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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美之爭:股東權力被董事會超越

http://www.sina.com.cn  2011年01月21日 23:16  華夏時報[ 微博 ]

  國美之爭并非是家族化和現代企業制度之爭,更不是“帝制”與“共和”之爭,而是公司創始股東為保證公司長遠發展,為維護全體股東利益和自身權益所進行的正當訴求。

  郭峰:股東權力被董事會超越

  對一個案例的分析或者是對一個社會倫理現象的分析和評價,我覺得最關鍵的是要掌握第一手的原始資料,這個非常重要。從去年底我就開始讓我的20多個研究生全面收集國美電器的資料,從黃光裕在新街口的小門店到現在全部的資料,包括上市的招股說明書,公司的協定和法院的判決書都收集得很齊了。

  在這里,我想談的是怎么樣認識家族企業和現代企業制度,從現在大家談的觀點來看我覺得很容易有一種誤導,把家族企業等于一個貶義上的理解,好像談起家族企業就是貶義的。

  什么是現代企業制度?現代企業制度也是最古老的制度,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股份公司都是上百年的企業制度。因此現代企業制度這個提法本身是有一些問題的。

  還有什么是家族企業?家族企業中就是上面有老爺子,下面有幾個孩子,然后還有孫子,再有兄弟姐妹,這就是一個家族都在這個企業里,不是董事長就是總經理就是管財務的。是不是說家里有幾個人就是家族企業了呢?這也不一定,家族企業這種命名的辦法,源于我們以前對國有企業的理解衍生出來的。所以我覺得,家族企業也有好處。比如說剛才有的人談到了,所有權經營權是合一的。因此決策效率是最高的,是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的,風險是可控的,經營目標是明晰的,因為產權是自己的。所以不要寄希望于把家族企業按照現代治理結構進行改造。它是在體制外自我發展、自我成長起來的。

  所以我們要以一種客觀、理性的態度來認識家族企業,家族企業,是體現個人所得式的,而為什么要強調有限公司和合伙制呢?就是因為有資合性股份公司,有人合性公司,人合性就是因為我們了解才在一起搞公司,資合性就是你出點錢我搞點力,不出錢我就不搞了。上市公司完全是資本的結合。所以家族企業要往后發展要規范就是要上市,就是要搞成公眾公司,一定進入到公眾公司的行列里就要接受公眾公司的這樣一些標準來對你進行監督和管理,包括信息的披露問題,不能做假賬,要增資配股就得請一些投資顧問、會計師律師來搞,它都有一系列的規定。

  其實國美從2004年上市后就已經是一家公眾公司了,再說什么家族化就不客觀、不準確了。

  其次,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權力結構,董事會、治理層、股東形成了權力機構,最終的權力發生了爭議應該在什么地方?西方的契約經濟學理論中就找得到這個問題,稱作“剩余權力”,一些不清楚的權力,比如說章程沒有規定,法律沒有規定,像英美國家很少對公司治理作出規定。沒有規定怎么辦?西方契約經濟學認為剩余權力歸資源所有者享有,公司法學理論就是股東了,誰占大股誰就說了算。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來分析國美這個案子,還有一點要說的就是國美之爭主要問題是董事會的權力超越了股東會的權力,還有管理層的權力也超越了股東的權力。這個它有特殊背景,是在黃光裕入獄以后,陳曉在吸收貝恩投資稀釋股權,采取了一系列的動作,簽署了一系列的文件,這些文件本身如果說按照中國的《公司法》和民法完全是可以宣布無效的,這是乘人之危,這么大的事情肯定應該經過股東大會,大股東就是黃光裕,大股東都沒有表態,你董事會就可以來做這個決策了嗎?那按照大陸法系的觀點來說我覺得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董事會和股東會發生了沖突以后,肯定是股東會決定。我認為經理人的權力根本就不該法律化,經理人更不能越位,它的定位就是執行,就是對董事會負責,而不是過多參與董事會和股東層面的事務。因為經理人的權力本身應該是董事會給的,董事會的權力是股東會給的。所以董事會可以把經理人的權力拿回來,股東會也可以把董事會的權力拿回來。當然是在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那就是絕對的權力還是相對的權力,這可能有判斷的問題。

