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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0日上午,王益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出庭受審。法庭上,檢方指控他受賄1190多萬元。對于該指控,王益的辯護律師許蘭亭告訴《第一財經日報》,他本人“沒有異議”。
曾擔任國家證監會副主席和國開行副行長的王益,于2008年6月因“涉嫌重大違規”被“雙規”,歷經近兩年時間的調查,終于開庭。
據新華社報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指控,1999年11月至2008年2月,王益利用其擔任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的職務便利,接受云南昆鋼朝陽鋼渣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周宏等人的請托,在企業經營、申請貸款等事項上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上述人員錢款共計折合人民幣1196余萬元。檢方提出,應以受賄罪追究王益的刑事責任。
在法庭上,王益認罪態度很好,他說:“這些事都屬實,這是我利用直接權力以及權力以外的影響力,為他人謀取利益,我也得了好處。”
據本報記者了解,這筆賄款主要由三部分組成,第一筆來自香港商人李濤,李濤在湖南承接一個高速公路項目時,通過王益獲得銀行貸款,并向王益行賄538萬元;第二筆則通過王益的弟弟王磊,為周宏辦理貸款,并分12次通過王磊或自己直接收受周宏的賄賂630萬元左右;第三筆是在王磊為其他企業辦理貸款過程中所獲300萬元好處費里,獲利30萬元。目前,香港商人李濤已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