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周報記者 信曉霽2010-04-15 02:43:37 第74期
浙江省工商局的“越權”嫌疑和國家質檢總局的“失位”,讓這場豐田“先倨后恭”的賠償風波更像一起娛樂事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下簡稱《消法》)之間,關于賠償的界定互為依據,卻又彼此相沖,以致無據可依。而真正令豐田低頭、承諾“300元召回補償”的,并非任何一條關乎汽車安全質量的法律條文,而是讓前者無法舍棄的汽車消費市場。
豐田補償缺乏法律依據
“為什么‘同聲不同步’、為什么‘同病不同治’、為什么‘同損不同賠’、為什么‘同命不同權’?”用鏗鏘之詞與跨國巨頭—豐田汽車公司的高調過招,讓浙江省工商局局長鄭宇民成了一個民族英雄式的人物。
3月14日,在一場由浙江省工商局與浙江省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聯合召開的“豐田問題汽車消費維權暨汽車銷售服務領域專項整治通報會”上,鄭宇民嚴詞炮轟豐田,并要求后者立即明確“召回時間表”、“賠償消費者的相關損失”等。
“召回涉及車輛總數超過850萬輛,美國召回600多萬輛汽車,歐洲召回200多萬輛,相比之下在中國僅僅召回了7.5萬輛。從車型看,在北美召回16種之多,在中國只召回了RAV4一種車型。而我們知道,在其他國家被列入召回車型的卡羅拉、凱美瑞、漢蘭達和雅力士等車型,在中國也均有銷售。浙江省消保委每天接到的投訴問題中汽車占多數,而問題汽車中豐田車最為突出。中國民眾的印象是一流產品留日本,二流產品銷歐美,三流產品賣中國,一流二流都召回了,三流的卻不在召回之列。讓人明顯感到同病不同治的歧視!闭憬」ど叹址Q。
然而,在激發起強烈的民族主義情緒之余,上述指責顯得主觀性過強而缺乏法律邏輯。豐田汽車起初沒打算對中國車主進行補償,依據的是2004年由國家質檢總局等四部委聯合發布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定》,這一規定沒有對召回廠商提出補償要求。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一條亦寫明,“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钡缒軌蜃C明,“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或“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時,生產者不承擔賠償責任。
工商執法依據或越權
人均汽車擁有量占據中國首位的浙江省,目前是中國唯一一個立法規定將汽車列入“三包”目錄的省份。2000年浙江省人大通過的《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規定,屬于實行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經營者應當上門服務或者負責運送,否則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費、誤工費、差旅費等合理費用。
從法律角度分析,浙江地方性規定是《消法》下位法,但《消法》并未明確上述補償,而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丁金坤便認為浙江省工商局的此次執法有越權之嫌!罢憬胤叫砸幎ㄌ钛a該空白,法律意識超前,但有越權之嫌!倍〗鹄ぷ姆Q。
雖然迄今為止豐田是唯一一個被要求為召回行動付出賠償代價的汽車制造商,其反映了消費者日益增長的維權意識,但真正令豐田低頭、承諾“300元召回補償“的,恰恰是讓前者無法舍棄的汽車消費市場,而非任何一條關乎汽車安全質量的法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