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被發現存有嫌疑,即會被指控到法庭,被控的一方必須舉出證據證明自己清白,此種方法為在目前處置此類問題時堪稱最優的方法
文/肖作平 張欣哲
近一段時期以來,打擊內幕交易現象,整頓證券市場風氣,成為證監會、交易所等監管部門工作的重中之重。回顧中國證券市場20年的歷程,內幕交易現象始終是中國證券市場上揮之不去的夢魘。內幕交易危害之大,人神共憤,其擾亂市場秩序,坑害投資者,甚至導致金融市場崩潰。在美國證監會第一任主席Joseph P. Kennedy的眼里,1929年股市大崩潰即由此引起。
IBM與道瓊斯的經典案例
內幕交易為何在中國屢禁不止,我們不妨先回顧一下美國處理內幕交易的兩個經典案例。
1995年,郭士納領導下的藍色巨人IBM為了業務轉型,想從一家硬件提供商變成一個綜合軟硬件的服務提供商,于是開始尋求購并一家軟件公司,在搜索一遍之后,選定了軟件新星蓮花公司。而在購并的過程中,IBM董事會秘書Lorraine Cassano利用工作便利,一步步追蹤,并悄悄記錄了事件經過。在當年6月2日實質的購并活動即將開始時,Lorraine把這件事告訴自己從事尋呼機銷售的丈夫,但是這對夫婦經濟狀況并不好,并沒有購買股票所需要的資金,怎么辦呢?這時候Lorraine的丈夫靈機一動,想起了兩個好朋友,一個是他的同事Paul,另外一個是一位電腦技術專家Jerry,一番討價還價之后,這兩位兄弟同意出錢購買股票,并且承諾將獲利分一半給Lorraine夫婦。在Lorraine告訴了這兩位親密戰友之后,以為秘密將止于此,再不會有人知道了,高興地笑了起來,而Paul和Jerry可沒這么想,他們也愿意將這個絕好的發財機會與自己的親戚朋友分享。此時,內幕消息如同星星野火,在遼闊的大草原熊熊燃燒起來。短短的六個小時內,共有50萬美元投入股市。而這些錢都是誰的呢?有披薩店老板、便利店老板、股票經紀人、教師等各色人等,其中這位教師甚至是在去商店買東西時,“被廣播通知”到這個絕密的好消息,回家后順手買了兩手股票。而在6月5日信息發布時總共獲利多少呢?按照當時的股價,獲利超過100%,達到130萬美元。如果按照牽涉人數的規模來說,這是美國歷史上牽扯人數最多的股票內幕交易案件,美國證監會將這一干人等全部告上法庭,判處交出全部不當獲利和相當于不當獲利數額兩倍的罰款,而這些罰款導致其中數名被告個人破產。
香港一對王氏夫婦通過美林銀行購買了1500萬美元的道瓊斯股票,隨后這項異動即被美林銀行報告給了美國證監會,而這1500萬美元的股票更是兩天后即上漲了58%,使得王氏夫婦獲利700萬美元之多。這項交易引起美國證監會關注,隨后美國證監會邀請香港金融監管機構協助調查王氏夫婦資金來源,調查顯示該夫婦購買股票的1500萬美元中400萬美元來自其比利時銀行戶頭,310萬美元來自其岳父,剩下的全部是銀行短期借款。美國證監會就繼續追問這對王氏夫婦,為什么敢借790萬美元——占其資金總量的50%以上——的資金去買股票,而且是買一家公司的股票。這時候岳父的身份浮上水面——香港著名實業家梁啟雄,而梁啟雄一個實業家為什么一下借給女兒女婿310萬美元去買股票呢?美國證監會繼續追查,原來梁啟雄有一位好友叫李國寶,就在購買股票的前幾天梁啟雄和李國寶同乘一架飛機去上海公干,而李國寶又是誰呢——道瓊斯董事會成員。這下美國證監會便以其著名的“有罪推定”手段要求相關人員提出相反證據,證明其清白。隨后的結果便是王氏夫婦接受罰款814萬美元,上交不當獲利814萬美元,李國寶接受罰款810萬美元并辭去相關職務,即使其并未從中獲利。由于李國寶同時還在東亞銀行等金融機構和香港立法機關任職,最后的結果是僅保留其東亞銀行的任職,主動辭去其他所有職位。
