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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保薦監管制度 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7月16日 20:48  中國聯合商報

  深圳證監局下發《關于強化業務管理進一步提高保薦工作質量的通知》強調

  ■CUBN記者 陳文喜 北京報道

  當保薦工作失職,投資者才是真正的受害人。

  近日,深圳證監局對轄區保薦機構下發《關于強化業務管理進一步提高保薦工作質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嚴格禁止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各證券公司應立即對保薦業務相關人員是否持有保薦業務客戶股份以及存在其他利益情況進行全面清查。

  銀河證券高級經濟師吳祖堯在接受《中國聯合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深圳證監局對轄區保薦機構下發《通知》,旨在進一步提高保薦工作規范運作水平,加強對違規機構和個人的監管,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完善保薦責任體系

  “如果沒有法律責任,再完善的制度設計也不能防止違規事件的發生,僅依靠道德約束,而沒有法律法規來追究保薦機構和相關人員的責任是危險的。”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在接受《中國聯合商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據記者了解,目前執行的《保薦暫行辦法》將“冷淡對待”規定為保薦責任承擔的主要方式,即在一定時間內不受理保薦人或相關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的項目,或將其在注冊名單上去除。但是“冷淡對待”在責任性質上屬于行政責任。發行人的違規成本不足以確保保薦制度的正常進行。目前的保薦制度責任體系中最缺乏的是民事責任,即需要建立經濟賠償責任,尤其是對投資者的賠償責任。

  吳祖堯告訴記者,保薦人從事保薦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從保薦行為中獲取經濟利益,對這種逐利的行為建立民事賠償責任無疑是一種有效的約束機制。當保薦人失職,發行人文件不真實、不完整、不準確,此時投資者才是真正的受害人。投資者受到的侵害如果不能得到補償,就會挫傷投資的熱情,那么保薦制度設立的初衷就不能實現。《保薦暫行辦法》與《保薦管理辦法》均未對保薦人的民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導致追究保薦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

  完善法律責任體系,未來的改革應當更加強調保薦機構的法律責任,比如可以規定,對于比較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沒收其一定比例的(甚至是全部的)相關保薦費用,并可以對相關責任人處以較高的現金罰款,以此提高違法違規的成本;對于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除了“除名”,還可以引入“終身市場禁人”等更為嚴厲的處罰。

  李大霄認為,懲罰保薦人不是保薦制度的最終目的,懲罰措施只是用來督促保薦人盡職的手段。法律責任像懸在保薦人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促使保薦人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同時,應當賦予證監會更大的處罰權限,以便迅速、有效處理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也應當加強對保薦人工作能力、工作程序的監管。

  杜絕以闖關心態保薦

  《通知》要求,證券公司須從制度、人員、方式方法等多方面切實提高證券發行保薦工作質量。在盡職調查方面,相關人員須盡可能拓展盡職調查手段,充分履行盡職調查義務,防范發行人隱瞞對其有重大影響的事件,確保發行人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要審慎核查律師、會計師等其他機構的專業意見,對重大事項、存有疑慮的事項或者與其他機構的專業意見存在差異的事項,證券公司應親自進行調查、復核,必要時聘請另外的機構提供專業意見。

  《通知》還對證券公司保薦業務內部質量控制做出細致規定:證券公司應加大對保薦業務工作底稿的復核力度;改進對發行人的質量評價體系,對擬保薦項目的立項、申報等進行充分論證,嚴把入門關。杜絕以應付審核機構的“闖關”心態進行盡職調查和內核。

  鑒于保薦機構“重上市保薦,輕持續督導”的現象仍比較突出,《通知》要求,保薦機構應嚴格按照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健全有效的持續督導工作制度,完善公司內部對持續督導工作的業務流程。

  《通知》還對持續督導工作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如建立持續督導監督與復核機制,建立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相關激勵約束機制,適當平衡發行保薦與持續督導兩個工作環節人、財、物的投入比例;在項目管理上,證券公司應對每一持續督導項目制訂詳細的工作計劃,委派足夠的人員參與持續督導工作;工作方式上增加對上市公司現場檢查、對上市公司相關人員的培訓與談話以及對相關問題親自核查的工作量。

  防范相關利益沖突風險

  為防止內幕信息的不當使用和流動,防范利益沖突,《通知》強調,保薦業務相關人員應當承擔保密義務,不得泄露內幕信息或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間接為公司、本人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各證券公司應建立與投資銀行業務相關的信息隔離墻,確保公司保密制度、跨墻管理制度、限制清單和觀察清單制度、靜默期制度等得以有效執行。

  《通知》要求,保薦機構須加強對保薦業務相關人員的管理,特別是防范有關的利益沖突問題:保薦機構要建立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利益申報制度,及時向證券公司申報其直系親屬在保薦的發行人(含下屬公司)任職情況、持有股份或者買賣相關公司股票及其他證券情況,申報與保薦業務和客戶相關的其他利益。

  為防范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引起的利益沖突風險,《通知》要求建立回避制度和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執業行為監測體系,每年至少應組織一次對保薦業務相關人員的集中培訓,加大對相關人員執業行為合規性的檢查力度。

  此外,《通知》要求轄區各證券公司立即對保薦業務相關人員是否持有保薦業務客戶股份以及存在其他利益情況進行全面清查,并對保薦業務內部控制的完善與有效性、保薦與持續督導項目工作質量進行全面自查,對發現的問題應進行全面整改,落實責任追究。

  對此,李大霄認為,這其實反映了監管當局的監管思路的轉變,從事無巨細的監管逐漸轉變為宏觀監管、源頭監管,將優秀的企業引進資本市場,不僅僅可以優化上市公司的結構,提高證券市場的基石,而且還可以培育證券市場的投資理念,這樣的話,證券市場的投機將不攻自破,投資理念將逐漸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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