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一中院認定范憲貪污1027萬余元、受賄702萬元作出一審判決
東方早報記者 顧文劍 通訊員 王海文
上海雙錢集團原董事長范憲曾是上海化工行業的“風云人物”。CFP 資料
昨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上海輪胎橡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范憲貪污、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法院認定被告人范憲因貪污1027萬余元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因受賄702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4年,并處沒收財產200萬元;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判令,對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貪污受賄總計1729萬元
案發前,范憲曾是上海化工行業的“風云人物”,先后擔任過上海華誼(集團)公司副總裁,雙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600623)黨委書記、董事長,上海輪胎橡膠(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輪胎股份)董事長、上海制皂(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等要職。
法院經審理查明,在貪污犯罪事實上,范憲在2002年至2005年間,其利用擔任上海制皂(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制皂集團)及下屬企業上海森凌置業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森凌置業)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的職務便利,伙同森凌置業總經理陳潔(另案處理),在森凌置業先后二次改制過程中,采用虛構銷售事實、虛列成本等手段,將該公司所有的公寓會所、多套商鋪及商品房不納入資產評估范圍,故意予以隱匿。
2005年底,范憲與陳潔共謀將已被隱匿的上述資產轉入實際歸兩人所有的上海三口士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予以侵吞。據了解,范憲實際侵吞上述資產價值1027萬余元。
綜上,法院認定,范憲伙同陳潔在森凌置業改制過程中,采用故意隱匿國有資產等手段,共同侵吞價值1027萬余元的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
至于范憲的受賄犯罪事實,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至2008年間,范憲利用擔任輪胎股份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與天懋公司的業務交往中,接受該公司前后兩任董事長曹波、曹超(均另案處理)的請托,為他們在融資、收購如皋投資公司股份等業務中提供幫助,先后收受兩人以探病等為名,給予的賄賂款共計202萬元。
同時,2004年至2008年7月間,范憲在擔任制皂集團董事長、如皋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制皂集團如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張亞明(另案處理)在貸款擔保、拆借資金等業務中提供幫助,于2006年初收受張亞明給予的泛亞酒店價值500萬元的股權。
法院以此認定范憲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價值702萬元的巨額賄賂,其行為構成受賄罪。
“不具備自首情節”
法院認為,范憲身兼數職,從事管理國有資產的職務,其實質就是國有公司委派至非國有公司從事公務的人員,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處。
此前2009年5月25日,上海雙錢集團原董事長范憲因涉嫌貪污受賄,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首次出庭受審。當時范憲被檢方指控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1725萬余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總計835萬余元;挪用公款5700萬元用于個人進行營利活動。昨日法院認為,范憲作為輪胎股份和如皋公司的董事長,為了解決資金短缺困難和為公司增資擴股以便及時獲得貸款,兩次將輪胎股份的錢款借給其他公司使用的行為,均是出于單位利益,因此對起訴指控的挪用公款罪一節,未予認定。
法院同時認為,考慮到偵查機關在案發后將侵占的會所、7套商鋪、4套商品房均予以查封,國有資產沒有受到實際損失,故不屬于情節特別嚴重。
同時,鑒于范憲不屬自動投案,其交代貪污、受賄的犯罪事實為偵查機關已經掌握或行賄人先行交代,因此認為不具備自首情節等。
據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