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黃光裕的索賠額有可能超過3.09億元,
甚至變成一個不可預測的數字
屈麗麗
就在黃光裕案一審判決揭曉,當事人是否上訴仍有待確定的時刻,針對中關村(000931.SZ)股票內幕交易可能引發的投資者索賠問題即已提上日程。
2010年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做出宣判,判決黃光裕非法經營罪、內幕交易罪、單位行賄罪三項罪名均成立,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14年,總計罰沒財產8億元。其中,有關內幕交易罪的事實直指2007年4月到9月期間黃光裕在中關村股票上的操作,黃光裕因此獲罪9年,被判罰金6億元。
與此同時,黃光裕之妻杜娟、中關村董事長許鐘民也因該案被判內幕交易罪而獲刑。杜鵑被判有期徒刑3年6個月,罰金2億元;許鐘民被判有期徒刑3年,罰金1億元。
5月20日,中國證券維權第一人、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合伙人張遠忠律師在接受《中國經營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2007年4~9月間買賣中關村股票而權益受損的投資者,可以依法向黃光裕、許鐘民、杜鵑等人提起內幕交易民事賠償訴訟。”
在記者調查的中關村投資者中,不少人均表示:一旦時機成熟,是很愿意搭上“索賠”這條順風船的。
判決生效即可啟動民事索賠程序
“區別于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訴訟,有關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訴訟無須以刑事判決為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張遠忠告訴記者。這也就意味著,對黃光裕等人在中關村股票上的內幕交易問題,投資人可隨時提起訴訟。
不過,張遠忠也向本報記者補充說,“對于有些民事賠償案件的證據需要借助刑事案件來獲得的,刑事案件的前置就顯得很重要。在黃光裕案件中,由于有關內幕交易的證據對于投資人來說并不容易獲得,因而待到刑事判決確定之后,是比較便利的選擇。”
按照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在10天之內提起上訴,上訴期限的計算從當事人簽收判決書次日起開始,如果最后一天是法定節假日,則順延至節假日后第一個工作日為最后一天,期間遇到星期六、日都是要計算在內的。
由于法院對黃光裕的宣判是當事人到庭宣判,因而上訴期限的計算應該從5月19日開始到5月28日,“也就是說,如果截止到5月28日,黃光裕仍未提起上訴的話,那么一審判決即生效。而如果黃光裕提起上訴,投資人就須等到二審判決宣判之后再行提起民事索賠之訴。”
針對一些媒體報道的投資人依“慮假陳述”而提起民事訴訟的路徑,張遠忠向記者解釋說,“雖然我國有關內幕交易的立法仍有待完善,但投資人依內幕交易問題提起民事索賠可能會更為直接而有力。”
賠償金額預計可超3億
對于黃光裕、杜娟、許鐘民三人在中關村的內幕交易問題上,動用了多少資金、獲利多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訴書有這樣的描述:
“2007年4月至9月,黃光裕作為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董事,在決定該公司與其他公司資產重組、置換事項期間,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個股票賬戶購入該公司股票,成交額累計人民幣14.15億余元。至上述資產重組、置換信息公告日,上述股票賬戶的賬面收益額為人民幣3.09億余元。”
那么,投資人索賠的金額是與上述的違法所得有關,還是與法院判處的6億元罰金有關呢?
張遠忠告訴記者,“6億元的罰金是根據刑法內幕交易罪的規定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與投資人索賠的金額無關。”
在張遠忠看來,“損失賠償應限制在被告獲得利益的范圍內,如果損失的計算只是把所有與內幕交易人同時從事相反交易的原告損失加在一起,那么損失將遠遠超過內幕交易者所獲得的利益,因為可以預計在內幕交易發生的同時,必然也有其他投資者與內幕交易者進行同方向的交易而獲得利益,但他們是沒有任何責任的。因此,將損失賠償限制在被告違法所得的范圍內,更為妥當。”
在《中國經營報》記者就該問題的調查中,中國法院網上北京鐵路運輸法院的法官文章也認為民事責任的賠償范圍以不超過內幕交易人的不當得利為限度。具體到本案,也就是要以黃等人的賬面收益額3.09億元為限。
不過,由于在內幕交易民事賠償中,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制定出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相應的認定辦法與計算標準,而實踐中各國因內幕交易引起原告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也不同,有包括實際價值計算法、差價計算法(合理期間的價值計算)、實際誘因計算法、重新價格法、補進法等,各種方面計算出來的賠償額將不盡相同。
“通常來說,我國學者均認為應采用差價計算法,計算出的差額部分的利息、傭金、印花稅損失等應一并計入損害之中,而我國司法實踐中處理內幕交易案,也是采用差價計算法,即投資人的買入價與內幕交易行為暴露后一段合理時間內的證券平均價格之差額。”張遠忠說。
但這就存在一個問題,由于黃光裕案影響力可謂巨大,一旦提起民事索賠之訴的投資人實際損失之和超過黃等人的違法所得,又該如何處理呢?
