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UBN記者 秦培錄 河北報道
2010年1月8日開幕的2010年北京圖書訂貨會上,第一部國內圖書出版發行業的行業規范——《圖書公平交易規則》(一下簡稱《規則》)正式發布之后,猶如一石投湖,激起出版發行界、消費者群體乃至整個社會輿論的千層浪花。
2010年1月15日,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甄玉波、郝際廣兩位律師聯合實名向國家發改委辦公廳遞交了申請書,要求對三家協會,即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書刊行業協會、中國新華書店協會公開發布的《規則》中涉嫌價格壟斷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處理。1月20日,河北省消費者協會、河北冀華律師事務所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請求國家發改委價格檢查司對《規則》是否構成“價格壟斷協議”,進行調查、認定;如認定為違法行為后,依法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將處理決定向社會公布。
會后,甄玉波、郝際廣兩位律師接受中國聯合商報記者專訪,重申,《規則》中含有限制價格競爭相關條款,以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為集中,通過行規規定的方式,設定統一的最低折扣限制,涉嫌價格壟斷,勢必會對全國圖書交易價格的合理市場化形成機制產生不良影響,對其他行業協會起到不良示范榜樣效應。如果其他行業協會都效仿,勢必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的價格秩序,造成整體物價水平持續性上升。國家發改委應該在收到申請后60日內履行法定職責,及時調查處理。如逾期不履行職責,將不排除提起行政訴訟。
三家協會
郝際廣律師表示,分析《規則》的性質是典型的行政法規或規章,其內容結構完全是一部規章的結構體系,包括立法依據、適用范圍、罰則,并且要求強制執行等,因而從性質上來講不是指導性文件,而是規范性文件,具有明顯的規章性質!啊兑巹t》是強制性措施,由誰來執法?執法主體是誰?是這三家協會嗎?顯然不是。協會制定的交易規則根本就不能成為工商部門執法的依據。三家協會無權制定法規性質內容的‘規則’!
我國《立法法》明確規定國務院各部委有制定規章的權利。“《規則》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制定還可以,行業協會無權制定。行業協會對自己的會員有權制定自律規則,但不能使用所有市場經濟交易主體!闭缬癫ū硎荆拔覀冋J為中國出版工作者協會、中國書刊行業協會、中國新華書店協會三家協會超越了協會章程的權限,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法制局對三個行業協會違反《立法法》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令其撤銷!
消費者權益‘被保護’
“適用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價格,應該由經營者自主制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而不是由人為進行固定或限定!焙码H廣說,“三家協會的規則屬于典型的‘行業協會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侵犯《反壟斷法》、《價格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對于《規則》第二十二條“新版圖書出版一年(以版權頁出版時間為準)內,進入零售市場時,須按圖書標定的價格銷售,不得打折銷售”規定和第二十三條“經銷商在特殊情況下可優惠,但優惠價格不得低于版權頁定價的85%”規定,甄玉波認為,兩項條款把折扣和最低價格進行“固定”,也屬于壟斷行為。他說:“消費者被‘定價’、被‘折扣’的結果只能是‘被受益’!”
甄玉波表示,“這兩項條款限制了價格變動,也就是限制了市場經濟體制下合理的價格競爭,這是一種價格壟斷的違法行為,最終將侵犯中小規模出版商和大部分消費者的合法利益。經營者依法降價是權利,其只要不低于成本傾銷,行業協會就不能進行行政限制!
而郝際廣律師則以自己的親身經歷為例說明《規則》保護的是部分供應商、經銷商的利益,忽視了消費者的利益:“現在是知識爆炸的時代,新的學習方式、方法、渠道很多,過去我每年要買一百多本書,現在不超過10本,主要是通過電腦學習,從地攤上買盜版書,根本原因是書價太高,讀者無法承受。《規則》以公平競爭之名,行價格壟斷之實,使消費者權益‘被保護’”。
專門行業協會要加強自律
“我國一些行業協會往往有濃重的官方色彩,甚至被批評者形容為‘二政府’,這對當下我國市場經濟的正常發展是極為不利的!睂τ谛袠I協會在圖書發行市場上的作用,兩位律師表示,協會主要應當做的是保護合法競爭,打擊不當甚至非法競爭。他們強調,“專門行業協會要加強自律,最可怕的就是協會以團體的力量實施價格壟斷,侵犯社會和全體消費者的利益。”
為了限制、防止協會諸如此類侵犯社會公眾利益,悖離協會宗旨的行為進行相應的監督和限制,兩位律師認為,消費者協會和律師界理應當仁不讓,代表公眾權益行合法之舉,做正義所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