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羅 杰 上海報道
一石激起千層浪。
被檢方定性為非法集資詐騙和非法經營兩項罪名、集資額超過1.79億元的德厚資本執行合伙人黃浩案(詳見本報5月15日《“PE第一案”定性集資詐騙,28歲80后的非常找錢路》)在北京、上海等地的私募創投界引起了激烈的討論!
“我們很關注黃浩案,雖然法院尚未對黃浩以及其他兩名被告最終判刑,但是作為PE界一員,將黃浩定性為非法集資詐騙讓我迷惑。我們已經和上海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取得了聯系,想聽聽該協會對黃浩案的看法。”5月17日,北京私募界一位匿名人士對本報記者表示。
在黃浩案5月13日最后一天的審判中,作為公訴人的檢方將黃浩案定性為非法集資詐騙罪的理由和證據,就是其募集資金的對象是社會廣大的不特定人群,涉及人數達到720人之多,且多是年齡超過60歲,甚至達到80歲的老年人,這些人幾乎拿出所有的養命錢來進行投資,最終遭受巨大損失,有的還致使家庭破裂,使得黃浩案具有巨大的社會危害性,危害了社會安定秩序,危害了國家和民眾利益。
根據本報記者調查,黃浩案本身牽涉到自然人的人數可能遠遠超過公訴人在法庭上提供的這一數字。據一位德厚資本的投資人(此人同時也是匯樂集團的股東)向本報記者提供的數據,黃浩設立的匯樂集團的股東數達到600之眾,直接有利益相關的自然人則達3000余人。
5月18日,上海私募界一位人士私底下稱黃浩案為中國的“龐氏騙局”。
私募界的擔憂
黃浩案引發的可能是整個私募圈對于私募股權資金融資界限的擔憂。
“一個曾經受到上海市政府重要領導接見,并且還被指定為派往臺灣的大陸經貿訪問團成員之一的資本市場年輕人,最終因犯非法集資詐騙和非法經營罪鋃鐺入獄,所折射的不僅僅是黃浩本人承認因法律無知所犯下的罪,還有民營資本在夾縫中生存的困難,以及法律本身的模糊界限所造成的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障礙。”5月19日晚,一位了解黃浩的原匯樂股東受訪時告訴記者。
而其所指的,正是公訴人對黃浩指控中最重要的證據,就是其募集來源的廣泛和不確定性,遠遠超過了私募股權基金對LP合伙人的人數限制,不得超過200人,而黃浩所經營的項目的資本股東人數遠遠超過200人。
為此,該人士也表示,其實在2006年9月底的時候,黃浩和當時的匯樂高管已經商量著為突破這一限制尋求變通的辦法,即將幾個合伙人并作一個投資人,或將超過200人限制的人數的資金放入下一個投資項目中去。
“但是現在看來,正是當年這樣的變通辦法,才致使黃浩背上今天的罪名,2005年出臺的《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5]3號文件(非公36條),以及后來扶持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一些法律條例,并沒有讓黃浩能夠在市場上有更大的作為,或許黃浩本人更多地忙于在市場上融資,而沒有顧及到相關法律對于私募股權基金的某些限制,不過這也確實是私募界的亂象之一。不僅僅是黃浩的匯樂資本,還有更多的長三角地區的民間融資機構,其在市場融資的時候,往往都顧及不到法律的約束。但是反過來說,私募股權基金如果在市場上融資,尋找LP合伙人,應該要找什么樣的人,簽署什么樣的協議,是不是不能給合伙人任何形式的回報承諾,法律至今也是模糊不清,沒有更多相關的投資細則出臺。”5月20日,前述上海私募圈人士如是分析。
誰的“龐氏騙局”
前有美國著名的華爾街金融大亨麥道夫的“金融詐騙案”,在國內,則有浙江“吳英案”,由于涉嫌以高息作為誘餌,誘使投資者上當,并且環環相扣,從上游延伸至下游,形成了一個個大小不等的“龐氏騙局”,而黃浩案,無疑也是其中一個。5月21日,業內人士分析稱。
記者了解到,與震驚全國的吳英案相比,黃浩所涉及的非法集資詐騙的金額還不算高,前者的涉案金額高達7.8億元,而黃浩案根據檢方指控的涉案金額為1.78億元,但是后者所牽涉的人數則要遠遠高于前者,無論是檢方指控中提及的720人,還是匯樂股東提供的自然人三千之眾,都使得黃浩終將免不了一場牢獄之災。
雖然目前還不知道法院最終給黃浩定下的刑期會是多少,然而在5月13日的庭審中,檢方也指出黃浩案檢方搜集到的事實證據已達數卷、200冊之多。這一數據是公安機關在今年2月10日出具的,查獲的書證有匯樂集團歷年的銀行交易憑證。
5月20日,也有消息人士透露,這一審判結果可能要等上數月甚至半年。
“根據刑法規定,犯集資詐騙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犯集資詐騙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犯集資詐騙罪,數額特別巨大并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上海一位從事經濟案件的律師受訪時告訴記者。
但是黃浩不僅僅是犯集資詐騙罪,還有非法經營罪。檢方也指控,黃浩在沒有取得經營證券業務資格時,私自租賃辦公場所,進行非上市公司股權交易,無視證券經營業務的準入制度,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
據記者了解,截至案發,黃浩所集資的1.78億元,除部分返利、歸還及投資外,大部分被其用于炒股、提現、出借及購置房產、個人消費等。而據檢方指控,720名被害人的實際損失達8500萬余元。
在庭上,黃浩自己表示希望能夠從輕發落,并且改過自新,能夠在出來之后為其所犯下的過錯進行彌補;在庭下,記者看到受害人卻仍然對黃浩抱有期望,他們在受訪時聲稱,黃浩資金的損失其實并不大,而之前他所投的項目多數已經升值,他們希望能夠在升值之后把這些錢拿回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