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近日,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原總經理、黨組書記康日新嚴重違紀違法被雙開。
這是一個預料中的結果。早在去年8月初,康日新就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據悉,康日新涉嫌在多項核電項目工程招投標中有違紀行為。
由于中國的核電技術大多需要外引,所以中核集團與核電領域的外資巨頭有著比較緊密的合作。據媒體報道,2006年年底,中國核電技術招標機構選擇了美國西屋公司和肖工程公司聯合體作為優先中標方。但2007年年中,法國阿海琺集團卻獲得廣東臺山核電項目兩臺機組的訂單,這一結果令業界深感意外。輿論普遍猜測康日新在阿海琺集團招投標的過程中有灰色行為。
作為“共和國長子”的央企的監管問題向來受關注,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在各個場合表示,現有監管制度上存在漏洞。
在行賄中國企業高管方面,外資企業的做法越來越隱蔽、巧妙。比如可以以“私人關系”安排國企高管到國外免費旅游、消費,可以通過境外賬戶進行交易,甚至一旦發現苗頭不對,關鍵人物遁回本國,給審查部門來個“死無對證”。
針對這種現象,筆者認為,可雙管齊下,從根本上緩解海外行賄對中國企業和市場經濟造成的傷害。
第一,盡快出臺《反商業賄賂法》。綜合運用刑事、民事、行政等責任追究手段,制定懲罰性民事賠償制度,賠償數額要足夠震懾,這樣就能為治理商業賄賂提供切實的法律依據。
第二,從健全現代企業制度入手,確保分權制衡機制的運行。由于一把手專斷這種集權管理在一些國企里具有普遍性,所以增強企業的抗腐能力的一大有效途徑就是在制度上把企業決策權和運作權分開,在重大決策、項目、人事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上,做到有監控、有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