有優勢的情況。
另外,修改后的《意見》還將對基金產品在公平交易上的信息披露提出新的要求。(吳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