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類業務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比例不得超30%;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要求將表外資產在今明兩年轉入表內,并計提撥備和資本
本報記者 陳昆才上海報道
銀信合作有了“顯規則”。
近日,監管層下發《關于規范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銀信理財合作業務的游戲規則。多位看過通知的業內人士稱,其核心內容是,對信托公司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余額比例管理,即融資類業務余額占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余額的比例不得高于30%。
通知的另一“緊箍咒”則針對商業銀行——“應嚴格按照要求將表外資產在今、明兩年轉入表內”,并按照要求計提撥備和資本。
信托業內人士對余額管理的規定表現“淡定”,而對資產并表,一位上市銀行資金部負責人8月10日對記者表示,這一規定頗具殺傷力。
而銀行和信托公司也很快就找到了應對之策。“通過開展債券投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做大分母,給融資類業務騰出空間。”某股份制銀行資金部人士說。
銀信理財合作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將客戶理財資金委托給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擔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行為。自2007年起步以來,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在商業銀行騰挪信貸資產、規避監管之下,迅猛發展至2萬億元大關。
泡沫式繁榮,7月初監管層緊急叫停,如今加上雙保險后再次啟動,幾番波折后銀信理財合作能否平穩發展備受關注。
8月10日滬深兩市呈現單邊大跌,滬市跌2.89%,深市跌2.74%。其中銀行類指數跌2.29%。但有知名券商分析人士認為,市場表現過于恐慌。按通知上述要求,并入表內的銀行信貸估計為4000到6000億元,對銀行業績影響并不大。
新規令銀行壓力大
“沒有感到意外。之前我們已經開過好幾次會,專門討論這個事(通知的出臺)。”前述滬上某信托公司人士稱。
對信托公司而言,自通知發布之日起,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實行余額比例管理,是他們關注的內容之一。雖然通知并未詳解如何計算融資類業務的余額比例,但各家信托公司自己心里都有一本賬。
本報記者查閱多家大中型信托公司2009年年報發現,在它們管理的信托資產中,融資類業務余額均有數百億元之巨,占比幾乎都在30%以上,超過50%的也比比皆是。如果這些融資類業務被歸入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之列,則這些公司不得不立馬收手。
因為通知要求,“上述比例已超標的信托公司應立即停止開展該項業務,直至達到規定比例要求”。
如中海信托,其2009年末主動管理的融資類信托資產為558.98億元,在主動管理類信托資產中占比93.99%,在全部1371億元的信托資產中的占比為40.8%。同期,中融信托的融資類信托資產主要體現為被動管理型,規模為761.9億元,占比77.9%,在全部1315.3億元的信托資產中的占比為57.9%。
上述均為2009年末的數據,今年上半年,銀信合作一路突飛猛進,沖上萬億大關,6月末更是突破2萬億元大關,最終被“勒令”全面暫停。
信托公司的第二個關注點是,在開展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中,信托公司信托產品均不得設計為開放式。
“但在實際操作中,很多信托產品都是開放式的,準確而言是半開放式的。”一位信托公司業務人士直言,所謂半開放式,即每一個月、兩個月、三個月或半年開放一次申購和贖回;“信托計劃沒有嚴格的估值方法,也無法實現每日申購、贖回”。
而一位股份制銀行投行部負責人告訴記者,所謂開放式的產品,可能暗藏“擊鼓傳花”式的風險接力。比如,一個項目的融資期限是6個月,分拆為兩期各3個月的產品,目的是在增強產品流動性的同時,提高短期資金的收益率。
實際上后一款產品所募集的資金,往往是前一款產品到期兌付的來源;“對于后面的投資者來說,這是不公平。合理的做法是封閉式的,項目到期,產品也結束。”上述股份制銀行人士續稱。
