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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監會12月23日發布《電價監督檢查暫行規定》,將從嚴查處電力企業價格違法違規行為,該《規定》將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該《規定》,對電力企業的價格違法行為,以及電力市場中的不正當競價行為,各級電力監管機構有權要求其自行予以糾正,或限期改正。電企因價格違法違規致使電力用戶或其他電企多付價款的,應當予以退還,不能退還的上繳國庫;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或重大影響的,可追究相關企業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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