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貴陽出發,沿著貴畢高速(貴陽—畢節)會路過貴州黔西縣,那里有西電東送南部通道的啟動工程洪家渡電站,依偎著烏江上游北源的六沖河。
在六沖河海拔1100多米高的峽谷里,山峰陡峭,而能夠容納大型水電站的六沖河,從山頂望去,卻如同一條小溪。這條河流在西電東送的大工程中也如同一條不起眼的小溪,它周邊的居民的生活水平,受著西電東送的兩大難題與兩項巨額成本的巨大影響。
1999年,黨中央、國務院做出了西部大開發的重大決策,為西電東送的大規模實施提供了歷史機遇。“西電東送”彼時基本形成了南、中、北三條大通道。
西電東送南部通道主要將貴州烏江、云南瀾滄江和桂、滇、黔三省區交界處的南盤江、北盤江、紅水河的水電資源以及黔、滇兩省坑口火電廠的電能開發出來送往廣東。中部通道則主要將三峽和金沙江干支流水電送往華東地區。而北部通道則主要將黃河上游水電和山西、內蒙古坑口水電送往京津唐地區。
扭曲的利潤分配格局
盡管名義上各地物價局確定了西電東送的電價,但發電方處于弱勢地位,實際上仍然有很多地方以更低的價格往東邊送
迄今為止,貴州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胡曉登都這樣認為,“西電東送”的利潤分配格局總體上是:“購電方得大頭、電力企業得中頭、西電輸出省區得小頭、移民受損”。
胡曉登的觀點基于國家權威部門的數據統計。國家信息中心經濟預測部2005年就曾發過西電東送的測算,按照貴州每年送電400萬千瓦、240億度(千瓦時)計算,收益分配格局是:購電方占64.6%,貴州電力企業占22%,貴州地方政府占13.4%。
以廣東省2008年7月起實行的新電價為例,廣東省當年的平均銷售電價為0.731元/千瓦時,購、銷電差價高達0.338元/千瓦時。扣除供電成本是0.0591元/千瓦時,購、銷利潤仍有0.2789元/千瓦時。
胡曉登據此測算,按貴州省到2005年每年向廣東送電400萬千瓦、240億千瓦時的標準計算,廣東電力企業每年可從所購“黔電”中直接獲利66.94億元,得了“大頭”。
以川電東送為例,目前四川省電力公司與華東電網公司結算電價為 0.22222元/千瓦時,其中水電站上網電價為0.165元/千瓦時。川電東送輸電價約0.140元/千瓦時(川電東送合同價格),四川的電送到華東的價格約0.36元/千瓦時,比上海、浙江的發電企業平均上網電價0.451和0.459元/千瓦時分別低約0.09和0.1元/千瓦時。
盡管名義上各地物價局確定了西電東送的電價,但實際上仍然有很多地方的電價一直執行不到位,實際上以更低的價格往東邊送。
“龍羊峽雖然批的0.26元/千瓦時,但我們現在的電價只有0.187元/千瓦時。”黃河上游水電開發公司一位負責人在接受《第一財經日報》采訪時如此表示,“國家發改委在核定電價時也要按照當地的水平和工程的造價,以及經濟指標來確定電價,青海這樣的欠發達地區很難漲上去。”
胡曉登測算,到目前為止,以“西電東送”中廣東獲總量2700萬度電計算,廣東電力企業從所購西電中直接獲利659.79億元,西部電力企業總計獲利243億元,而相關西部地方政府所得財政收入共計則只有135億元。
在當前的西電東送南通道,廣東是西電的唯一市場,處于絕對買方壟斷地位。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區域與城市經濟研究所所長陳秀山認為,發電方處于弱勢地位,在這種市場條件下,電力的交易價格往往被受電方主導或控制,所以,在電力的區域貿易中,隨著電力的跨區域外送,一部分水電租金被受電方獲取。
“廣東方面的供電公司,是否以低廉的電價將其中一部分水電租金轉移給了廣東的電力消費用戶,這是西電的意義所在。”陳秀山認為,雖然實施西電東送以來,廣東省內的電價不斷下降,但仍比云貴高很多,也比西電到廣東的落地價高得多,輸送到廣東的西電產生的水電租金是豐富的,相當一部分是變成了廣東電網的壟斷利潤。
貴州方面曾經提出西電與廣東省內的上網電價的差價由雙方共享,但廣東方面并不同意。
流轉稅收難題
在現行工商、財稅體制下,各省區在建設工程中所能得到的綜合收益與其在工程中所遭受的損失可能不成比例
在中國現行分稅制的體制下,是以公司注冊地作為納稅地的。“黔電送粵”主要承擔者的國家電力公司南方公司,注冊地在廣東省,該公司的稅收無疑只能上繳到廣東省。
更有專家認為,在現行工商、財稅體制下,各省區在建設工程中所能得到的綜合收益與其在工程中所遭受的損失可能不成比例。
原國家電力公司動力經濟研究中心科研管理處處長孫鎮西就曾直言,“按照現行工商財稅制度,工程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及其附加的地方份額將全部歸(購電方所在)省所有,為工程付出實物代價的(發電方所在)省不能獲得這部分財政收益。”
