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域
針對“保薦業務相關人員違規持有股份”的問題,監管部門日前已對深圳轄區內券商做出相應的加強管理和控制要求。
本報記者拿到的一份編號為“深證局發(2010)187號”的深圳證監局文件內容顯示,文件提及國信證券“李紹武案”,表示正在對該公司相關人員涉嫌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調查。該文件強調,嚴格禁止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保薦代表人、保薦業務相關人員及其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以任何名義或者方式持有發行人的股份。
深圳有券商投行人士透露,深圳證監局近期對轄區內券商從業人員親屬情況進行摸底,“表格主要是上報直系親屬(父母、夫妻和小孩)的身份證號碼。”用意是防范投行人員違規持股,“不只是投行人員,全公司都要填。”
事實上,近一段時間,深圳監管部門一直在查從業人員的持股情況,主要是填報持股情況。深圳證監局還要求轄區內的券商于2010年8月31日前上報組織學習和自查整改的工作報告。
“堵住違規持股,對真正違法者加大執法力度。”某券商高層認為,對待此類問題應該“一堵一疏”,在堵住違法者的同時,應放寬對證券從業者持股、買賣股票的全面禁止,畢竟證券從業人員可能是某個股票信息的內幕人,也可能完全不是。
對此,《證券法》專家、清華大學法學院湯欣教授也建議,應當刪除現行證券法律法規中關于全面禁止的規定,“立法從寬,執法從嚴。”
監管層下文
監管部門與券商對證券從業人員違規持股一直有所防范。
現行《證券法》第43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規定明確而嚴厲,但連日來曝光中信證券謝風華、國信證券李紹武案,業內也多認為“證券從業人員不以本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他的親朋好友受他的指導持有、買賣股票,然后利益分成,這種做法現在多得是”,從這個意義上說,此規定形同虛設。
本報記者獲得的信息顯示,在李紹武、謝風華事件曝光后,監管部門已經對此行為開始摸底。
深圳證監局在文件內稱,在日常監管和現場檢查中發現部分公司在從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中,存在保薦業務相關人員違規持有股份、盡職調查不充分、輔導工作不扎實、持續督導工作流于形式等問題。
并要求轄區各證券公司應嚴格按照《保薦辦法》和《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等相關規定的要求,結合公司自身實際情況,進一步健全保薦業務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相關流程,從五個方面加強管理和控制。
具體指,加強對保薦業務相關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信息隔離墻機制、進一步做好盡職調查工作、高度重視持續督導工作和完善保薦業務風險與質量控制體系五方面。
“公司投行每年兩次全員培訓。”聯合證券一位保薦代表人認為,由于各券商的風格不一樣,因而對保薦業務相關人員的管理也有所不同,“更注重技術方面的,自然要多做業務培訓。”
事實上,近一段時間,深圳監管部門一直在查從業人員的持股情況,主要是填報持股情況。深圳證監局還要求轄區內的券商于2010年8月31日前上報組織學習和自查整改的工作報告。
與此同時,在近期的保薦代表人培訓會議上,監管部門人士也多次強調,禁止投行人員進行項目入股。
深圳某中小券商投行人士說,以往的監控僅限于研究和自營部門,投行部門也有監管,但近日來公司對投行部門的監控明顯加強了,“msn已處于監管中。”
不僅如此,上報直系親屬的身份證號已從投行部門擴展至證券公司所有從業員工。
業界建議“一堵一疏”
大規模出現的投行人員內幕交易和PE腐敗,是否與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買賣股票有關?
“近期中山公用和武漢塑料案,內幕人員均為公司的管理層。”多位券商人士表示,證券從業人員可能是某個股票信息的內幕人,也可能完全不是,如果是屬于前者,關于內幕交易的法律規定完全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而沒有必要把所有的證券從業人員都想成“壞人”。
在西方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均沒有類似我國全面禁止的規定。
但證券從業人員由于其特定的工作性質,更由于同樣會受到利益的驅動,相對一般的局外人而言,實施內幕交易的違規事件概率要大些。特別是像券商中的行業分析師等從業人員,由于具備一定的市場話語權,研究報告往往能夠左右一只個股的漲跌,因此違規的可能性較大。
因此,清華大學法學院湯欣教授也建議,沒有必要把法律之網織得太密,相反,法網織得寬,一旦發現才可能窮追猛打,法律威懾力才能得以彰顯,可以適當放寬從業人員炒股。
類似的一幕也曾在《公司法》上出現過。《公司法》在修改之前,嚴格禁止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任職期間內轉讓股票,但這樣的規定沒有用,守法的人根本就不買公司股票了,違法的則想著法兒地轉讓。因此,《公司法》在修改之后,這條規定被更為寬松的條文取代了。
基于此,業界人士建議,放行證券從業人員炒股,同時對其賬戶的監控要跟上。讓證券從業人員投資活動發生在“陽光”下,一旦發生違規行為,除了對其實施市場禁入的處罰外,還應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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