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擬用“重典”打擊價格違法行為
出臺《關于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罰款額上限提高到200萬元
□本報記者 龔曦
早報訊 “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昨天,國家發改委在官方網站上公布《關于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征求意見稿)》。按照該《特別規定》,在“重要商品(包括服務)的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可能對人民群眾生活和企業生產造成重大影響時”,針對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將被大幅提高。
價格異常波動時
方可啟用《特別規定》
國家發改委稱:“今年以來,一些地方的少數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惡意囤積,哄抬價格,牟取暴利,造成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為進一步完善市場價格監管法律體系,及時制止和嚴厲懲處價格異常波動時期的價格違法行為,管理通脹預期、穩定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我們研究起草了《關于市場價格異常波動時期價格違法行為處罰的特別規定(征求意見稿)》。”
記者發現,該《特別規定》,是在特殊情況下才能啟用的行政執法依據。按照《特別規定》,只有“重要商品(包括服務)的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可能對人民群眾生活和企業生產造成重大影響時,經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價格主管部門才可以依照該《特別規定》對價格違法行為進行查處。此外,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情形消除后,應當及時停用該《特別規定》。
處罰嚴厲程度超過以往
既然是特殊情況下的規定,其規定內容也“非同一般”。
記者了解到,《特別規定》規定,“經營者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擾亂市場價格秩序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經營者對市場供應緊張,價格發生異常波動的商品,多進少售、只進不售或者囤積拒售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物價部門相關執法人員告訴記者,目前,物價部門執法的處罰依據主要是2008年修改過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該規定的最高罰款額度為100萬元。(“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特別規定》的處罰力度整整是《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兩倍。
此外,該《特別規定》還對經營者的進銷差價進行了限制。“經營者的產銷或者進銷差價額超過正常時期差價額一倍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除了處罰標準提高了,該《特殊規定》還給予了緊急情況下處理違法行為的便利條件。因情況緊急,需要立即制止和查處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當場決定立案;責令暫停相關營業,查封扣押相關財物;以口頭方式履行行政處罰事先告知程序、聽證告知程序;先行收繳違法所得,并按有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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