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觀察網 記者 馬巾坷 據京華時報消息稱,經多方證實,黃光裕胞兄黃俊欽因涉嫌內幕交易罪、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和偷越邊境罪4項罪名,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公訴。
報道稱,黃俊欽的被指控與黃光裕案無關,而司法機關指控黃俊欽的罪行最早可追溯至1993年。
據悉,黃俊欽于今年7月中旬被北京市檢察院二分院公訴至市二中院,黃俊欽共涉嫌4項罪名。公安機關在將黃俊欽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時,除指控其涉嫌內幕交易罪、合同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和騙取出入境證件罪外,還指控其涉嫌重婚罪。
而公訴時檢方由指控其涉嫌騙取出入境證件罪改為偷越邊境罪,并取消重婚罪指控。
知情人士介紹,黃俊欽被指控“與黃光裕一點兒關系都沒有”,此次檢方指控的所有罪行都是在黃俊欽與黃光裕“分家”獨自經營新恒基后發生的,最早可追溯至1993年。該知情人士還稱,黃俊欽被指控的罪行更多源自早期財富積累的違規操作。其中于中國銀行發生的違規交易,一直備受關注。
另據媒體報道稱,1997年黃俊欽曾偽造簽字,以靜安中心名義向中國銀行北京分行貸款人民幣2億元。次年,其還把沒建成的靜安中心首層、二層租給中國銀行,中國銀行交付了1.17億元租金后2003年才搬入。直到2005年末,黃俊欽才向靜安中心原股東支付1500萬美元,將靜安中心控股股權過戶至自己名下。
有分析人士稱,該事件可能成為黃俊欽被指控的一項主要罪行。
黃俊欽因涉嫌經濟犯罪,2008年11月26日被警方帶走接受調查,而黃光裕則先于其半個月被市公安局帶走調查。2009年3月6日,黃俊欽借殼的上市公司ST金泰發布公告稱,接到被轉交的山東省高級法院的《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新恒基持有的公司股票并將其變賣,變賣款項扣劃至山東省高級法院指定賬戶。
ST金泰的第四大股東新恒基房地產,是ST金泰第一大股東北京新恒基投資管理集團有限公司的控股股東,且兩家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均為黃俊欽。此次被法院司法凍結和變賣資產后,黃俊欽通過新恒基房地產持有的ST金泰全部股份已被處置完。
2010年初,警方對黃俊欽涉嫌犯罪的情況完成偵查取證后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按照法律規定,案件提起公訴后,審判機關應在一個半月內審結,但由于黃俊欽案案情復雜影響重大,因此不排除有延期審理的可能性。
據公開資料顯示,黃俊欽,曾任北京新恒基集團董事長。該集團創建初期,以連鎖商業、電子技術貿易為主要業務,并成功地創造了“國美電器”品牌。黃俊欽1993年離開“國美電器”,投身房地產業,新恒基集團經過10余年的發展,成為擁有員工近千名,以房地產開發、網絡通信、高新技術、生物制藥、金融投資、物業管理等為主的綜合性企業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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