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彭友 日前,冠豪高新在年報中確認送配方案為每10股派送0.3元(含稅)現金股利。然而,此舉遭到了其他股東的反對,公司第三大股東向董事會遞交了臨時提案,要求重新確定送配方案。
3月9日晚間,冠豪高新第三大股東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新亞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新亞實業”)(持有公司19435513 股股票,占公司總股本的6.80%),向董事會發出《關于提請增加冠豪高新2010 年年度股東大會臨時提案的函》,提議公司在2010年度股東大會上增加《2010 年年度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等二項臨時提案。
根據新亞實業遞交的《2010 年年度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其認為2010 年度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預案應當修改為:擬以2010 年12 月31 日公司總股本28600萬股為基數,以資本公積金每10 股轉增2 股,共計5720萬股。本次轉增后,總股本為34320萬股。
根據冠豪高新年報,公司2010年度本期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為3822萬元,加上年末未分配利潤1525萬元,減當年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積311萬元、對股東的分配660萬元和其他調整1524萬元后可供投資者分配的期末未分配利潤為2852萬元。
董事會原定的利潤分配預案為,以2010年末總股本28600萬股為基數,擬向全體股東每10股派送0.3元(含稅)現金股利,合計858萬。
一位市場人士指出,由于話語權的大小不同,一般而言,董事會的議案都是由公司大股東方面提出主導,但這樣的情形尤其在涉及到各方切身利益的時候,可能會遭致其他中小股東的不滿,因此不少股東會選擇遞交臨時議案,以爭取自身利益。但總體來講,這種情況在A股市場還不多見。
根據《公司法》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
冠豪高新董事會認為,第三大股東新亞實業向公司2010 年度股東大會提交的上述提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同意將上述提案提交公司于2011 年3 月21 日召開的2010年度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