反觀我國證券市場,遠如闞治東內幕消息,近如ST長運的連續45個漲停、證監會工作人員李莉買賣股票、原建設部副司長陳蓁蓁持有ST鹽湖獲利5000萬的神話,以及佛山照明等事件,絕大多數結果都是不了了之。
打擊內幕交易的中美差異
從以上談到的這些案例我們可以看到,我國和美國在處理內幕交易的制度上存在著顯著差異,主要表現在:
第一,金融監管存在漏洞。在我國,證券客戶可以拿著巨額現金飄然進入富麗堂皇的證券公司大廳,接下來大大方方地將成捆的現金存入其股票賬戶,這在世界任何發達國家或地區都是不可想象的,大量的現金交易都是不允許發生的事情,可能引起警方的警惕,調查其是否有洗黑錢的嫌疑。可見我國的金融監管體系和發達國家存在著一定的差距。
第二,法律不匹配。對比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我國的法律有時不匹配,使得證券市場內幕交易屢禁不止。早在1998年《證券法》頒布之時即已規定內幕交易要負刑事責任,而遍溯《刑法》,卻未找到相關條款支持《證券法》相關法條,直到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公布之后,才在《刑法》上明確了內幕交易所要擔負的刑事責任,先前《證券法》所規定的刑事責任才有了依據。
第三,內幕人員的限定范圍。我國《證券法》七十四條共有七款規定了內幕交易人員的定義,而這七項條款遺漏了部分內幕人員,如印刷相關材料的人員和記者等。在美國,所有事先接觸過這種內幕材料的人員都需要進行保密,且不能利用秘密的信息直接間接地進行交易獲利。1981年時,美國有名叫Chiarella的印刷店工人利用在印刷材料的過程中看到的信息進行交易,從而獲刑,因為他不當處理了不屬于他的信息。1986年,一名《華爾街日報》的專欄作家,利用他所知道但還未上報的內幕信息間接交易——通過他認識的一個股票經紀人,同樣也受到法律懲罰,這種非傳統法律規定的內幕人員同樣也有獲得內幕消息的可能性,而這些人員理當也應列入內幕人員的名單,但在我國現存的法律中尚未有相關的條款。
第四,懲罰力度。在美國和中國香港,內幕交易的參與者不僅需要負刑事責任,而且需要擔負民事責任,當事人更會身敗名裂。在美國,最高可至25年的鐵窗生涯,外加上交全部不當獲利并處兩倍罰金,以及對其他相關投資者的民事賠償。對任何一個內幕消息的知悉者來說,這樣嚴厲的懲罰使他們在行動之前都不得不三思。而在內地,我們從刑法修正案(六)可以看到,法律懲罰仍較為寬松,而且即使是頂格處罰,也僅僅是五年以下徒刑和20萬元的罰金。這相比內幕交易的巨額獲利來說,刑事責任隨同附加的罰金如九牛一毛。
第五,偵查手段。在我國對此罪的舉證是檢方舉證,而非控方舉證。內幕交易的性質決定其消息不可能是公共消息,只要被控方咬緊牙關,事先做好準備工作,檢方的工作就會難如登天。而美國對此實行控方舉證,一旦被發現存有嫌疑,即會被指控到法庭,被控的一方必須舉出證據證明自己清白,此種方法為在目前處置此類問題時堪稱最優的方法。從前述李國寶案即可以看出,此方法不僅大量節省了公檢法機關的行政成本,而且對有犯案意圖的人具備極強的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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