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觀察■本報記者陳軍君
為大股東量身定制的董事會,因突發性事件落入了職業經理人手中,職業經理人利用大股東此前賦予董事會的“超級特權”尾大不掉,掀起風波陣陣。大股東與職業經理人爭執不下,最終雙方需要到股東大會上,通過股東的投票來一決勝負。
誰控制了董事會誰就控制了整個公司,這就是日前國美上演的種種爭斗的根源所在。
國美大股東控訴職業經理人:陳曉引進貝恩資本時捆綁的那些附加協議大股東并不知曉;陳曉對管理團隊實施股權激勵事先沒與大股東商量;陳曉有利用一般性授權實施增發,稀釋大股東股權的企圖。
在5月11日的股東大會上,通過股東投票獲得通過的大股東反對事項竟被陳曉翻盤。一個職業經理人哪來這么大的權限?
陳曉不斷反駁:董事會除貝恩的三位非執行董事外,其余八位董事都是由大股東制定的,我沒做改變。
確實,董事會還是那些人,但董事局主席已經換人。
雖然網友不停地發帖譴責陳曉,但也僅限于道德層面,職業經理人陳曉一直在法律框架下行事,一直在董事會的權限范圍內行事。
“黃光裕塑造了一個權力無邊的董事會——賦予了其任免董事、增發新股等權力,架空股東大會,并通過操縱董事會控制整個公司。可謂以最小的股權獲得最有效控制權。”“但由于貝恩的債轉股帶來的董事增補要求和陳面向管理層的增發新股激勵計劃,帶來了一個變局——代表大股東意志的董事會成了脫韁野馬。”媒體人石述思分析。
“在大股東控股70%多股權時構建的董事會權限,在大股東股權稀釋及因故不能執掌公司時,理當做調整。”一位不愿具名的業內人士說。
“這其實是給我國的《公司法》制定者提了個醒,已有的法律框架內,對董事會及股東大會的界限不明確。”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新聞研究中心研究員陳杰人認為,《公司法》條文中關于程序性的規定不夠,如何在公司治理的表決機制中既避免一股獨大,大股東說了算,又避免大股東被中小股東綁架的問題。“應探討股東大會如何有效地深入到公司日常監管中,以防微杜漸,避免養癰為患,致使大股東與董事會的矛盾發展到不可調和的狀態才提交給股東大會表決。”
現在,作為國美創始人、大股東黃光裕倍感委屈。斗爭了兩個月,在9月28日的股東大會上,以微小的投票差異,未能將陳曉趕出國美,自己提名的兩位董事候選人也未能進入國美董事會。聊以自慰的是撤銷了對董事會配發、發行和買賣國美股份的一般授權,暫時免除了被稀釋股權的危險。
其實,在英美法律體系已經形成一個默認的慣例,即律師在起草公司章程或協議時,總是不會忘記加入創始人的保護條款,即創業股東的股權不管被稀釋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據董事會,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據董事會的多數席位。而創始人還可以利用公司所設計的防止被惡意收購的規則來予以反擊。按照西方國家多年發展形成的游戲規則,管理者很難與創業投資者進行對抗。
與國美同樣性質的民營企業創始人都需以國美為鑒,以歐美公司為榜樣。
“大可不必將國美紛爭上升到會引發中國市場經濟的倒退,引發公司創業者與職業經理人的恐慌。國美只是個案,有不可復制性。黃、陳之爭已告一段落,但‘超級特權董事會’仍給人們提了個醒,不管國美將來如何,都亟待修改公司章程,對董事會權利加以限制。”上述不愿具名人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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