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玉萍
預付卡的灰色江湖風云突變。
5月25日,七部委聯合制定、國務院轉發的《關于規范商業預付卡管理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如一記重拳,令近段時間一直處于風口浪尖的第三方支付市場再起波瀾。
《通知》針對的是第三方支付三大業務陣營之一的預付卡。人民銀行、監察部、財政部、商務部、稅務總局、工商總局、預防腐敗局七部委集體聯手、劍指備受詬病而始終未見行動的預付卡腐敗漏洞,在國辦發文史上,實屬罕見。
記者歸納總結,《通知》主要運用購卡實名登記、購卡額度規定、嚴格開具發票、資金走銀行渠道,及備付金監管五大方法,全面疏堵利用商業預付卡洗錢、套現、偷逃稅款以及行賄受賄的腐敗行為。
5月20日,本報記者的一篇《預付卡灰色江湖:購物卡避稅 沉淀資金打新股》文中稱,“是時候,該動真格的了。”巧合的是,五天后頒布的《通知》,句句真刀真槍。
數日前,一位業內人士曾告訴記者,“央行再次延期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可能與有關方面要治理預付卡業務有關”。
5月23日,央行牽頭組織的“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掛牌成立曾被業內一致預期為牌照發放儀式,不過這場華麗的儀式,卻辜負了市場的期許。
可惜了,多少家信心滿滿、有望獲牌的支付企業,連新聞通稿都提前預備好了。
預付卡防腐五招
“從治理收卡受賄等違紀違法行為、反腐倡廉的目的來說,《通知》里最直接有效的一招是資金流轉要走銀行渠道。”25日下午,某預付卡發行公司人士對記者表示。
為規范商業預付卡的發行和購買,《通知》要求實施商業預付卡非現金購卡制度。單位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使用轉賬方式購卡的,發卡人要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
這位人士解釋,大筆購卡交易拒絕現金支付,資金通過銀行渠道轉賬,使資金追索變得相當容易,“一旦卡用途涉嫌送禮行賄、收禮受賄,結合卡的序列號以及賬戶登記等實名信息,順藤摸瓜查下來,很容易就能查到。”他指出。
呼聲已久的實名制終于出臺。根據《通知》,購買記名商業預付卡和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商業預付卡的單位或個人,需由發卡人進行實名登記。
涉及額度規定的要求還包括,實行了商業預付卡限額發行制度。即不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1000元,記名商業預付卡面值不超過5000元。
某支付行業人士表示,對于個人消費來說,不記名的卡,面值1000元,已經可以滿足個人的正常消費需求了。“以前不限金額、不限張數或總量,助長了預付卡行賄或者企業逃稅、避稅行為的便利性。”
《通知》還提出,未經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多用途預付卡,一經發現,按非法從事支付結算業務予以查處。
按發卡人不同,預付卡可劃分為兩類:一類是專營發卡機構發行,可跨地區、跨行業、跨法人使用的多用途預付卡;另一類是商業企業發行,只在本企業或同一品牌連鎖商業企業購買商品、服務的單用途預付卡。
于是,“跨行業、跨區、跨法人”的預付卡發行公司無照經營的時代將終結。比較典型的如北京的資和信、上海的“銀行系”卡公司中銀通,等等此類業內聞名的卡公司,如果在央行“9月1日大限”之前不拿到支付卡業務牌照,將不再是合法經營。
預付資金不得挪用
實際上,在預付卡業務領域,早在今年4月后,市場已是人心惶惶。當時多位業內人士向記者稱,預付卡可能面臨史上“最嚴格”的監管。
4月初,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在反腐倡廉會議上發表講話強調,“今年要切實加強領導干部廉潔自律工作,堅決整治收送禮金問題,對收送各類有價證券、支付憑證和商業預付卡的,以收送同等數額的現金處理。”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對預付資金的管理措施,令第三方支付行業最為關注。
具體規定是,多用途預付卡發卡人接受的、客戶用于未來支付需要的預付資金,不屬于發卡人的自有財產,發卡人不得挪用、擠占。
多用途預付卡發卡人必須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預付資金,并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接受銀行對備付金使用情況的監督。人民銀行要加強對多用途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開立和使用的監管。商務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單用途預付卡預付資金的監管,防范資金風險。
丁玉萍
預付卡備付金管理細則業內已等候了許久,央行正在全力制定中。
上述預付卡公司人士表示,《通知》對備付金的管理規定,其意義不僅在于防止腐敗行為,更重要的意義在于,提出了預付卡業務監管需體現保障客戶資金安全,乃至金融體系安全的目的和思路。
“預付卡的沉淀資金始終是一個棘手的大問題,在此之前,一些卡發行公司挪用客戶的預付資金去炒房、炒股,或者開典當行、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并利用這些子公司洗錢,業內已經不是秘密,”他說,“備付金必須要管控起來。”
不過,備付金到底如何管理,至今仍是疑問。據一位專業人士對記者解讀,第三方支付企業的備付金,根據資金沉淀的時間期限不同,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其一是預付卡類支付公司,“此類沉淀期限最長,因而風險最大;第二種是信用擔保型的支付公司,如有“7天擔保期”的支付寶公司;第三類則是以快捷支付為目的的支付企業,“此類沉淀期限最短,一般為一兩天,該類支付公司希望的是資金流動越快越好。”
“針對沉淀期限不同的支付公司,央行的備付金管理辦法,是一刀切,還是區分對待?這要打一個問號。因為同樣的管理方式對不同類型的支付企業產生的影響,差別非常大。”該人士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