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經周折之后,消費者周先生終于在長安福特涉嫌“賣舊車”一案的再審中獲勝,但漫長的訴訟之路也凸顯了維權的艱難
文 本刊記者 呂斌
2010年12月13日,消費者周先生訴北京寶辰博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原名“北京雙龍博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2009年變更為現名,下稱“寶辰博雅”)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在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的再審中一審宣判。
法院審理認為,寶辰博雅未能提供已為周先生做過汽車內飾的相關證據,故判令其退還周先生已繳納的裝飾費用6888元。
與大多數遇到消費糾紛的消費者相比,周先生是比較較真的一位,他認為商家不該明目張膽的銷售有瑕疵的產品給客戶,更不該在糾紛發生后以如此囂張的態度對待客戶。
所以,他舉起了維權大旗,一場官司打了2年多,經歷一審敗訴、上訴、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終于在再審程序中一審獲勝。而據周先生介紹,寶辰博雅并未在上訴期內提出上訴,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既然4S店承認賣舊車給我,就該承認個徹底,他們一開始就欺騙我,我已不可能在他們那繼續消費,我有權解除裝飾協議。”周先生憤憤地的告訴《法人》記者。
經銷商敗訴
自從購車之后,周先生就一直在為自己的遭遇奔波,雖然有瑕疵的車輛更換了新車,但4S店卻并未體現應有的姿態。
在該案的兩次審理中,經銷商都表示已為周先生所購車輛做過裝飾,而周先生則明確表示,該車提車時沒有做過裝飾,并且由于4S店銷售舊車的不誠信行為,自己早已不相信其產品與服務,并自行于他處購買了汽車內飾。
事實表明,該案的關鍵正在于,寶辰博雅公司到底有沒有為周先生所購車輛做過汽車裝飾。
在豐臺法院的再審中,法院審理查明,周先生于2008年12月與寶辰博雅簽訂的消費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合法有效。雙方關于汽車裝飾的約定附隨于該買賣合同。
但法院認為,寶辰博雅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僅能證明其將車輛交付周先生,并且為周先生更換過一次新車,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交付的新車是做過裝飾的。
周先生也認為,按照消費常識,如果4S店真的為自己的車輛做過裝飾,不可能不需要自己簽字確認。作為長安福特的代理商,寶辰博雅的管理決不至于混亂到把商品給顧客卻不跟顧客要收據的地步。
同時,周先生提供了在其他企業進行汽車裝飾的證據,其中地膠、貼膜兩項裝飾項目與《銷售清單》中的約定存在重復,而該兩項裝飾項目一般不存在短期內重復裝飾的必要。
法院據此認為,因寶辰博雅公司不能證明其已履行汽車裝飾的合同義務,故應當退還周先生裝飾費6888元。對于周先生主張的賠償多繳納的稅費756元的訴訟請求,因《銷售清單》中已注明“以發票為準,多退少補”,故周先生的該主張并無合同與法律依據,法院未予支持。
在隨后作出的判決中,法院判令北京寶辰博雅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退還周先生裝飾費6888元,并駁回周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元由寶辰博雅公司承擔。
法院認定4S店承擔舉證責任
在庭審中,被告寶辰博雅公司表示,該公司并不同意周先生的訴訟請求。寶辰博雅公司認為,周先生在購車當時在現場看過該車,并簽收了車輛交接單據,在幾天后提出車輛有問題。寶辰博雅已經為周先生更換了新車,并給該車做了裝飾。
而關于稅費,寶辰博雅則認為,事先已和周先生做過溝通,最后以國家的規定為準,稅費多退少補,故不存在多收稅費的問題。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12月28日,周先生到寶辰博雅公司經營的長安福特4S店,訂購了長安福特生產的?怂2.0三廂自動擋家用轎車一輛,并簽訂了購車意向書及交納預付款1萬元。同年12月30日,周先生與寶辰博雅公司簽訂了《銷售清單》,并交納了購車款、裝飾費6888元、車輛購置稅11444元、保險費及驗車上牌費用,共計158081.75元。
其中《銷售清單》中約定的裝飾內容為:原廠地膠、原廠腳墊、貼膜(山姆士全車)、香水、滅火器、牌照架、封塑一次、4年8萬卡、麂皮、撣子、真皮把套。
寶辰博雅公司于2009年1月3日交付周先生所購型號轎車一輛。周先生在使用中發現該車存在使用過的痕跡,遂于2009年1月5日將該車退回寶辰博雅公司。后雙方達成更換同型號車輛的約定。寶辰博雅公司為周先生辦理了更換新車的手續,購車款變更為132900元,于2009年1月20日將更換后的車輛交付周先生,同時將包含車輛購置稅、驗車上牌費用及購車款差額內在共計12944元退還周先生。周先生自行交納車輛購置稅12200元,自行驗車上牌。
周先生表示,自己兩次從寶辰博雅公司提取的車輛均未做過裝飾,第二次提車后其另行為車輛做了裝飾,并提交了北京京都奧杰汽車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都奧杰公司”)的證明及相應收據,內容為:“該車于2009年3月在我公司做汽車內部裝飾,裝飾包括(地膠、貼膜、發動機下護板、腳墊、封釉),價格為:4800元整”。而寶辰博雅公司則表示,兩次向周先生交付的車輛均做了裝飾。
法院認為,上述事實有《銷售清單》、購車發票、京都奧杰公司證明、收據及當事人陳述等在案佐證。而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在于寶辰博雅公司是否為周先生所購車輛做了汽車裝飾。
判決書顯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第二款“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之規定,應由寶辰博雅公司對關于交付給周先生的車輛是否做了汽車裝飾負舉證責任。
而寶辰博雅公司提交的現有證據僅證明其將車輛交付周先生,客觀上車輛交付與汽車裝飾并不存在先后順序,不能以車輛已交付進而證明已做了汽車裝飾。
消費者的“艱難”勝訴
在周先生看來,自己的維權經歷可謂一波三折,本以為諸如汽車此類高價值商品,在服務等方面是相對有保障的,但卻未曾想到自己在一開始就注定此次消費行為不會是一帆風順。從發現車輛有使用痕跡到主張退車遭拒,從要求退還稅費到退還裝飾費用,多次交涉之后,4S店的態度令周先生寒透了心。
萬般無奈之中,周先生選擇了法律武器,本以為事實清楚的案件自己的主張會獲得支持,沒想到法院在一審中還是認定了4S店為自己的車輛做過裝飾。一審敗訴之后,喜歡“較真”的周先生提出了上訴。
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進行的二審中,周先生提供的相關證據以及關于“舉證責任”的陳述,得到了法院的認同,但是二審法院并未直接對案件進行改判,而是做出了“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發回重審”的裁定。幾經周折,在花費近2年的時間及包括律師費在內的多項開銷之后,該案又回到了原點。
令周先生稍感欣慰的是,再審法院支持了自己的主要訴訟請求,捍衛了自己作為消費者的相關權益。周先生認為,自己并不后悔打這場馬拉松式的官司,起訴的目的并不是為了錢,但是希望自己的事情能給經銷商和汽車生產商提個醒,不能如此無視消費者的權益。
“在辦理案件的過程中,我們看到好多消費者最終維權不能,主要就是輸在了證據上。汽車消費維權,證據為王,你掌握了證據,你就掌握了維權的利劍。”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尹富強律師在接受《法人》記者采訪時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