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應遼產 浙江報道
吳英案的二審開庭時間,似乎已經不再遙不可及了。“快了!”一位接近浙江司法系統的知情人士這樣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
在此前的2009年12月18日,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曾作出一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判決后,吳英不愿上訴。在律師勸說下,吳英在上訴期最后一天同意上訴。
財經評論員馬光遠博士此前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曾表示,對比最高人民法院在認定集資詐騙標準時所規定的七種情形,吳英案跟每一種情形都有很大差別。“這個案子的判決實在是非常牽強附會。”他說。
“這案子最終出現的問題并不是吳英一人造成。”長期研究溫州民營經濟發展的溫州中小企業促進會會長周德文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眾多接受采訪的專家均表示,吳英案揭示出浙江等省的民營企業與地下金融之間互相依存的現狀,其判決結果,也將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民間借貸是否合理、合法。
吳英無罪?
在看守所內,吳英先后寫了三份共計數萬字內容的《上訴材料》、《控告材料》、《檢舉材料》并提交給浙江省高院。
在這幾份材料中,吳英陳述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借貸資金來源于相熟人士并承認借款都是要還,借錢就是為了辦企業而非個人揮霍,根本沒想騙錢不還,她更沒想過卷款潛逃。
作為吳英的辯護律師,楊照東律師的態度一直是為吳英做無罪辯護。楊照東表示,吳英案確實不是集資詐騙,不是特定的對象,借錢的都是親戚朋友,比如林衛平,都是老朋友,并且都是一起做生意的合作伙伴。“吳英沒有為個人,公司都是工商注冊的,實實在在地做企業,只是企業業績剛開始上來,就被抓進去了。”
盡管一審被宣判死刑,二審又因為各種因素,至今未能開庭,但吳英依然“堅信”自己無罪。“一審錯判死刑,希望二審省高法、省高檢按刑事訴訟的規定,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判我無罪。”她說。
5月27日,國務院批轉國家發改委《關于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該通知提出:“修訂出臺《貸款通則》,積極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加快發展多層次信貸市場。”同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關于為中小企業創業創新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導意見》,明確規定要從有利于保障經濟增長、維護社會穩定的角度依法準確定罪量刑,準確界定和把握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商業交易,非法集資罪與非罪的界限。
利好政策不斷傳來,吳英和她的家人也開始對二審判決充滿信心。
灰色的民間借貸
長期以來,民間金融的地位比較尷尬,一直游走在法律邊緣,稍有不慎則有滅頂之災。但與此同時,民間金融在現實經濟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民營企業約80%的資金需求來源于自我積累和民間融資。
“從整個民間機制的運作來說,我認為吳英的經營管理本身沒有問題。”周德文表示,吳英案警醒各界要反思主流金融體系本身。“為何幾十年來中國這么多中小企業都在通過民間融資尋求更進一步發展,特別是在溫州、臺州、義烏、金華、慈溪等經濟比較發達的地區,哪怕利率超過國家標準4倍甚至更高,都仍有許多民企不顧風險地去借貸民間資金,這說明什么?”他這樣反問本報記者。
據介紹,溫州有大約30萬家中小企業,主要都是依靠民間借貸發展而來。由于當地制造業瀕臨轉型,這些中小企業正在設法將民間閑置資本匯集起來展開新一輪投資。
溫州民間金融家方培林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呼吁國家盡快出臺《放貸人條例》。“《放貸人條例》使中小企業多了一條融資渠道,今后中小企業能夠從民間資本中得到所急需的資金,民間資本也有了新的理財方式。”他表示。
對于方培林的觀點,周德文也表示同意,認為如果能實施這一條例,一直踩在灰色地帶的民間借貸將有望陽光化。“我們該考慮的是怎樣去引導這部分民間資本,如何使它們陽光化、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