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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強化貿易調查 反傾銷新規棒打華商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6日 12:05  中國經營報

  屈麗麗

  編者按/  根據商務部公平貿易局發布的報告,中國已經成為歐盟貿易救濟調查最大目標國。金融危機后“歐盟2020戰略”草案已將增加就業、擴大出口列為提振經濟的重要舉措。未來歐盟對華貿易的強硬立場已勢在必行,歐盟對我國貿易救濟調查形勢更是不容樂觀。重新修訂推出的歐盟反傾銷法規值得中國出口企業認真關注。

  據商務部公平貿易局3月最新的數據顯示,我國已經連續15年成為全球反傾銷調查的重點,涉案損失每年高達300億~400億美元,出口歐盟、美國、日本的產品也屢屢成為召回/通報目標。

  在全球經濟艱難復蘇之際,中國的出口顯然將面臨更多的阻力。

  此前的1月11日,歐盟官網發布信息稱,歐盟反傾銷基本法規理事會384/96號規定被理事會1225/2009號規定取代,新法規于1月11日生效,原法規及有關修正法規自即日起失效。

  歐盟反傾銷法規匯編是否意味著歐盟對華的強硬立場開始落地?對于中國的出口企業來說,哪些調整變化值得引起重點關注?

  盡管歐盟的貿易律師一再強調,本次反傾銷新規不過是一次近年來各個修正案的匯編,但是,在這樣的重新梳理、匯編背后,正預示著中歐之間的貿易變數。

  嚴查產品成本構成

  有關調整成本的內容:新規第二條(正常價值)第5款第二段,增加了如何調整成本的內容;第7(b)款(市場經濟待遇)將越南和哈薩克斯坦列入,并刪除了俄羅斯。

  眾所周知,在反傾銷調查中,有關產品的成本構成是一個極其敏感的指標,因為它涉及到傾銷幅度的計算,一般是指產品的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FOB)的比較。事實上,在有關應對反傾銷的技術策略上,調整國內企業的成本計算方法也曾作為外貿律師的建議之一。

  很顯然,歐盟反傾銷新規中之所以增加如何調整成本的內容,是為了制約中國企業的成本構成。

  資深貿易專家,君合律師事務所杭國良律師告訴《中國經營報》記者,按照新規定,成本構成有三種計算方式,一是國內市場的銷售價格。但要采用這一價格,必須滿足兩個條件。首先是市場有效性的測試,即該產品在國內市場的銷售要有代表性,一般是要求國內市場的銷售數量要占到出口銷售數量的5%以上。其次必須能夠通過低于成本測試,就是說,在國內銷售中低于成本的銷售部分在20%以下通常被看做正常促銷行為,而超過20%的將不能通過。

  第二種計算成本構成的方式叫做結構成本,一般是指生產成本加上銷售費用、管理及財務費用等,再加相應的合理利潤(國際慣例一般為8%)。這通常用于市場經濟地位國家的企業。

  “需要提醒的是,在企業有關成本的分攤方法中,應遵循企業實際的成本分攤方法,而不是為了反傾銷目的而調整成本分攤方法。比如,將原材料所占的成本比例從10%驟降至8%,往往會引起注意。此外銷售收入的比例,非重復性成本的分攤等等成本的變動都會成為關注點。”杭國良說。

  據了解,第三種計算方法是把銷售給第三國的出口價格作為正常價值的依據。需要注意的是,歐盟很少使用這種方法計算傾銷幅度。

  需要說明的是,在本次歐盟新規中,刪除了俄羅斯的非市場經濟地位,在非市場經濟待遇中列入了越南和哈薩克斯坦。

  加大國有企業出口限制

  有關獲得單獨稅率的五個標準:新規第九條(終止調查、最終征稅)第5款,加入了獲得單獨稅率的五個標準。

  “這一條款意味著,如果企業滿足了單獨稅率的五個標準,那么它的出口價格將被認可。一般來說,外資和民營企業更容易滿足這些要求。”杭國良說。

  具體來說,這五個標準主要包括:一是出口價格、數量自由決定。二是大部分股權私人擁有,沒有政府官員擔任董事或者只擔任少數董事。三是企業不受任何政府干預。四是遵循完全的市場化匯率。五是不存在政府規避反傾銷的措施。

  在業內專家看來,這一條款明顯針對中國。目前中國有大量的國有企業,現在這些國有企業是拿不到單獨稅率的,只能拿到國家稅率,但國家稅率顯然要比外商企業拿到的單獨稅率高。

  調整重返歐盟市場審查時間

  有關日落復審、期中復審和新出口商復審的時限調整:新規第十一條(復審)第5款,對日落復審、期中復審和新出口商復審的時限進行了詳細規定和調整。

  所謂“日落復審”,就是在征收產品反傾銷稅5年期滿進行的行政復審,又稱期終復審。一般可由申請人提起,也可以由被申請調查方提起。

  “日落復審”將決定反傾銷措施是否繼續延長5年。因此,積極參與反傾銷“日落復審”,是企業和產品重新回到國外市場的重要手段,是打破反傾銷裁定的轉折關鍵。

  “期中復審”是指在執行反傾銷措施滿一年后,根據市場情況的變化,被調查企業的產品不再構成傾銷了,就可以主動申請啟動期中復審的程序。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期中復審的程序不一定會獲得批準。

  “新出口商復審”是指在原始反傾銷調查期(Original period of investigation)內并未向歐盟出口被調查產品的國外生產商或出口商。由于新出口商沒有向歐盟出口調查產品的記錄,因此其向調查國出口被調查產品只能按原審調查終裁確定的“其他稅率”來繳納反傾銷稅。

