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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稅爭議:收入分配改革路徑之辯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5月11日 00:54  第一財經日報

  孟斯碩

  過去兩周,再也沒有什么能比全國人大網上的新變化更能折射出民眾對收入分配的期許和重視,歷經兩年的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由此再次啟動,并進入空前爭議階段。

  截至5月10日17點整,于4月25日開始在中國人大網征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已征求到超過21萬條的意見,并創中國人大網征求意見的新紀錄。

  可以預見到,這份意見征求截止于5月31日的《草案》,其最終意見數絕不止上述數目,而這也是1994年以來力度最大的一次個人所得稅改革。

  《草案》提出了一攬子的改革方案,它包括“工薪所得免征額從2000元上調至3000元”,“9級超額累進稅率降至7級”,“相應調整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等等。

  據《第一財經日報》記者對此次個稅改革爭議觀察,隨著民眾對個人所得稅認識的提升,個稅在整個收入分配稅制安排體系中的作用爭議較大,不同利益訴求者所要求的收入分配改革側重點也有所不同,爭議背后,則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亟待求解的現實。

  個稅作用爭議

  相比于對《草案》本身條文超過20多萬條的提議,縱觀此次個稅改革爭議過程,在公平(縮小貧富差距)與效率(推動經濟發展)之間做何取舍的個稅作用問題,最引人關注。

  由于缺乏對資本回報等非勞動收入的征稅,個人所得稅征稅是否“公平”率先引來爭議。

  南京財經大學財政與稅務學院的一份調查結果顯示,自1994年以來,我國全部人口中擁有最高收入的20%人口所占有的收入,與收入最低的20%的人口收入之比,已經從8.43倍增到了13.78倍。

  同樣來自該財稅學院提供的數據顯示,在2007年和2008年,我國個稅中的60%來自工資的薪金所得,20%至30%來自個體戶生產經營和利息、股息和紅利所得。

  以北京和上海為例,2007年個人所得稅中來自“勞務報酬”稅目的收入僅占3.3%和1.5%。這意味著,目前對個稅繳納貢獻最大的,仍是朝九晚五的工薪階層。

  由于高收入者逃稅意愿更為明顯,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成為工薪階層,這引起很廣泛的爭論。

  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委員、清華大學教授李稻葵(微博 專欄)近期發表署名評論指出,在當前的稅制下,工資收入按照累進的方式征稅,而投資回報的征收稅率卻比許多人工資的平均稅率還要低,比如,房租所得的稅率只有5%;至于資本增值所得,卻不用征稅。

  “在當前國內收入差距主要來自財產性收入所得的背景下,這種稅制毫無疑問打擊了勞動所得,使得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的增長速度與GDP相比差距更大。”李稻葵指出。

  公平與效率

  在以李稻葵為代表,站在工薪階層的立場上要求個稅改革應更傾向于公平聲音之外,也有聲音認為,對個稅改革不應寄予過高希望,對于資本掛帥的市場,如果政府干預以追求公平為目標,將導致政府干預失靈。

  資料顯示,我國從1994年開始改革個人所得稅,到目前,個稅已經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個稅對于高收入者的調節作用明顯。

  “目前從世界范圍看,在個人收入環節,各國都是回避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的比較的,因為如果對資本所得征很重的稅,則會影響人們的投資意愿,擁有資本的人會不愿意投資。一方面我國正處在發展時期,應鼓勵人們投資,另一方面,如果人們的投資意愿降低,可能會對就業有很大的影響。”財政部科學研究所研究員孫鋼告訴本報記者。

  也有專家指出,在目前我國收入、財產和消費都不公平的前提下,利用所得稅來加以調節,對一個靜態結果來看,這種調節是有效的。

  但一旦進入新一輪的循環,納稅人將會設法將應繳稅額預轉出去,因為在資本掛帥的市場經濟中,稅收的調節,將會刺激他們不斷地給自己加薪,以滿足資本控制的欲望,因此以追求結果公平為目標的政府干預,將會導致干預失靈。

  也是因此,通過縮小收入、財產差距來促進社會公平,僅僅只能一次性有效,就新的一輪結果來看,收入差距還將擴大,這也是個稅開始征收30年以來,我國貧富差距并沒有縮小的原因之一。

  此外,從稅收制度設計本身來看,制度設計是否公平也是各界爭論的熱點問題之一。

  目前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實行的是分率、分類的征收制度,分為11項所得。其中,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其他所得,比如稿酬、勞務報酬、利息、股息、紅利、財產租賃等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

  最高稅率之爭

  根據個稅改革草案,擬將現行工薪所得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5%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并擴大了最高稅率45%的覆蓋范圍,將現行適用40%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并入45%稅率。

  調整后,中低工薪者的稅負減輕,但高工薪所得者稅負提高。經過記者測算,每月工薪毛收入1.9萬元(扣除“三險一金”),為個稅負擔增減的臨界點,超過這一數額稅負將增加。

  “2011年個稅改革的方向是:適當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負擔,立足于擴大消費,進一步完善稅制,為未來綜合與分類征收作鋪墊。”一位消息人士告訴本報記者。

