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美白羽肉雞產品反傾銷案初裁公告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布文號】公告2010年第8號
【發布日期】2010-02-05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于2009年9月27日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該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商務部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白羽肉雞產業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商務部作出初步裁定(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商務部初步裁定,在本案調查期內,原產于美國的進口白羽肉雞產品存在傾銷,國內白羽肉雞產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0年2月1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的白羽肉雞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各公司應征保證金按照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的比率征收。
對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被調查產品名稱:白羽肉雞產品。
英文名稱:Broiler Products or Chicken Products。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活體白羽肉雞屠宰加工后的肉雞產品,包括整雞、整雞的分割部位、肉雞的副產品,不論是鮮的、冷的或凍的。活雞、以罐頭和其他類似方式包裝或保藏的肉雞產品、雞肉香腸及類似產品、熟食肉雞產品均不在本次申請調查進口產品范圍之內。
主要用途:白羽肉雞產品在國內市場的基本用途是用于人的食用,一般通過農貿市場、超市等批發或零售方式以及餐飲等渠道直接或間接面向消費者。
本案被調查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02071100、02071200、02071311、02071319、02071321、02071329、02071411、02071419、02071421、02071422、02071429和05040021。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0年2月1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的白羽肉雞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節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可向商務部提出書面評論并附相關證據,商務部將依法予以考慮。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