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楊冬
晚報訊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昨天在官網上公布了該局在10月27日下發的兩份 “滬12條”的執行細則——《關于調整商品住房項目預售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關于動遷安置房提前上市交易有關問題的通知》,兩份《通知》明確規定,商品住房項目預售應達到的工程進度標準調整為完成至主體結構封頂并通過驗收,被動遷居民家庭獲配的動遷安置房 (配套商品房,下同)允許上市交易期限由取得房地產權證滿5年調整為滿3年。
首份《通知》指出,凡在2010年7月1日后(含2010年7月1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項目,在申請預售時,房地產開發企業除應提交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提交建筑工程主體結構《分項、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證明書》。各區(縣)房管部門應做好商品住房預售許可證的“一門式”受理、審核等工作,嚴格按照新標準核發預售許可證。
后一份《通知》明確,被動遷居民家庭取得房地產權證(小產證)滿3年的動遷安置房可以轉讓、出租。未取得房地產權證(小產證)或取得房地產權證(小產證)未滿3年的,但該動遷安置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房地產權證(大產證)滿3年,且被動遷居民家庭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滿3年的,在辦理房地產權證(小產證)后可以轉讓、出租。
關于動遷安置房上市交易期限由5年期限縮短為3年,上海市房管局局長劉海生表示,經過多年來大規模的舊區改造,上海動遷居民的居住環境已大大改善,不少居民家庭還擁有多套住房。而由于受到5年上市期的限制,這批動遷安置房有一定的沉淀。這次新政縮短其上市年限,目的是增加中小房型的房源,直接效果就是影響周邊房價。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滿3年、在居民手中的動遷安置房有13.6萬套,約1200萬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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