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酒窖傳人的尹家已將五糧液酒廠、五糧液股份、五糧液集團以及宜賓市和翠屏區政府統統告上四川省高級法院。
今日消息,五糧液公司與釀酒世家明代酒窖爭奪戰有了新進展。據報道,6月,酒窖傳人的尹家已將五糧液酒廠、五糧液股份、五糧液集團以及宜賓市和翠屏區政府統統告上四川省高級法院。
據正義網報道,釀酒世家傳人尹孝功表示,尹家對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省宜賓五糧液酒廠有限公司3名被告有3個訴訟請求:
1、判決三被告停止侵權,排除妨礙,返還侵占財產。即停止使用其非法占有的16口“尹長發升”明代釀酒窖池,將酒窖歸返還給原告;
2、判決三被告支付已經實際侵權使用期間的酒窖使用費,按實際使用天數,按每天3萬元計算,計算到停止侵權交還酒窖為止。(先從今年1月1日計算到起訴日6月30日為180天,540萬元)
3、判令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和原告為制止侵權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對此,上海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靜提出異議:這3萬元的依據何來?如參照租金,今年若五糧液繼續租用該窖池,租金在前三年的基礎上遞增3%,折下來每天僅652元錢。
陳靜還表示,一旦官司輸掉,龐大的訴訟費用對尹家來說,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因此,她認為,官司最好分兩步走:先確權,官司贏了后再計算侵權費用。
然而,比訴訟請求更難的則是法院是否立案。
此外,釀酒世家對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政府、宜賓市人民政府有2個訴訟請求:
1、判決撤銷第一被告宜賓市翠屏區人民政府2010年5月12日作出的《宜賓市翠屏區政府撤銷〈關于復查私改房屋結論的通知〉有關內容的通知》。
2、判決確認第二被告宜賓市人民政府《關于復查私改房屋結論通知》[市府房發(1984)字第454號]合法有效。
事件背景解讀:
釀酒世家的證據
1984年,宜賓市政府一份對私房改造過程中的錯誤進行糾正的文件“454號”顯示:“對一九五八年九月改造你在鼓樓街34、36號內的房屋進行了復核,該房面積18.17平方米,屬錯改房屋,現應予糾正,從一九八二年元月一日起退還產權。”該文件下方以鋼筆字手寫注明的:“酒窖屬房主所有,由五糧液酒廠作價收買”。這被尹家認為是古窖歸他們所有的最有利證據。
1996年2月6日,宜賓市公證處出具的公證書再一次就尹家對18.17平方米房屋和16口古窖的產權做出確認。該公證書表示,“經查,尹伯明/唐青英夫婦在宜賓市鼓樓街34號,36號有房屋18.17平方米和釀酒老窖池十六口……死者生前均未留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之規定,死者尹伯明的遺留房產、酒窖所有權應由其子女尹嵐源(孝田)、尹孝其、尹孝功、尹孝根……繼承。”
五糧液的對策
據報道,2010年4月21日,宜賓市政府和五糧液進行磋商,市長、副市長、國資委領導皆有出席。22日,宜賓市委宣傳部副部長劉禮華介紹了會議的決議情況。
決議概括:1.古窖是國有資產,是五糧液的。2.宜賓市將16口古窖判給尹家的454號文件是錯誤的。
劉禮華反復強調的是,五糧液“不僅僅是宜賓的酒廠,它現在是國有企業,也是四川的直屬企業,是我們中華民族的,無論站在哪個角度,都肯定是要維護的”。
將酒窖判給五糧液,相當于宜賓市政府否決了454號文件的正確性。宜賓市為何如此出爾反爾?劉禮華解釋,454號文件是當時的宜賓市政府對私改的糾錯,而私改“涉及到生產資料的部分,也就是我說的廠房、酒窖”,是“沒有錯的,是不能糾的”。
案件判決困難
釀酒世家律師陳有西在訴狀中稱,本案屬于有全國影響的重大疑難案件,涉及建國60多年的政策、法律界線,影響到五糧液股份公司的核心無形資產的真假,涉及尹家600多年的歷史私有財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涉及尹家的祖先歷史和長遠利益,本案全國關注,應當由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管轄審理。
但據法律界人士分析,該案并不是非由高院審理不可,高院完全可能下交給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甚至不予受理。
據了解,截止目前,尹孝功和律師陳有西還沒有收到四川省高院的立案通知書。
(編輯 張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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