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9月29日訊 記者李倩報道 為規范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和使用,加強銀行結算賬戶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穩定,根據《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并于今天對外公布了《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辦法》規定,境外機構依法辦理人民幣資金收付,可以申請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用于依法開展的各項跨境人民幣業務。中國人民銀行是銀行結算賬戶的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銀行結算賬戶的開立、使用、變更和撤銷進行監督管理。
《辦法》要求,銀行應對境外機構的本、外幣賬戶以及境外機構與境內機構的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有效區分、單獨管理。銀行在編制境外機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賬號時,應統一加前綴“NRA”。境外機構符合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條件的,可選擇境內任意一家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準后為其辦理基本存款賬戶開戶手續。
另外,《辦法》規定,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不得用于辦理現金業務,確有需要的,需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內的資金不得轉換為外幣使用,另有明確規定的除外。銀行應對已開立的境外機構銀行結算賬戶實行年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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