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中國第一位因老鼠倉行為受到刑事處罰的基金從業人員,韓將在2011年7月份刑滿;同期被查的涂強、劉海,已經被市場禁入和罰款
【財新網】 (記者 張冰)事發近兩年后,長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原基金經理韓剛終因“老鼠倉”獲刑一年,并被罰款31萬元。這是中國第一位基金從業人員因“老鼠倉”受到《刑法》處罰的案例。
一位知情人士表示,韓剛案件實際在2011年2月份春節前后就已經宣判,按照刑期,韓剛將在2011年7月份出獄。
2009年8月,深圳證監局在下發《關于告誡證券、期貨、基金從業人員進一步增強守法觀念的通知》后,針對基金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違規交易行為進行了一次現場檢查。
當時被查出,景順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涂強,長城基金公司基金經理韓剛、劉海涉嫌利用非公開信息買賣股票,涉嫌賬戶金額從幾十萬元至幾百萬元不等。
三人此等違規行為均被稱為“老鼠倉”。
所謂老鼠倉,即基金經理利用公有資金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或者親友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后,個人或者關系倉位率先賣出獲利的行為。
此前,已有融通基金張野、南方基金王黎敏、上投摩根唐建等數位基金經理被查出類似“老鼠倉”的違規行為。但由于當時的《刑法》對此等行為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只是行政處罰了事。
此前的2010年9月份,根據證監會發布的《市場禁入決定書》,涂強被取消基金從業資格,除沒收違法所得外,另罰款兩百萬元,并終身禁入市場,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劉海被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沒收違法所得外罰款五十萬元,并罰三年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當時證監會已將韓剛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事實上,發生這種改變的背景是《刑法》的修訂。
2010年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七)》,對《刑法》第一百八十條增加了一款,規定“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也將被認定為刑事犯罪,從而將懲處老鼠倉納入《刑法》。
2009年10月16日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四)》,將上述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的行為,確定罪名為“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
由于涂強、韓剛、劉海等三人的違法行為實際發生在《刑法修正案(七)》實施之后,因此韓剛成為基金業內首批因“老鼠倉”行為而獲刑事處罰的基金經理。
根據《刑法修正案(七)》的規定,“老鼠倉”行為將被付諸刑事處罰,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目前對于刑法中對“老鼠倉”行為何為“情節嚴重”、何為“情節特別嚴重”,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白建軍此前向記者表示,由于“老鼠倉”罪上刑法還是個新的事物,目前在區分“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上還缺乏統一標準,更多需要法官自己的判斷。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08年2號文“有關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50萬元以上,獲利或避免損失額累計在15萬元以上的,均應予以追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