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貴峰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司近期將推出商品房明碼實價管理規定,商品房將實行一套一標價,其標價不得超過申報備案價格。
(3月16日《京華時報》)
對于消費者來說,“明碼實價”的好處確實顯而易見,既能省去商品交易過程中頻繁討價還價的麻煩,又能減少或避免因商家虛假標價而帶來的價格欺詐風險。因為“實價”中的“實”,既是一種真實的“實”(大致符合商品或服務實際成本的真實價格),也是一種誠實的“實”(是基于市場誠信、無欺的交易價格)。
但是囿于 “理性經濟人”的基本假定,市場交易主體所追求的都是使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現實的買賣交易中,要真正做到“明碼實價”、保證“實價”能夠名副其實,顯然又并不容易,還須一些重要的前提條件予以支撐。
前提之一,“明碼實價”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務市場本身應該是充分市場化的,商家是充分競爭的,消費者也是可以充分選擇的。否則,如果某項商品或服務的市場,實際上是壟斷封閉的、消費者并沒有多少充分的消費選擇權,那么,即使商家愿意明碼標價,他也會傾向于標一個大大高于實際成本的虛高價格,而不大可能是真正的“明碼實價”,因為只有這樣,商家才可能最大程度維持壟斷暴利。
在我看來,目前我國的住房市場并沒有充分市場化。一方面,住房背后所依賴的基本要素——土地本身就被壟斷著;另一方面,對于消費者來說,除了向開發商買房之外,也沒有多少其他的住房消費選擇(如自建房、充裕的保障房)。這種背景下,商品房“明碼實價”最終的結果恐怕只會是 “明碼高價”——在一個沒有充分市場化、能長期維持“只漲不跌”行情的市場里,開發商怎么可能舍棄暴利而選擇“實價”?
前提之二,“明碼實價”所明確的制度約束力也即懲罰力度,應該足夠強大、能夠對違法或拒絕“明碼實價”的經營者構成足夠的制度威懾力。其實,關于“明碼標價”,我們并不缺乏相關制度,如我國《消法》、《價格法》都有“應當明碼標價”的要求,而《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還明確:“經營者實行明碼標價,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這表明法律所要求的“明碼實價”,其實就是基于“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明碼實價”。
既然如此,為什么目前的現實卻是 “標價已經淪為一種擺設,基本都是走議價模式”?一個根本原因就是,這些“明碼實價”制度并沒有對違法者給予真正具有威懾力的懲罰。如價格法僅規定,“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在一套商品房動輒價值上百萬的今天,區區5000元罰款,對于開發商來說根本談不上是什么懲罰。此外,在推行“明碼實價”過程中,如果價格管理部門自身不作為、放任商家虛標價格,應受到什么樣的懲罰,現行制度也沒有做出明確規定。
從這個意義上說,“明碼實價”中的“實價”,不僅應該是商品或服務本身的“實價”,也應該是相應管理制度本身中明確到位的違法“代價”。不認真實行、監管“明碼實價”,商家和監管者都應受到法律的嚴懲,如此“明碼實價”才有實質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