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春泉
某些曾經讓人尊敬的跨國公司,因為在中國行賄,在海外被監管機構查出來,而國內司法機關卻罕有反應,這樣的新聞已經不勝枚舉了。
雖然受賄者和行賄者也確有最終被繩之以法的,但是,每個商人從自己在華經商的實際體會都知道,要想徹底做到撇開潛規則,完全拒絕商業賄賂,那很可能遭遇劣幣驅逐良幣的后果。
因此,很多現實主義的公司的做法就只能是通過盡量合法的途徑,來達到既滿足索賄者的貪欲、又不觸犯美國反海外賄賂法等母國監管要求的效果。比如,向知名高校提供贊助,達成默契,然后讓高校給權貴的子女提供入學機會和獎學金;通過贊助第三方學術或者行業、公益機構,由這些機構以學術等名義滿足權貴們的名利需求,等等。
為什么商業賄賂會泛濫呢?
因為,首先賄賂被查出來是小概率事件;其次,就是查出來,也沒有什么嚴重后果。對企業來說,也許具體行賄的員工要負刑事責任,大不了換掉中國區相關的管理層、在母國罰點款了事。已經簽掉的合同、拿到的大單,還是會繼續履行,公司的利益還是有保障的。
所以,僅靠刑法手段,改變不了目前商業賄賂泛濫的局面,這已經為多年來的實踐所證實。現在連醫生、教師這樣受人尊敬的職業都存在索、拿紅包現象,甚至企業請律師打官司,某些利欲熏心的家伙都向律師拿回扣!
筆者以為,要鏟除商業賄賂,就必須建立市場化、社會化的機制,讓誠實的人能通過正當競爭獲得商業機會,不要讓老實人因為不行賄而吃虧。
按照某些人的慣常思路,指定某個部門去負責打擊商業賄賂,我看是不行的。這些年商業賄賂有增無減,已經證明了光靠行政和刑事手段是遠遠不夠的。有人說香港因為廉政公署的建立就改變了上個世紀五六十年代貪腐成風的局面,因而主張內地也建立廉政公署。殊不知我們現在反貪腐的機構比廉政公署多多了,可現在的反貪腐大案,有幾個是當地監管機構查出來的?
筆者關心的是怎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商業賄賂存在的土壤。
那就是通過制定反商業賄賂法和修改合同法,對于查證屬實有商業賄賂行為的,不管是招標、拍賣或其他方式達成的合同,統統歸于無效,未履行的,重新招投標;正在履行的,能重新招標的,重新招標,不能重新招標的,由中標企業繼續履行,但要課以巨額罰金;合同已經履行完畢的,扣除經獨立社會中介機構審查后核定的成本,將其利潤收歸國庫,并且規定收歸國庫的部分,必須拿出不少于30%用來獎勵舉報者。
當然,還有一個重要的條件,那就是,商業賄賂的案件,其管轄必須是異地管轄,罰沒收入上繳管轄地的財政或中央財政。中央不妨制定一些政策,把中央企業和一些發達地區的賄賂案件交給貧困地區管轄,也許可以成為一種“轉移支付”。
用合同效力來顛覆商業賄賂,在法理上說得通嗎?能。因為商業賄賂損害了商業公平競爭的秩序,扭曲了正常的商業倫理,敗壞了社會風氣,貽害無窮。
用這種辦法來根治商業賄賂,有可行性嗎?有。商業賄賂存在之根本,說到底還是在于謀取利益,如果確定查證屬實的商業賄賂將宣告合同無效,那么,根據合同法原理,合同無效,即自始無效,這樣的法律頒布實施之日,就是公司警覺和預防自己的員工實施商業賄賂之時。而且,這樣一來,所有的競爭對手都會虎視眈眈,一旦發現商業賄賂必定會盡力揭發,從而使商業賄賂成為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ㄗ髡呦当本┦袕V盛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