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經》綜合報道】5月21日,上海金融仲裁院院長盧方在2011陸家嘴金融論壇專題會場八“十二五”期間的金融發展環境建設”上表示,多層次的市場要采用除了訴訟之外多元化的方式來解決金融糾紛,要積極探索和建立符合國情專業化的金融仲裁和審理機制。
盧方表示,“十二五”時期的金融發展環境建設和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都需要一個良好的金融法制生態環境。她介紹說,仲裁法律制度作為法律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具有與生俱來的顯著的,五方面特點:
第一個是自主性,當事人的意識是自主性的核心,合同的當事人或是糾紛的當事人雙方、多方可以自愿仲裁并達成仲裁協議,自愿選擇仲裁機構,選擇仲裁員,選擇糾紛解決的程序,也包括實體法,還有一些商業習慣、商業的規則。
第二個就是保密性,仲裁不進行公開審理,整個仲裁程序跟仲裁結果都不向社會披露。
第三個特點就是快捷性。仲裁體現在一裁終結上,這在國際上都一樣,也就是仲裁裁決做出有效裁決之后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敗訴一方當事人再申請仲裁或是向法院訴訟將不被接受。
第四個特點是專業性。金融仲裁院仲裁員的組成基本上是聘任來自于金融機構的一些專業人士,比如銀行、證券、保險的一些行業專家,還有退休的基層法院業務庭正庭以上的審判長以上的資深法官。此外還有高校的學者教授,還有一部分是大律師專業人員。
第五個是國際性。受理的涉外案件或是國際商事糾紛案件,裁決之后受紐約公約的保護,因為簽約國100多個國家里面都得到承認和執行。【作者:《財經》綜合報道 】(責任編輯:劉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