一個簡單的例子,比如一座大型水電站的庫區在云南省,但其發電公司注冊在廣東省,淹沒損失全部發生在云南省,而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全部上繳廣東省,這樣就造成了省與省之間的博弈。
因此,孫鎮西認為,在項目已建成的情況下,這種不平衡性還將影響項目效益的正常發揮,如黃河上游的龍羊峽和劉家峽梯級電站。所以,需對相關地方稅收進行再次分配,借此平衡各地區政府之間總獲效益和付出的平衡,對項目的建設和運行將能提供良好的保證。
貴州省國稅局稅科所的一位官員也持有同樣的觀點,“由于上述問題的存在,不論在流轉稅還是在所得稅方面,都有稅收與稅源背離的問題。如跨省、區界河電站生產環節的稅收,沒有全部歸電站所在地相關省、區所有。”
之前,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定,由電力輸送產生的過網費應征收增值稅。即貴州送往東部省(區)電力,大部分通過南方電網下屬輸變電機構架設的電網進行輸送。
該官員認為,在電力輸送過程中,電網公司建立了許多變電、換流設施,負責電力產品的加工,由此發生的成本費用及人工投入,組成過網費的價格。“但由于過網費收入由注冊在貴州以外的電網公司收取,并向當地稅務部門計算繳納增值稅,使得稅收再一次與稅源發生背離。”
根據1994年以來的統計,在我國現行稅制體制下,全國稅收的75%以上來自增值稅,約17%來自所得稅,兩項合計占稅收總額的92%以上。增值稅和所得稅構成了我國稅收的主要來源。
陳秀山認為,以西電東送中的水電項目為例,從產權比例上,如貴州當地政府和華電等發電集團各占50%,水電的所得稅和增值稅屬國稅,增值稅率17%,所得稅率為33%。當地政府可以提留 5%,其余上繳國庫。這是國家統一政策,西部并沒有得到優惠。
“相比之下,對西部來講,發展火電對當地經濟的貢獻更大。第一,火電的增值稅因為可以抵扣是留在當地的,第二,火電沒有啥移民成本。為使當地經濟、社會、環境以及居民的生活從西電的輸出中得到實際的改善和促進,可以適當提高水電增值稅和所得稅對西電輸出地當地的返還率。”陳秀山說。
根據陳秀山的解釋,發電方獲得的水電租金的二次分配的流向問題,如一部分水電租金通過工資、補貼、福利等形式流向電力企業職工,這從電力企業職工平均工資水平遠遠高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可以看出端倪,造成部門間收入分配的不公。
同時,水電租金還有一個更為隱蔽的流向,由于水電項目投資主體多元化,外來投資比重大,相應比例的水電租金會流向區外。簡而言之,就是最近幾年國家發改委、財政部、國資委、電監會等多個部委督辦的電力職工持股的問題,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決。
四川大學水利水電工程學院教授趙文謙也認為,稅制改革之后,電力企業上繳增值稅,稅率為17%,為價外稅,增值稅不能用于還貸。
“水電是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同時開發,沒有上游產品增值稅可以抵扣,需要全額繳納。火力發電由于有煤炭和燃油的增值稅作抵扣,實際稅負約為11%,因此水電增值稅負擔明顯偏重。”趙文謙認為。
盡管自2009年1月起,增值稅又進行了一次改革,但對于水電行業而言,由于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同時開發,因此增值稅依然沒有上游產品可以抵扣。
對于西部而言,當前的分稅制仍然是阻礙地區發展的一大難題,全國政協人口資源環境委員會副主任、國家電監會原副主席邵秉仁在接受本報采訪時就直言,“必須改變目前的分稅制政策。”
移民:每年過百億的成本
現在爭議的一個焦點是:新增水電移民成本究竟是應當由“西電東送”各獲利主體承擔還是應當由社會和國家“埋單”
移民高額的成本,一直是一個棘手的問題。西部地區,尤其是西部水電資源開發所在的貧困農村地區,是移民集中區域。
國家在實施西電東送戰略過程中,僅云貴兩省的移民就超過75萬,云南移民45萬多,貴州移民大約30萬。
根據公開資料,以云南小灣水電站為例,該水電站移民安置涉及大理、臨滄、保山3個地(州、市)11個縣(區),涉及的移民安置人口41243人,其中外遷安置人口達11431人,征地移民安置靜態投資25.07億元。
而廣西龍灘水電站則成本更高,水庫淹沒靜態投資46億元,涉及廣西和貴州兩省(區)的10個縣,按水庫正常蓄水位375m并推算至2008年水平,工程建設需要安置人口8.05萬人;按正常蓄水位400m建設,要增加移民 5.33萬人。