對此,張遠忠告訴記者,“由于既往有關內幕交易的司法實踐案例有限,在實踐中也未出現過索賠額累計超過違法所得的情況,但黃案的巨大影響一旦引發這樣的超越,還是應該以當事人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比較合理。”
“果真如此,對黃光裕的索賠額則有可能超過3.09億元,甚至變成一個不可預測的數字。”
投資人可索賠的金額
據同為證券界知名維權律師的宋一欣律師統計,“從1993年以來,中國證監會對內幕交易做出行政處罰的有22起,各地法院對內幕交易做出刑事制裁的有5起,黃光裕案是第6起。不僅是中國迄今為止最大的內幕交易案,也是罰金最高的一個案件。”
如果立案成功,這將是中國迄今為止投資者集體索賠第一案。對于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問題,中國現今在理論和實務上都沒有提出可行的操作方案,使得中國事實上沒有建立內幕交易的民事賠償制度。
“然而,索賠金額的重要性還不僅在于此,由于黃光裕本人目前深處與國美電器(000493.HK)控制權之爭的旋渦,其個人整個資金鏈條的把控及處置也顯得極為重要。在黃光裕支付因刑事判決而罰沒的8億元財產之后,黃是否還有多余的可資變現的資產來償還投資者的索賠是個大問題。”一位接近國美管理層的人士向記者分析說。
“當然,投資人不必擔心,黃光裕個人名下的國美電器股份約51.16億股,按近日的平均收盤價計算,黃光裕持有的股票價值仍超過100億港元。此外,黃光裕目前還保有國美集團將近300家非上市公司資產的門店。”
“但是,黃光裕是否會動用上述牽一發而動全身的資產卻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因為股票涉及國美電器34%黃金底線的控制權,而300家非上市公司資產的門店是其未來翻身的重要籌碼。”
不僅如此,根據香港媒體報道,5月19日,香港證監會可能以涉嫌股票市場欺詐罪起訴國美電器前主席黃光裕。按照香港新的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證監會可以選擇以民事或刑事途徑來懲處從事市場操縱和內幕交易的人士,黃光裕有可能面臨香港律政司的起訴甚至是港股投資人的索賠。
而在此前,2009年8月,香港證監會已向法院申請發出強制令,凍結黃光裕、杜鵑及其兩家公司(耀冠控股和光輝集團)合共16.55億元的資產。隨后法庭接納證監會要求凍結了涉及7.79億股的國美電器股份,并告知倘若股份價值下跌低于被凍結金額,被告須提供額外資產。
值得注意的是,國美電器近日股價表現并不理想,5月20日國美電器的股價(最高2.300,最低2.050),顯現出滑破凍結資產限額的危險。而證券界的資深人士也表示,“一旦香港案件及內地投資者索賠案件升級,很可能給國美電器股價帶來負面影響,據此,無論是凍結資產的限額要被調整,即使是放言要進行債轉股的投資方貝恩資本也可能獲得更充分的理由,而彼時,基于國美電器的控制權之爭將再次向黃光裕逼緊。”
“不難想象,這將是作為商賈大鱷的黃光裕不得不面對的在資金運籌能力上的一次重要考驗。”上述人士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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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當事人的舉證問題
在中關村內幕交易案中,由于黃光裕、杜娟、許鐘民三人進行了多次的買進與賣出行為,因為當事人很難評估在哪個具體的時間與其進行了反向的操作,因而在律師看來,凡是在2007年4月~9月間在中關村股票上因買賣而受損的投資人均有權提起賠償之訴。
在實踐中,因果關系的確定是事關舉證的重要因素。按照“推定信賴原則”與“因果關系推定原則”是只要內幕交易行為存在,在特定的時段內,不管投資者能否證明其是否依賴錯誤。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基于內幕交易行為,屬于特殊侵權行為的理念,免除投資者的舉證責任,規定由侵權人舉證證明受害人提出的訴訟理由不成立,否則,侵權人則要承擔舉證不能帶來的后果。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條有所表述。當然,“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也同侵權人免責抗辯權相聯系,即允許侵權人提出信息,均推定受到欺詐,均推定內幕交易行為和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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