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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物業稅開征需分3步走 最核心作用調收入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1月27日 02:40  新京報

  物業稅開征離我們有多遠

  全國開征仍無時間表;北京“兩會”上,有政協委員稱北京商用房產物業稅開征已可行

  出于對連續飆升房價的憂慮,輿論和公眾寄望于“物業稅”的出臺。近日,一則“物業稅空轉將在全國推行”的傳聞,再次引發物業稅話題的熱議。

  近日北京“兩會”上,有政協委員建議,北京商用房產物業稅開征的條件已具備,物業稅征收應分步實施,首先從商用房產開始。

  這個新稅種能否真的抑制房價?如果新稅種開征,是否會加劇消費者的稅收負擔?當前學者大多呼吁物業稅盡快出臺,但物業稅空轉了6年之后為什么沒能落實?如果在全國推行空轉后,物業稅離我們還有多遠?

  稅務專業人士認為,物業稅開征需分三步走

  第1步:商用房產開征

  第2步:別墅豪宅開征

  第3步:普通住宅開征

  房地產業內人士認為,物業稅若開征會產生四大影響

  1 樓市投機可能會被抑制

  2 減少財政對“賣地”依賴

  3 地產商開發成本或降低

  4 致“房價下跌”心理預期

  物業稅能調控房價?

  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稅收研究室副主任張斌認為,調控房價并不是征收物業稅最主要的目的,物業稅最核心的作用是調節收入分配

  為什么要征物業稅?不少消費者都持有一個共同的觀點,即持續飆升的房價讓人望洋興嘆,而物業稅的出臺將能抑制持續上漲的房價。

  物業稅其實質是一種財產稅,是對不動產保有環節的稅收。也就是說,納稅人持有、擁有財產才會繳稅。房屋是不動產的具體內容,按照要求,其所有者每年都要繳納一定稅款,而應繳納的稅值會隨著不動產市場價值的升高而提高。

  當前,世界上大多數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都對房地產征收物業稅,而名稱則不相同,如“財產稅”、“不動產稅”等。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研所一負責人解釋說,簡單地說,如果征收物業稅,那么意味著房主在持有該房屋時的成本增加。為什么金融危機爆發時,美國曾有1美元別墅沒人要?償還貸款是一方面原因,另外重要的一點就是物業稅負———持有成本高。

  我國近幾年房地產調控過程中,曾頻頻使用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個調稅等工具,其中多數屬于交易環節的稅種,保有環節僅有面向商業地產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因此,持有環節稅負極低,投資投機者更愿意持有房產,坐等房價上漲。

  中國社科院財貿所稅收研究室副主任張斌說,近年來由于房價持續上漲,引發各界對物業稅的關注,征收物業稅將提高房屋的持有成本,因而會影響抑制購房需求、投機需求,因此一旦出臺會對供求關系改變很大。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所長賈康上周在一論壇上表示,要想實現中國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需要減少資產價格和不動產價格上的劇烈波動,應當考慮“釜底抽薪”的措施,在不動產保有調節上加大稅收力度。

  “但調控房價并不是征收物業稅最主要的目的。”張斌說,物業稅最核心的作用,實際上是調節收入分配。他解釋說,當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比較大,其財富形式主要表現為流量和存量兩個層面,收入體現為財富的流量,固化下來形成存量。在流量環節我國主要以個人所得稅的形式進行調控,如果收入分配差距過大,從流量環節固化到存量,收入分配差距就會更大,因此需要對其存量征收財產稅。財富存量主要表現為不動產,因此應征收物業稅這個稅種,結束財產保有層面的無稅狀態,在收入和財產兩個層面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就顯得尤為必要。

  調分配為主因,控房價為輔因,物業稅還有一個重要作用,就是完善地方稅種的主體稅種。從國外經驗來看,物業稅作為地方稅種。其設置是為了彌補地方公共財政的不足,然后依此缺額來確定物業稅年度收入以及物業稅的稅率。

  張斌說,開征物業稅可以完善地方財政收入體系,收入穩定的主體稅種,從而減少對土地財政的依賴。尤其應該讓物業稅的征收主體為基層的市縣級,用于當地的福利事業或者公共基礎設施的改造。

  空轉6年條件仍不具備?

  有學者認為短期開征物業稅,條件還不具備。張斌稱,物業稅配套工作很大,相關信息要組成一個完備的數據庫,才能為后續工作提供依據

  近日,有媒體報道“物業稅空轉今年將在全國推行”,但隨后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均稱未發布該消息。

  物業稅“空轉”,是指虛擬意義上的資金循環,雖然沒有實際征稅,但一切步驟和真實收稅流程相同,由財政部門、房產部門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共同參與,統計物業的數量,并進行評估和稅收統計。

  2003年10月,十六屆三中全會通過的市場經濟體制的相關決議稱,“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范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隨后,物業稅問題一直倍受關注。

  從2003年開始,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就分3批在北京、遼寧、江蘇、深圳、重慶、寧夏、福建、安徽、河南、大連等10個省區市和計劃單列市的32個縣、市、區開展了房地產模擬評稅試點工作。

  如果空轉將在全國推行,則物業稅的進程將再進一步,有學者甚至預計,率先實行空轉試點的北京、深圳,有望在今年“實轉”起來。但截至記者發稿,稅務總局沒有明確表態。

  有學者認為當前征稅條件還不具備。上述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研所負責人表示,最終物業稅肯定是要實行調控作用的,但是短期內不可能,條件還不具備。

  北京師范大學管理學院教授、房地產研究中心主任董藩,在14日一論壇上表示,“在中國征物業稅,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沒有的。”他認為物業稅涉及到財產權的問題,開征物業稅的基本條件,首先就是土地確權。

  張斌稱,物業稅的配套工作很大,首先要掌握地區房產所有者的信息,明確向誰征稅的問題,物業稅是一個征管成本比較高的稅種,需要對房產的價值進行具體的評估,這些信息要組成一個完備的數據庫,才能為后續工作提供依據。其次要核定評稅價值和稅率等。

  北京商用房產可開征?

