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庭
12月報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正式發布了《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明確了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犯罪量刑標準。
這次兩高出臺的信用卡法律問題司法解釋,非常及時,非常重要,對打擊信用卡犯罪必將發揮重要作用。但若能及早在預防和遏制信用卡犯罪方面采取相應的措施,即可減少我國與日劇增的因信用卡帶來的壞賬、死賬及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更能挽救眾多即將和正在進行信用卡惡意透支者。
由此可見,預防和遏制信用卡惡意透支,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減少和避免利用信用卡進行犯罪問題的當務之急,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 一、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擔保合同,避免不必要的資金流失
銀行信用卡透支是在信用卡使用期間,在一定額度內頻繁循環發生的消費信譽貸款。既然能形成借貸關系,就應當建立有效的擔保制度來規范其行為。由于發售信用卡的銀行缺乏有效的信用卡透支擔保合同,使辦卡信譽擔保僅僅成了形式,無法追究法律對其的連帶責任。
針對惡意透支的犯罪行為在銀行催收透支款無效時,除了立即停止付款外,還應當迅速與該信用卡持卡用戶的擔保人聯系,要求擔保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擔保責任。為此,完善擔保制度就成為先決條件。因為持卡人沒有透支行為時,與發售信用卡的銀行是基本的儲蓄關系;在持卡人發生透支行為后,二者之間的關系就轉為借貸關系。所以完善擔保制度顯得十分必要,也極其重要。如果確定采取保證、抵押和質押三種形式其中之一的保證方式來擔保,銀行就必須要對保證人進行資信調查,了解和掌握保證人的資金信譽狀況及擔保能力,信用卡持卡人有了資金信譽能力強的人來作擔保,就使透支資金的償還有了可靠的保障,就可以避免銀行資金出現不必要的流失,減少給社會和家庭帶來不利的影響。
??? 二、加大信用卡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從源頭預防和遏制信用卡犯罪。
許多信用卡惡意透支者并不知道自己是在犯罪,就像“許霆案”一樣,自動取款機可以取錢就有了人想當然、無所顧忌的去取。現在信用卡基本每人一張,既然可以透支,就無所顧忌的去透支。所以要預防信用卡犯罪,就必須加大使用信用卡的相關法律的宣傳力度。辦卡銀行要把宣傳法律法規與辦理信用卡業務有機結合起來,印制相應的《信用卡辦卡須知》、《申辦填表須知》,要求申辦信用卡者了解和掌握相關法律知識,辦卡前經過必要的法律知識提問,能正確回答,方能受理辦卡業務,從源頭預防和遏制信用卡無故犯罪。
??? 三、建立和完善信用卡體系,運用法律手段防止惡意透支。
銀行信用卡是一種科技含量高、風險系數大的現代金融工具。它需要統一的法律法規來進行規范,還需要法律來有效監督,也需要建立和完善全方位的信用卡業務聯網體系。(一)國家銀監會應出臺相應的法規來規范信用卡辦理和使用過程中的審核監管流程。誰受理,誰審核,可根據辦卡人的授信信息確定其透支額度,甚至可將透支額度限制為零。對受理辦卡人員,既要考核銷量,又要追究持卡人惡意透支而不能還款的辦卡人的相關責任。(二)加快職業軟件的開發,做好技術保密工作,實施科技創新,把信用卡使用全過程納入信用卡網絡監控體系,使信用卡透支和異地取現信息及時發現和終止,使“緊急止付通知”能夠及時送達,從根本上杜絕和減少持卡人利用時間差進行惡意透支案件的發生。(三)建立信譽共享信息庫,金融系統應當建立共享資源性質的所有持卡人的信譽度信息庫。如持卡人透支了某銀行的金額,逾期沒有還本付息,該持卡人再去其他銀行辦理信用卡時,通過信譽共享信息庫發現其不良記錄,將其鎖定和拒辦,銀行就可避免再次受損。建立有效的信譽共享信息庫,可以防止對那些惡意透支不歸還的持卡用戶再次辦卡而造成的連續詐騙。
為此,我國應立即建立和完善信用體系并與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規,規范信用卡活動行為。同時,銀行是信用卡問題的源頭,銀行自身操作上的漏洞為信用卡不法分子提供了機會,導致風險的不斷發生,銀行應加強信用卡風險的管理,加強法律法規的監督管理,提高工作人員的職業素質,以防止違法違規的現象發生,強化發卡銀行的權利,使之能正常、高效、長遠的健康運營,充分發揮信用卡在市場領域應有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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