  “培育中產階層”也是此次改革中的思路之一。據了解,此前一個受各方面比較認可的方案為,將個人所得稅的稅級由現行的9級調整為5級,最高稅率由45%降至40%。

  而針對“工資薪金所得”稅目實行累進稅率設計有調整收入分配功能。但是由于收入沒有匯總,使得調節功能大打折扣。對工資薪金所得之外的收入,比例稅是起不到調節收入分配公平作用的。

  在這種設計下,除在工薪階層的“低收入”者,可能稅收負擔更重一些。而由于缺乏綜合,那些收入來源多元化的人,則可以獲得更多的抵免,而顯得略失公平。

  “調整之后,前三級的邊際稅率曲線變得更為平緩,對高收入人群的征稅也更加嚴格。”孫鋼表示。

  財政部財科所所長賈康(微博 專欄)也曾建議,個稅制度設計,應充分考慮有利于培育中等收入階層和促進“中產階層”形成,“這就要求,相應收入水平區間內的個稅負擔絕不可過重,應適當低平。”

  但是這個思路最終被否認。“有關部門認為,應通過最高稅率來體現對高收入者的納稅管理。”消息人士告訴本報。

  高培勇(微博 專欄)在接受媒體采訪時也坦言,此次個稅調整只是“次優方案”,是在改革終極目標短期內難以達致下的權宜之計,有其局限性。比如,目前處于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工薪收入者群體,此次改革還不能惠及到。故而,對其“公平收入分配”的效果不能抱以太高期望。

  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是對個人所得稅設計公平性的探討,但是,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另一方面——可行性探討卻鮮受關注。

  2009年6月,財政部公布《我國個人所得稅基本情況》,其中備受矚目的一個數據是,近年來工薪所得項目個稅收入占個稅總收入的比重約為50%。同時,在一次調查中,62.9%的人認為“工薪族”繳稅占個稅總收入比例過高,59.1%的人表示高收入人群繳稅占個稅總收入比例理應增加。

  從稅制模式上看,目前的分類征收制是一種比較落后的稅制模式。分類征收的好處在于比較簡便,計算起來比較容易,扣繳也比較方便。但分類稅制最大缺陷就是公平性差。同樣所得,稅負可能就不一樣。

  此外,目前的稅前扣除是統一的,沒有考慮到家庭的差異性。譬如現在很多年輕人提出,“現在既要買房子,又要贍養老人,與那些不需要買房子或者贍養老人的人相比,交一樣的稅顯得不公平”。

  “解決這個問題的根本是,要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這些問題都可以迎刃而解。”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告訴記者。

  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正式提出,今后要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而學術界對于這一模式的探討更早,但是至今,這一改革的推動仍困難重重。

  針對此次個稅改革,高培勇認為,眼下,應按照“十二五”規劃的要求,瞄準既定的個稅改革目標,舉全社會之力,采取實質性舉措,盡快增大綜合計征的分量,加速奠定實行綜合計征的基礎。

  稅制模式探討

  事實上,根據有關研究部門提交的方案,個稅改革可以采取分步走的形式,第一步將個稅層級從目前的九級調整為六到七級,同時調整不同層級的稅率,最終調整為四級,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征稅模式作鋪墊。后來由于各部門意見不統一,遲遲未能啟動這項改革。

  “改革遲遲不肯出臺的最主要原因,還是征管上有難度。”張斌告訴本報記者,“一旦改革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就意味著納稅最主要的方式,是個人對所得進行申報。但是目前,我國人口眾多,基于個人信用的賬戶尚未建立起來,稅務總局對于家庭信息難以掌握。”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倪紅日也曾指出,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缺陷的根源還在于其他相關制度不健全,例如財產申報制度以及其他財產稅制的制定都有待建立。

  從當前我國稅收收入格局來看,以流轉稅為主。而對收入調節起直接作用的直接稅,比重又非常小。目前能夠納入直接稅體系的主要是處于流量層面的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2009年,兩者占總稅收比分別為21%和7%。

  而作為直接稅的一個重要類別——處于存量層面、針對居民個人征收的財產稅,仍是我國現行稅制體系中的一個準空白點。

  中國人民大學經濟學院副院長劉元春曾呼吁,應該開征對財產保有環節的稅收,譬如房產稅和遺產稅。

  今年1月,我國率先在上海和重慶進行房產稅試點。

  “過去30年來不同人群財富積累的程度也不一致,過去由于較長時期收入分配不公所積累的財富差距擴大,已漸成為未來收入差距產生的核心,對于財富存量的調整迫在眉睫。”劉元春此前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

  他指出,過去5年,居民資產經營性收入以及財產性投資收益均有較大幅度的增加;資產價格的變動也使得居民財富的變動更為明顯。這將擴大由于流量分配不公所顯現出來的收入分配不公問題。

  “我認為,在目前情況下,可選擇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在兼顧稅制的公平、效率和操作上的可行性的基礎上,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課稅模式。盡管這種模式不如綜合模式更科學,但是作為一種過渡模式,不失為當前的一種較好選擇。等條件成熟時,再實行完全的綜合課稅模式。”孫鋼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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