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4日電 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網站公布了《關于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特別規定》)。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明確了四類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較為常見的違法行為,并在原有法律法規基礎上對每類違法行為的法律構成要件作了細化。
據相關負責人介紹,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四類較為常見的違法行為分別為:
一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行為。市場價格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如果任憑部分市場主體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就可能加劇群眾的緊張心理,人為放大市場需求,導致供求失衡,推高市場價格。因此,《特別規定》禁止經營者、其他單位和個人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
二是惡意囤積行為。在一般情況下,儲存多少商品,什么時間出售,完全由經營者自主決定。但對于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如果經營者多進少售、只進不售或者囤積拒售,就會進一步減少市場供給,推高價格,損害消費者利益。因此,經營者的行為構成惡意囤積的,應當依法給予處罰。
三是哄抬價格牟取暴利行為。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在以盈利為目的的同時,還要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因此,《特別規定》要求,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經營者的產銷或者進銷差價額不能超過正常時期差價額一倍。
四是串通漲價行為。只有在充分競爭的市場環境中,經營者才有提高生產效率,降低成本的內在動力,消費者才可能得到物美價廉的商品。經營者通過串通謀求漲價,排除、限制了正常的市場競爭,損害了消費者權益,是法律所明確禁止的。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串通漲價行為,危害性更大,因此《特別規定》對串通漲價行為作了專門規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