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姜煜)昨天,有媒體從香港高等法院獲得了該院致國美電器創始人及大股東黃光裕的傳票。該傳票顯示,國美董事局向黃光裕提出了7項索償,但相關索賠金額不明。有關方面透露,黃光裕本人是否能收到傳票,仍是未知數。
據傳票顯示,國美一共向黃光裕提出了7項索償——除8月5日國美公告對黃光裕的兩點訴訟原因(回購行為違反公司董事的信托責任及誠信)外,還要求黃光裕提供回購公司股份的相關賬目,包括所有與之相關的利益、款項及物業等;在相關賬目的基礎上,國美要求黃光裕賠償所有金額,包括利息、成本等。但國美沒有列出具體的賠償金額。
香港高等法院在傳票中注明,傳票必須在12個月內送達被告黃光裕,其必須在收到傳票后14日內作出回應。若黃光裕未能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抗辯的回應,原告即國美可繼續訴訟,高院也將不需要向黃作出通知,并作出相應判決。
據相關法律專家分析,由于香港與內地屬于不同司法管轄區域,因此香港證監會在運用刑事法例起訴黃光裕時,必須將某些法律文件送達黃本人。而此次國美在傳票中并未明確表示是否根據《公司條例》,因此向黃光裕索償的訴訟要求,可被認為是民事訴訟。
該專家表示,黃光裕可就傳票是否送達他本人提出相關訴訟,而單就這一針對司法程序是否妥當的訴訟就能拖延很長時間。若黃承認傳票送達,并向香港高院提出抗辯請求,國美則須進一步列明索償金額明細,雙方正式進入下一步的司法程序,包括取證和庭審等。而該案肯定將會曠日持久。RB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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