通知對此做了規定:對設計為開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類、融資類或含融資類業務的銀行理財產品和信托公司產品,商業銀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資金申購,并妥善處理后續事宜。
知情人士透露,與征求意見稿相比,上述規定是新增的內容之一。通知還規定,信托公司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信托產品期限均不得低于一年。
雖然通知針對信托公司的監管要求頗為嚴厲。但前述信托公司人士直言,由于在銀信理財合作業務中,信托公司僅享受制度紅利,此番通知對商業銀行的監管更為嚴格。
“我的理解是,(銀信合作)理財產品逐步到期后,轉入表內,不得續作。而且是先回表,再計提撥備和計算資本充足率。”前述券商研究員告訴記者,據其調研顯示,主要銀行都認為需要轉回表內的比例大約是20-30%。
上述股份制銀行投行負責人也表示,到期需要轉入表內的主要是受讓信貸或票據資產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因為存量信貸資產的轉讓,到期要回購”。
“對于轉入表內,我們已有思想準備。因為去年底的111和113號文都已提出過類似要求,只是后來大家沒執行。”前述上市銀行資金部負責人說,這次通知也給了一個緩沖期,在今明兩年內完成,銀行會有個消化的過程,但這對銀行的殺傷力還是很大的。
“如果轉回表內要占新增的信貸額度,就會比較麻煩。”上述券商研究員說。
但前述股份制銀行人士稱,一方面需要回到表內的表外資產規模有限,另一方面,因為目前的貸款需求并不旺盛;同時去年大量的信貸投放集中于融資平臺和房地產,尤其是大行,未來兩類貸款的到期量很大,可供騰挪空間也很大。“有些擴張過快的股份制銀行可能吃力一些”。
“博弈”升級
上帝關上一扇門,亦會打開一扇窗。
8月10日,一位商業銀行負責理財產品設計的人士在仔細研讀通知后發現,“里面只字未提債券類產品”。他長呼一口氣,因為此前在暫停銀信合作業務時,該行銀信合作債券投資類產品的發行也陷入停滯。
通知主要提及兩類業務,一是融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貸款、受讓信貸或票據資產、附加回購或回購選擇權的投資、股票質押融資等類資產證券化業務;二是投資類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其資金原則上不得投資于非上市公司股權。
“現在大家都在研究如何把70%的部分做大,這樣才能做大剩下的30%。比如100億元的銀信理財合作業務只能做30億元的融資類,但200億元就可以做到60億元。”前述上市銀行資金部負責人說。
至于70%的部分如何做大,最為便捷的就是商業銀行在債券投資方面與信托公司開展合作。而為何不做股權投資類,乃是此類業務并非銀行所擅長。
“從通知提出30%的余額比例管理,以及引導資金投向等細節來看,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還是可以做的。”前述銀行人士直言。
轉型推手
善弈者謀勢。“新政是機會,或是一種倒逼機制。”某大型信托公司負責人告訴本報記者。
在他看來,新政帶來的積極影響是,在銀信理財產品受到余額比例控制之后,銀行零售客戶的理財需求和機構客戶的投融資需求依然存在,這些客戶可能直接走信托渠道,而不是簡單借助信托的通道。“對我們而言,主動管理的機會更多”。
“而銀信合作的規模受到限制后,收入未必減少很多,因為信托公司的議價能力提升。”上述信托公司負責人續稱,此前,銀信合作業務無序發展的原因正是競爭過度。若不是去年末111號文的出臺,信托公司在通道類業務中賺取的手續費比率依然會停留于千分之一到萬分之八。
一位銀行相關負責人透露,其與多家信托公司有過合作經歷,他們存在一些差異。比如,有些信托公司會在合同中約定,將融資類業務的管理責任委托給銀行,即所謂的被動管理型業務;而有些大型信托公司則不簽署此類委托管理的協議,一是因為自身要求的收費高,二是希望練練手,提高自身的主動管理能力,如中信信托。
此次通知已明確提出,信托公司在開展銀信理財合作業務過程中,應堅持自主管理原則,嚴格履行項目選擇、盡職調查、投資決策、后續管理等主要職責,不得開展通道類業務。不過,通知并未解釋何為通道類業務。
近期,“我們一直在思考轉型,加大主動管理業務的拓展力度。”8月10日,某信托公司人士告訴記者。
在采訪中,記者了解到,一些實力較強的信托公司正在積極申請PE(私募股權投資)資格。
“之前一直在做信托PE業務,但融資型的偏多。今年上半年開始嘗試主動管理型的投資類產品,如限售股、定向增發等。”前述信托公司負責人說。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