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3月11日訊 (記者蘇琳)民盟中央日前向全國政協十一屆三次會議提交了《關于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體系的提案》。
民盟中央認為,國務院前不久出臺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構建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接續體系、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邁出了重要一步。推動其實施,尚有很多問題有待進一步落實改進。
民盟中央建議:
1.改革養老保險行政管理體系。一是明確政府養老保險垂直管理職能。將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之間在養老保障供給問題上的關系明確界定為“委托——代理”關系,即中央政府委托省級政府收集、提供信息,并依據信息從宏觀層面作出原則性、目標性、框架性的規定,再將規定交由省級政府代理實施。二是對養老保險業務經辦機構實行垂直管理模式。省級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在本級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編制社會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草案,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對全省經辦機構的業務管理、經費管理和人員管理工作及社會保險的社會化服務等工作進行指導。三是改革養老保險統籌資金賬戶管理制度。在全國統籌尚未實現的情況下,中央應要求各省(區、市)建立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專用帳戶,主要針對因農民工退保而沉淀在市、縣的統籌資金進行上收,作為統籌資金在省際之間轉移接續的平臺;上收的統籌資金核算權落實給省級經辦機構,管理權從省級經辦機構開始到市級、縣級經辦機構,實行“一級核算,三級管理”的治理結構;服務平臺可在現有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新農保”體系基礎上建立。
2.明確農民工養老保險資金分擔主體的責任范圍。養老保險在實現省級統籌之前,基礎養老金的責任主體是市、縣政府,基金不足部分由其兜底,中央、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實現省級統籌之后,應建立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支出預算制度,并授權省級勞動保障部門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聯合執行,以確定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收支預算并下達各地參照執行。統籌基金不足部分由省財政兜底、中央給予適當補助;市、縣繼續承擔督促所轄企業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責任。
3.進一步擴大農民工參保自主權。一是擴大繳費率選擇幅度和基金積累式的個人賬戶。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核定養老保險最低繳費檔次,實行一律按照實際工資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政策。二是允許農民工選擇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先參保,再到用工單位報銷的方式享受養老保險權利。三是當農民工在一個務工地達到一定年限時,務工地政府應對其應補繳的統籌資金給予補貼。
4.擴大農民工養老保險資金來源。一是對用工企業實行稅收優惠政策。國家對雇傭農民工的企業,可按其繳納的養老保險統籌資金額度,給予一定期限、一定比例的稅收減免政策。同時,還應允許地方政府運用自身財力,建立主要針對中小企業的補貼機制,幫助中小企業克服繳納養老保險統籌資金負擔重的問題。二是探索土地養老新機制。當農業用地按政府要求轉為非農業用地時,應從土地補償費和勞動力安置費中提取一定比例進入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并將其中一部分計入作為被安置對象的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個人賬戶。
5.做好全國統籌的經濟技術準備。一是做好農民工養老保險管理成本預測。中央應在全國范圍內深入開展摸底調查,對未來中央財政將要承擔的農民工養老保險管理成本予以核實,做好資金準備,確保在全國統籌平臺建立之后有足夠的能力承擔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的長期平衡任務和最終的擔保責任。二是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社保信息服務系統。建立該系統時應注意將技術手段運用到對用工單位履行繳納養老保險責任的監督上,既實現各個管理層級、各個地區之間的信息共享,又確保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層次最大程度的提高和實現統籌資金的高效轉移。38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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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劉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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