需要說明的是,現行“西電東送”水電成本核算包括:投資成本、運行維護費、庫區維護費、庫區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綜合折舊率、保險費等六大成本。
但是,如果加上移民的社會安定和文化方面的破壞,真實的移民成本或許要遠遠高于現行的移民成本。胡曉登認為,需要擴大西電成本核算范圍,重新制訂科學合理的西電電價。
胡曉登解釋,“真實移民成本”的核心含義主要有兩點:一是對水電資源開發中征用農民生產生活資料的市場化“等價征購”;二是水電移民生產生活不低于淹沒搬遷前水平。按這兩種方式重新核定水電資源開發的移民投資,大致上可以還原“真實移民成本”。
如果按市場價格,即從農用到非農用的土地漲價,胡曉登做過一個大致的測算,平均每畝耕地價格應提高61%。
胡曉登的這個解釋不無道理,以2001年貴州省洪家渡電站淹沒土地補償補助價9802.9元/畝為例,按市場化等價交換原則計算,市場價格為20900 元/畝,差價為11097.1元/畝,加上其他應補部分綜合折算為20%,應為25080元/畝,而現行標準僅為39%。
但現在爭議的一個焦點是:新增水電移民成本究竟是應當由“西電東送”各獲利主體承擔還是應當由社會和國家“埋單”。
如果根據“誰受益、誰補償”的原則,胡曉登就認為,等價補償應當由從中獲取巨大利益的東部發達地區電力企業行業、西部電力企業以及相關地方政府“埋單”,而不應當主要由全社會“埋單” ——提高社會銷售電價,也不應當由國家“埋單”——財政轉移支付。而且,國家埋單就是全體公民埋單——國家稅收是來源于納稅人。
鑒于西部廣大水電移民極端困難的狀況,2006年國家制定出臺了提高補償標準、延長扶持期、增加扶持金額等切實關懷移民的政策措施。
胡曉登說,許多相關政策規定都是以水利、電力等行業主管部門,甚至就是電力企業本身為主體制訂的。
“這些部門和企業往往將對失地農民的后期扶持標準提高的負擔轉嫁給全社會,采取提高銷售電價的方式,維持企業的高額利潤,而將生產成本轉嫁給社會和每一個電力消費者,電力企業的超額壟斷利潤毫發無損。”胡曉登認為。
當前僅延長水電移民扶持期、提高扶持標準,每年就將需要籌集130億元,事實上這筆巨款的籌集,是采取了提高全國銷售電價的辦法,這實際上是由全社會為西部水電資源開發“埋單”。
因此,胡曉登認為,應當實行受益主體分擔原則,“三個受益主體應當分別按購電方提高電價、企業讓利、政府財政轉移支付方式補足真實移民成本。”
環境與資源
“應當引入價值核算和生態損失補償核算,建立起水電資源開發的環境補償機制。”
如果根據“十一五”期間,廣東每年接受整個“西電”600億度電計算,可減少廣東排放二氧化硫458.4萬噸,減少二氧化碳排放2305.萬噸,在廣東之外,華東和華北也是享受到了這種“優待”。
但是在西電東送的始發地,西部十多個省區市則要多排放二氧化硫,同時,由于煤炭資源開采與水土保持和生態環境矛盾突出,煤礦排放的三廢(廢水、廢渣、廢氣)對水源、大氣污染加劇,溫室效應增強,地質災害頻繁。
在水電站方面,由于水壩庫區的淹沒,導致天然森林、草地、野生動植物棲息地的喪失,物種數量的減少和上游集水區的環境退化,水質下降、水污染加重;土地的鹽堿化嚴重等等。
在火電站方面,由于煤礦沉陷區造成的大面積塌陷,對內蒙古、山西和陜西等一些地方的生活環境和土地資源造成了嚴重的破壞。
“我們現在的火力發電沒有計環境成本、資源成本、生產成本。沒有任何邊界限制,如果我們考慮到這些邊界,它的成本不是這樣的。”天威英利首席戰略官馬學祿在接受本報采訪時表示,而中國可再生能源協會副理事長孟憲淦則對本報表示:火力發電如果加上綜合成本,一度電已經超過了一元錢。
“為此,應當引入價值核算和生態損失補償核算,建立起水電資源開發的環境補償機制。”胡曉登認為。一般看來,火電也需要補償,因為水電的破壞性比火電要大很多,學者們對水電的補償更加著急。
“必須采取措施,運用市場的和政府的手段,促進區域間環境利益的合理化分配,不僅要實行‘誰污染、誰付費’,還有‘誰受益、誰補償’。”陳秀山認為。
迄今為止,這一項重大工程仍然留有后遺癥。西部大開發第二個十年之際,但愿西部那片美麗的土地能獲得更大的回饋。
西電東送
指開發貴州、云南、廣西、四川、內蒙古、山西等西部省區的電力資源,將其輸送到電力緊缺的廣東、上海、江蘇、浙江和京、津、唐地區。在南方區域內,將貴州烏江和桂、滇、黔三省區交界處的南盤江、北盤江、紅水河的水電資源,以及黔、滇兩省坑口火電廠的電能開發出來送往廣東。
在西部開發三大標志性工程中,西電東送投資最大、工程量最大。從2001年到2010年,西電東送項目的總投資在5265億以上(不包括三峽電站)同時開工的工程之多史無前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