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官員在國土部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國土部等14個部委已經聯合成立小產權房整治處理領導小組,目前正在研究制訂小產權房處理政策方案(《新京報》5月5日報道)。
我國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度建立以來,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一直沒有得到明確界定。在現行制度下,農民土地財產權利受損主要來源于土地的國家征用、集體支配和土地關系立法的不完備。為此,從2007年6月建設部針對小產房作出風險提示,國土部高調表示違規“小產權房”將拆除,到2007年年底,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專題討論,國家有關部門對“小產權房”的關注逐步升溫。
但是,我們必須承認,低價“小產權房”的存在,折射出的正是一些地方房價的虛高。在某種程度上,“小產權房”為城市中的一些低收入階層解決了居住問題。就此而言,為“小產權房”尋找一條出路也是現實的選擇。
農村集體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已經運行了30年,實踐中積累的經驗和暴露出的問題,可以說為完善農村集體土地關系立法提供了現實的基礎;近年來,學術界和政策研究部門對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農民土地使用權等重要范疇進行了廣泛、深入的探討,對完善土地關系立法提出了不少建議。同時,市場經濟國家成功的土地產權制度設計也提供了有益的參照。也就是說創新我國的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對“小產權房”加以確權,應該說是已經有了一定的理論基礎。
比如,以往有觀點認為,為“小產權房”確權有法律障礙,因為我國土地法有規定,出售農民私宅將對農村集體組織所享有土地所有權造成侵害。不過,對此有專家指出,城市居民購買住房也僅是購買房屋所有權,而并不包含土地所有權,城市住宅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所有權根據目前法律也是相分離的,從這一點上說,為“小產權房”確權完全可以比照城市做法,將“小產權房”所有權和集體所有的宅基地所有權分離開來,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礙。
因此,為“小產權房”尋找一條制度出路,即為沉疴纏身的中國房地產尋出路。適當放開“小產權房”背后的土地及房源供應量,可以緩解相對緊張的城市土地商品化供應,還可以保護農民合法財產產權及支配權利。
□畢舸(東莞 職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