  今年北京“兩會”上,市政協委員王紀平、劉桓表達了類似觀點,物業稅征收應分步實施,首先從商用房產開始

  盡管前期工作繁瑣,但是率先實行試點的北京,曾在2008年向國家稅務總局提出申請希望落實物業稅。

  北京市政協委員、時任地稅局局長王紀平,曾在2008年北京“兩會”上透露,北京市已率先向國家稅務總局提交了物業稅“空轉實”的申請,最快當年6月份北京將開征物業稅。申請“空轉實”主要出于三個原因:一是完善目前稅制,其次是開辟新的地方稅源,優化稅收結構,此外是增強稅收參與房地產宏觀調控的功能,以區別性物業稅來調節購房需求。

  但是該“空轉實”的申請最后不了了之。當年,有國家稅務總局有關部門負責人稱,客觀環境所致,2008年物業稅不會開征,開征的大概時間在2010-2015年間。

  “主要是上邊沒有立法,沒有配套的法律法規。”王紀平14日表示,試點城市從空轉到實轉,也不是不可以,因為物業稅征收屬于地方財政,但是在沒有法律法規框架下就沒有辦法定下來。他說,申請實轉中最復雜最受爭議的,就是居民住宅這一塊到底要不要征收,因為事業單位、企業這些原來也交了稅,但是對于居民原來并沒有,是否應開征新稅種爭議很大。

  24日,王紀平在今年的北京“兩會”上接受媒體采訪時說,物業稅在京6年“空轉”,范圍僅限于商用物業而非住宅,無論從哪方面看,北京的住宅暫時都不具備征收物業稅的條件。物業稅可從目前各種條件基本成熟的商用物業開始征收,按“商用物業-豪宅-普通住宅”的步驟實現全面覆蓋。

  此前一天,北京市政協委員、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也表達了類似觀點,他認為北京商用房產物業稅開征的條件已經具備,物業稅征收應分步實施,首先從商用房產開始。

  開征后利益如何平衡?

  土地出讓金是否應劃入物業稅引發爭議,土地出讓金是地方政府一大財源,如果劃到物業稅繳納,難免觸動地方利益

  “對于究竟什么時候空轉能落實,今年能不能推出,要看是什么內容的物業稅。”張斌說,現在對于物業稅方案各界觀點不一,因此無法判斷出臺的時間。

  綜合當前各界爭論內容,焦點有三:首先就是居民住宅要不要現在就征物業稅的問題。這也正是王紀平所提到的“空轉實”未果最受爭議的問題。

  如果對居民住房開征,那么必將導致居民個人稅負上升。

  當前業界討論的一個最簡單的方案是,歸并已經征繳的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或可考慮土地增值稅合一為物業稅,主要針對城市商業地產征收物業稅。這樣居民住房就被排除在外。

  “一步到位是很難的,很有可能分步走。”張斌表示,首先從商業地產開始,在原來的基礎上進行改革,隨后逐步推向居民住房,這樣影響波及的范圍沒有那么大,阻力較小。日后推及到居民住宅,將要考慮是否要設免征額的問題,不同地區免征額是否一致,對房屋類型的不同如何征繳,稅率是否中央統一設定都需要進行明晰。

  三大焦點另一受到爭議的問題是,作為地方財政來源的土地出讓金,是否應劃入物業稅。當前業界對物業稅抑制房價的預期,一是控制投機成本,二是降低初始房價成本。目前開發商繳付的土地出讓金,是向政府一次性繳清70年的土地使用租金,開發商把這部分費用“轉嫁”到購房者身上。

  開發商稱,土地出讓金約為總開發成本的30%到40%。如果出臺物業稅,將之前包括土地出讓金在內的土地和房產交易過程中繁多的稅費,全部組合成一種稅,拆分為每年對業主征收。這樣一來,由于開發成本大幅下調,房價可能會隨之走低。

  當前,土地出讓金是地方政府的一大財源。如果劃到物業稅繳納,難免觸動地方利益。因此這也是物業稅難以出臺的重要原因。如果土地出讓金不劃入物業稅,只把現行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各種收費合并成為物業稅,那么房屋成本中最高的部分———土地出讓金仍一次性轉嫁給消費者,降低房價的愿望就會落空。

  如果土地出讓金劃入或分比例劃入物業稅體系,那么就會產生如何與現行稅費制度銜接的問題。物業稅每年一征,原來已承擔高額費用的買房者,就面臨著重復計征,會造成新的不公平。

  上述三個爭論焦點,共同決定究竟出臺一個什么樣的物業稅方案才更合理。不少學者認定,物業稅的出臺道路不會平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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