  舉例來說,A公司在2009年第二季度被裁決了一個180%的稅率,但是生產相同產品的B公司直到2010年1月才有出口,由于B公司在成本方面高出了10%,因此B公司有權申請協商一個170%的稅率。B公司為新出口商。

  不過,提出新出口商復審申請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一般包括三項:第一,新出口商復審申請人在原反傾銷調查期內未出口過被調查產品;第二,新出口商復審申請人不得與出口國中該產品被征收反傾銷稅的任何出口商、生產商有關聯關系;第三,新出口商復審申請人必須在原反傾銷調查期后向調查國實際出口過被調查產品。

  更嚴密的新型非關稅措施

  有關反吸收調查:新規第十二條名稱由“再調查”變更為“吸收”;第1、3、4款,對發起反吸收調查的時間、稅率(不得超過原稅率的兩倍)、決策方式(現為反向簡單多數)、時限(現為9個月)和其他具體程序進行了補充。

  反吸收調查是歐盟一項有特點的制度設計,也是我國面臨的新型非關稅措施,對中國出口產生的影響越來越大。從歐盟貿易救濟體系的設計來看,反吸收是反傾銷措施的新發展,是反規避措施的延伸,是歐共體反傾銷法律體系中非常富有特色的一項制度設計。

  “所謂吸收,是指在裁決征收反傾銷稅之后,出口商為了維護其在歐盟的出口市場,通過降低出口價格或其他形式,部分或全部地補償歐盟進口商因被征收反傾銷稅而增加的費用,從而降低或消除反傾銷稅對歐盟本地進口商的影響。”杭國良告訴記者。

  “舉例來說,出口商某產品的原出口價格是100元,在被核定征收5%的反傾銷稅率后,為了保障進口商的利益進而保住原有的市場份額,企業將該產品的出口價格降到95元,在增加5%的反傾銷稅后,進口商面臨價格還是100元。”

  而對于吸收行為,歐盟可以根據吸收幅度附加征收反傾銷稅,從而恢復反傾銷稅的作用,保證反傾銷措施取得預期的效果。還是上面的例子,歐盟可以將反傾銷稅率提高到10%,這樣企業即使將出口價格降到了95元,但加上傾銷稅率之后,價格就被提高到了105元。

  需要強調的是,盡管反吸收調查其實相當于重新開始一次調查,一般都集中于調查出口價格,將出口價格和征收反傾銷稅前的出口價格進行比較就可認定吸收事實的存在。

  “調查方一般不會主動考慮產品實際價值降低,只看出口價是否下降。因此,反吸收調查程序簡捷、救濟及時而且效應強,調查時間最長只有9個月,比通常的反傾銷調查12~18個月的時間短得多。”

  因此,反吸收調查對中國企業的影響正在變得越來越大,傅東輝在其《反傾銷調查及其分析》一文中即指出,“歐盟對華反吸收實際上是建立在歐盟對華不斷實行反傾銷的基礎之上的,根源在于中國的‘非市場經濟國家地位’。所以要積極爭取市場經濟地位,同時在了解歐盟反吸收制度的基礎上,積極應訴。”

  “企業應訴重點應放在說明出口價格下降是產品正常價值降低的結果。企業除要充分準備出口單據、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等有力證據用以證明是產品實際價值降低導致出口價格下降外,還要注意使出口產品定價符合歐盟規定。另外,由于貿易公司根本無法提供應訴中要求的土地價格、人力成本等各種材料數據,因此外貿公司必須聯合生產企業共同來應對,一起提供相關數據。”傅東輝說。

  “在我看來,歐盟頒布反傾銷新規的目的就是要強化對中國企業的調查,減少吸收、規避等行為。隨著中歐貿易份額不斷加大,歐盟希望將以前規定中不太明確的方面進行規范化,并做出更細致的規定,其中本次調整的很多領域都涉及了中國企業。”杭國良律師說,他目前正在代理歐盟對華的銅版紙反傾銷調查。

  嚴格限制第三國轉口

  有關反規避措施及其豁免:新規第十三條(規避)第1款,對反規避措施的范圍進行了詳細規定;第4款對豁免的具體程序進行了規定。

  所謂反規避調查,是指有些涉案企業為了規避反傾銷措施,會通過第三國對商品處理或組裝后再出口到調查國,或者直接向調查國出口零部件然后再進行組裝,或者通過第三國轉口。如果調查國當局發現此種情況,可能會發起反規避調查。

  反規避調查的結果可能是對這些轉口國、組裝國或涉案產品零部件也征收反傾銷稅。

  “歐盟一直很重視反規避調查,并在其修訂的法規中明確規定了三種規避行為:一是通過第三國轉口。二是通過增加價值改變原產地,比如將產品在第三國進行組裝,需要注意的是,在第三國進行深加工如果增值超過25%,才能將第三國作為該產品的原產地。三是獲得較低單獨稅率的企業出口產品。”杭國良律師說。

  “企業要想獲得豁免,就要證明現在產品與原產品無關聯,同時要能夠證明生產企業不含被調查產品的限制。”

  在歷史上,歐盟曾經通過澳門轉口歐盟的皮鞋發起反規避調查。目前歐盟的反規避調查正在成為中國企業的重要預警信息。尤其是隨著“歐盟2020戰略”的推進,作為歐盟反傾銷的特色制度設計,反吸收和反規避正在成為影響中國企業出口的重大利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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