  我最后再補充一句,我認為中國沒有真正的職業經理人,因為沒有職業經理人的市場,只有投機、冒險、功利化的經理人。

  趙旭東:國美事件是典型的內部人控制問題

  國美之爭的實質是什么?如果它的實質不是家族化和現代企業之爭的問題,那是什么問題呢?我覺得從法律上看應該是屬于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矛盾沖突問題。

  從法律制度上來說,公司治理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它的原因、它的目標就是為了解決不是內部的矛盾,公司內部的矛盾是什么?第一個是所有者與管理者之間的矛盾,第二個是所有者之間的矛盾。所以說這些矛盾也就是股東之間的沖突和矛盾。

  我認為在國美之爭中,其實兩個矛盾都涉及到了,大小股東之間有矛盾,黃光裕、貝恩資本在這個問題上也是有沖突的;另外一個矛盾是作為股權的所有者,和作為管理者的陳曉他們之間的沖突。這是這場戰爭中更重要的方面,也是國美之爭的實質。

  從法律制度來講是非常明確的,經營者在公司當中有權力,但是沒有它的終極目標,公司經營永遠不可能以經營者的利益作為它的目標,或者說經營者在公司中沒有自己的利益,他的利益就是股東的利益。

  再具體往細致里面說就是股東會和董事會這樣兩個公司的治理結構誰說了算?董事會的地位問題、談到股東的地位問題、好的董事會應該是什么樣的董事會?這個問題是非常值得思考的。

  在黃光裕事件中,黃光裕認為公司的發展才是股東的最大利益。門店的增加、攤子的擴大才是公司的最大利益。而陳曉認為資源的整合、管理的規范、行為的規范才是最大的利益。他認為這也是公司的最大利益,當然他也說肯定是股東的最大利益。我們說公司治理的目標是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但對股東利益有不同的判斷和認識的時候,誰說了算?

  黃光裕有他的判斷,貝恩資本有自己的判斷,其他的機構也有自己的判斷,那么誰又說了算呢?這個案件中也是股東之間的沖突,法律的界定也非常地清楚,誰說了算?資本多數決說了算。股東意見的形成過程就是多數決的機制。少數服從多數。如果是這樣的話,像這樣一些問題我覺得多數是股東大會來判斷。股東大會意見不同的時候,就是多數決,這就是黃光裕案件的最終表現,股東大會作出了決議了,沒有對錯只有權力。

  值得注意的是,內部人控制問題就是這個案件中最大的法律問題。我們討論了很多問題,也都在這個環節中,也就是說經理人本來是享有法定的權力的。但問題是實際權力跟法定權力完全脫節。第一是行使上超越法定權力。第二,他利用實際的地位來對董事會甚至于股東施加了不當的影響,從而事實上控制了公司。這正是法律上所稱的內部人控制的現象。我認為黃光裕案件,是一個比較符合內部人控制的典型事例。在這個事件中陳曉受到了一些譴責和負面的評論,很多不是因為他行使了法律的權力,而是他很多的權力超越了經理人的權力,他已經事實上影響了公司整個的決策。第三,經理人對股東和股權的影響和控制問題。我認為一個經理人的權力再大應當限于經營管理的層面,一旦經理人的權力和影響達到能左右股東的構成、股權的結構,甚至是左右一個股東的去留的時候,就像一些媒體報道的,我讓他走,要“去黃光裕化”的時候,這就是說一個公司的內部人在決定、左右、影響股東的結構和股權的結構,這個顯然是超越了法定設計的經營權、管理權。最后一點是,如果這個經理人在控制和發揮影響的時候,利用了公司的資源,處于管理者的優勢的時候,更可能有他的不合理性。因此,我想陳曉受到的指責更多是在這個層面上,有些是道德問題,還有是公司治理法律設計本身存在的問題,也是需要來進行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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