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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烏高速征地糾紛:孫大午深陷補償困惑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23日 00:42  中國經營報

  李賓

  孫大午在考慮:自己還要不要配合那條路過大午集團高速公路的建設施工。

  這條高速公路名叫榮烏高速,從山東的榮城直至內蒙古烏海,是國家規劃建設的“十三縱十五橫”中一條東西干線,貫穿河北全境,也正好經過大午集團所在的保定徐水縣境內。

  但是被占地225畝的大午集團,卻沒有得到相應的征地補償,這讓孫大午怎么也想不通。“按照河北省的相關文件,我應該能得到80%的土地補償款。”他對《中國經營報》記者說,“但現在只給了地上附著物的賠償,征地補償款分文未給。”給出的原因是大午集團并非這些土地的使用權人。

  事實上,這些土地當初是大午集團從保定國營農場手中承包租賃而來,租賃期為30年,還有16年才到期,但是,相關方面選擇了把全部土地補償款支付給了保定國營農場。

  “我們承包了30年卻不是使用權人,這是什么道理?實在難以接受。”孫大午說,“這樣的事全國不知有多少?國有資產居然不屬于國也不屬于民,到底屬于誰?”

  一條高速帶來的糾紛

  全長1820公里的榮烏高速,現在山東、天津境內線路已經完全貫通,而天津到河北徐水縣也已經完成,大午集團所處的路段正是預計2011年10月竣工通車的徐水至淶源段,在今年年初的時候已經開工建設。

  記者在現場看到,原屬大午集團承包的土地早已經被清理完畢,目前工程施工方高碑店匯通路橋有限公司正在加緊施工,高速公路的形態也已經初步顯現。

  “我之所以同意他們開工建設,是因為這條高速本身對大午集團是有利的,修好之后會在大午集團附近有個出口,到時候大家再來大午集團就方便多了,下了高速一公里就能到。”孫大午告訴記者。

  雖然2003年孫大午被以“非法集資”的罪名逮捕關押了大半年,使得大午集團一時陷入低谷,但隨著孫大午的開釋回家,大午集團總算起死回生,又變得蒸蒸日上,近兩年的產值已經超過4億元,毫無疑問是徐水縣的支柱企業。所以政府近年來很支持大午集團,“全縣都沒有四星級賓館,我現在建的賓館是五星級的,他們說你要是建成五星級的,我們給你修一條很寬的路通到這里。”孫大午說。

  較為融洽的政府關系也讓孫大午選擇了配合工程施工,但是讓他感到窩心的是,土地補償款的問題卻一直解決不了。9月19日,大午農牧集團向徐水縣人民政府和保定市人民政府提交“緊急報告”表示,根據河北省相關文件精神,“土地補償款20%歸集體經濟組織,80%歸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農戶。從今年4月份起,我們多次找到徐水縣政府、交通局、農場主要負責人要求得到80%的土地補償款,但是至今沒有得到答復。”孫大午說。

  而保定國營農場場長張洪生則告訴記者:“我們的態度很明確,就是按照國家政策,補償款應該給誰就給誰,現在上面的指示也是應該給農場。”

  事實上,徐水縣政府正是以自己對政策的理解,已經將土地補償款全部撥付至保定國營農場。也就是說,徐水縣政府認為大午集團并不是所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使用權人為國營農場,這也正是大午集團所不認可的,“當所有權與使用權合二為一時,沒有問題,但當它對外承包租賃時,就發生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農場可以監督使用權人合理合法使用土地,但無權單方中止合同收回使用權。”孫大午說。

  記者了解到,1997年大午集團公司共承包了國營保定農場土地980畝,承包期為30年, 2027年到期。到目前已經營14年,還剩16年到期。“14年間,集團整理土地、打井、辦電等共投入一千多萬元。近些年已經開始產生效益,而且非常可觀,是可以預期的。”孫大午表示。此次被征用的225畝土地就是其中的一部分。

  孫大午的努力

  目前,問題癥結就在于,保定國營農場和大午集團究竟誰才是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

  如果按照現行的政策解釋,大午集團似乎處于不利的地位,記者得到的一份2009年9月18日由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于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有關補償問題的復函》中明確表示: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也應按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即將收回國有農場農用地的補償分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具體的補償費用標準由地方自行規定。“其中,國有農場土地歸國家所有,但國有農場享有土地的長期使用權,土地補償費應當給予國有農場。”

  顯然,按照該文件,徐水縣政府將土地補償款發放給農場似乎“名正言順”。但是孫大午提出了自己的質疑:“在市場經濟中,必須有法人主體,如果承認農場土地屬國家所有,那么國營農場就是代行國家的所有權人角色,是具有獨立民事行為能力的法人主體,農場有永久的土地使用權,否則無法在市場經濟中進行經濟活動。當它對外租賃時,就發生了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既然是國家征用,就應該給我們補償。”

  孫大午請來了我國《物權法》的主要起草人江平來為自己答疑解惑。但江平的說法讓孫大午更加意識到這個問題的復雜性和嚴重性。

  按照江平的觀點,國家的國有土地,對于城市里面的機關單位、甚至企業單位,原來都是無償劃撥。城市中的企業如果將國家劃撥的土地去蓋房子或從事經營活動,都要補交土地使用費。“在農村也有部分土地是國有的。農村的國有土地也是無償使用,就像這個農場,它的土地也是國家無償劃撥的。”

  這樣的現狀讓孫大午感到很可怕:“農場在市場經濟中沒有主體地位,它沒有和我合作的資格,雙方沒有平等合作的基礎,因為農場本身沒有所有權,是替國家在管理土地,可后臺又空置了,沒有一個實實在在的承擔經濟責任的單位,沒有投資人。農業局也只負責政策指導,不管農場的經營活動。”

  不過江平也認為,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辦公廳發布的這個復函與大午集團的情況又有所區別,“這個復函指的是國有土地和國營農場之間的關系,但大午的情況不同,大午集團是從國有農場承包的土地,承包期是30年,現在已經使用了14年。大午在承包期內是享有土地使用權的。在這種情況下,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辦公廳發布的復函也不完全適用。”

  至于大午集團所援引的冀政132號文件中關于“土地補償費20%歸集體經濟組織,80%歸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農戶”的規定,江平同樣認為不完全適用,“因為你們與集體經濟組織中農民承包與集體土地之間的關系不完全一樣。或者說,在集體經濟中,農民就是靠這塊地來養活自己,這塊地對農民的切身利益至關重要,所以補償款的大部分應該歸農民所有。”

  顯然,大午集團遭遇的糾紛成了法律上的一段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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