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財經 > 國內財經 > 反價格壟斷具體規定公布 > 正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1月4日公告稱,反價格壟斷規定將于2011年2月1日起實施。該規定明確了價格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三類價格壟斷行為的表現形式和法律責任。
《反價格壟斷規定》明確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的八種價格壟斷協議。包括,固定或者變更商品的價格水平;固定或者變更價格變動幅度;固定或者變更對價格有影響的手續費、折扣或者其他費用;使用約定的價格作為與第三方交易的基礎;約定采用據以計算價格的標準公式;約定未經參加協議的其他經營者同意不得變更價格;通過其他方式變相固定或者變更價格等。
同時,規定指出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固定商品轉售價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轉售價格的協議。行業協會不得制定排除、限制價格競爭的規則、決定、通知;不得組織經營者達成本規定所禁止的價格壟斷協議。
《規定》將在價格方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細化為六種類型。規定指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以不公平高價銷售或者以不公平低價購買商品;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不得通過設定過高的銷售價格或者過低的購買價格,變相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不得通過價格折扣等手段限定交易;不得在交易時在價格之外附加不合理的費用;不得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在交易價格上實行差別待遇。
《規定》還明確,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強制經營者從事價格壟斷行為,或者制定含有排除、限制價格競爭內容的規定。不得對外地商品設定歧視性收費項目、實行歧視性收費標準或者規定歧視性價格。
發改委同時公布的《反價格壟斷行政執法程序規定》指出,對涉嫌價格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舉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經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作為反價格壟斷執法主體,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壟斷案件進行查處,并可以委托下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實施調查。
該法規規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進入被調查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采取詢問、查封、扣押、查詢銀行賬戶等調查措施。
此外,為鼓勵經營者主動報告違法情況,規定經營者主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免除或者減輕對其的處罰。其中,第一個主動報告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并提供重要證據的,可以免除處罰。
發改委曾在2010年12月底召開的全國價格監督檢查工作會議上指出,未來要進一步規范涉企涉農價費,加強資源性產品價格監管;大力推進反價格壟斷工作,嚴厲打擊排除、限制競爭的價格壟斷行為;推進價格公共服務;并以貫徹實施新修改出臺的價格法規規章為重點,進一步加強價格監管法制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